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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京政發[1999]37號)

   2011-03-25 771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一年多來,本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糧改政策,積極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一年多來,本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糧改政策,積極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全面建立了行政首長負責制,及時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政策落實較好,絕大多數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能夠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做到了按質論價和不壓級壓價、不拒收限收、不打白條、不代扣代繳其他稅費;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嚴格執行順價銷售政策,市糧食部門結合調整庫存結構和推陳儲新,大力促進庫存糧食的順價銷售,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了對全市19家縣級以上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和臺帳制度;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情況良好,為確保新發放貸款與新增庫存值相符,建立了信貸專管員制度,銷售貸款回籠率、回籠貨款歸行率、收貸率達到100%;糧食風險基金及財政補貼做到及時足額撥補到位;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市糧食局實行了政企分開,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掛牌成立,全市糧食企業職工已分流安置2.4萬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避免了糧價大起大落,有效地保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對于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取得成績的同時,還要清醒地看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如糧食市場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滯后,人員多、費用高、競爭力低的局面還未得到根本扭轉。為不斷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繼續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最近,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1999]20號),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結合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 “三項政策、一項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總結多年來糧食歉收和豐收兩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實踐的經驗教訓基礎上提出的。本市一年多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踐證明,只有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進一步管好糧食收購市場,才能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糧食生產。這也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掌握糧源、實現順價銷售的基礎。只有認真貫徹執行順價銷售政策,嚴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低價虧本銷售,才能確保糧食購銷企業實現順價銷售,防止產生新的虧損,逐步擺脫經營困境。只有實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才能保證收購資金及時足額供應,不向農民“打白條”,又防止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只有進一步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步伐,實行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建立健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才能有效地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人員多、費用高、效益低的問題。因此,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決不能有絲毫動搖。
 
  二、調整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促進糧食供求總量和結構的平衡
 
  針對當前糧食總量階段性供過于求和糧食轉化程度不高帶來的糧食流通中的諸多矛盾和困難,必須在不斷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同時,加快本市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的調整,促進糧食供求總量的平衡和結構的優化。
 
  (一)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糧食品種結構和種植結構。進一步擴大專用和優質糧食的生產,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糧食品種的產需結合,提高產品適銷率,并通過調整糧食與經濟作物的結構、擴大經濟作物比例,調整種植方式、改革耕作制度等項措施,調整種植業結構,發揮地區比較優勢,提高市場競爭力,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同時,結合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對本市定購糧的結構和布局進行適當調整,發展國內外市場需要的高附加值的經濟作物,提高經濟效益和農民收入。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整糧食種植結構的信息指導。
 
  (二)適應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進一步發展糧食深加工和畜禽水產養殖業,大力促進糧食轉化。
 
  (三)在國家統一協調下,采取必要的鼓勵措施,積極組織有關糧食企業,努力擴大糧食出口,以緩解糧食市場供過于求的壓力。
 
  三、認真貫徹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政策,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的思想,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方便農民售糧,切實做到常年、常時掛牌敞開收購,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不準限收、拒收、停收。同時,在收購過程中,不能降低國家質量標準,收購那些含水、含雜超標準的糧食。
 
  (二)認真執行按質論價和優質優價政策,決不能以“調整結構、優質優價”為借口,壓級壓價,停收限收。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關于適當調整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精神。本市的小麥、玉米、稻谷三大糧食品種,如需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須經市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務院批準同意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糧食品種,可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組織收購,或者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代購代銷”。同時在嚴格市場管理和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前提下,允許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大中型企業直接收購糧食,但僅限于自用,不得倒賣。實行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品種,應拉開等級差價,但不得將等內糧中的低等級部分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
 
  (四)各產糧區(縣)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點解決基層購銷企業倉儲設施不足問題,要繼續通過擴建和租賃社會倉儲設施等辦法,擴大倉儲能力,確保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市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辦法,研究調整本市糧食倉儲設施的合理布局問題。
 
  (五)各產糧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背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要加強宣傳教育,鼓勵農民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交售糧食,以保證儲存糧食質量。
 
  四、采取多種有效措施,促進糧食順價銷售
 
  (一)要堅決執行國務院關于糧食順價銷售的規定,制止低價虧本銷售。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的監管,對于低價虧本銷售的企業,要依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超儲費用補貼辦法,制定鼓勵糧食銷售的措施。
 
  (二)降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費用,是實現順價銷售的重要條件。要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的力度,著力抓好下崗分流、減人增效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挖掘潛力,把過高的經營成本降下來。同時要建立銷售激勵機制,改善服務,加快糧食順價銷售。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糧食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4號)規定的作價辦法順價銷售。對于糧食庫存過大,銷售特別困難的購銷企業,可采取輪換庫存糧的辦法,實行庫存糧按新購進糧食的成本順價銷售,新購進糧食等量對沖入庫,以鼓勵企業擴大銷售,推陳出新。但不得借機降價銷售庫存陳糧,庫存糧銷量不得超過等量對沖的新糧。要認真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妥善處理陳化糧,防止處理時間過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寬陳化糧的認定標準,變相低價銷售。處理陳化糧要穩步進行,不能沖擊市場糧價。
 
  (四)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糧食經營者包括糧食集貿市場的個體經營者、糧食加工企業的稅收征管,并嚴格執行關于國有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政策,為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創造良好環境。
 
  (五)由于當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困難,對于原附營業務占用貸款中仍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的部分,實行停息掛帳,以減輕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負擔。
 
  五、合理安排今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水平,拉開品種質量差價、季節差價
 
  (一)保護價水平的確定,既要有利于保護農民收益,也要考慮市場供求,以利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在當前糧食總量供過于求的情況下,結合糧食生產成本收益率的實際情況,在保持今年秋糧價格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可在與毗鄰省市充分協商、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玉米收購價格,同時要注意價格的調整幅度不要過大。
 
  (二)繼續落實好優質優價政策。要切實拉開質量差價,對于內在品質好、消費者認可、市場銷路好的優質品種,其收購價格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自行確定。要認真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糧食質量標準。
 
  (三)進一步拉開季節差價。要根據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購進度,拉開季節差價,鼓勵農民自行降低水分,以減輕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收儲壓力和增加農民收入。
 
  (四)市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毗鄰地區糧食收購價格的銜接。必須執行共同協商的收購價格,防止因價格水平差距過大,造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平等競爭。
 
  (五)市與區、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購銷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價格政策,防止壓級壓價、低價銷售等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對違背有關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六、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收購秩序
 
  (一)各級工商部門要繼續加強收購市場管理,嚴厲打擊私商糧販等各種違法收購、加工和運銷糧食的行為,切實管住加工企業糧源。要加強對糧食運銷合法憑證的監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復使用。對沒有合法憑證的糧食,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承運。糧食購銷、加工、飼料生產、糧食進出口等企業要建立北京市統一制定的糧食臺帳,對臺帳的使用情況要進行認真檢查。近期各有關部門要對糧食市場進行一次檢查。
 
  (二)嚴格按規定審批進農村收購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要防止審批標準掌握過寬、審批不嚴的現象。本市可直接到農村收購農民余糧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糧食加工企業等的資格審查及認定,由市有關部門負責統一審批。經國務院批準的糧食進出口企業,具備條件的,可進農村收購用于出口的糧食。對以收購自用糧為名,從事倒賣活動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對進入農村收購的企業要認真查驗糧食收購許可證。
 
  (三)糧食、公安、交通、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對一些地方已經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聯系會議制度、設立協管員等,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推廣。市與各產糧區(縣)政府對監管糧食收購市場必需的經費、裝備等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進一步放開搞活糧食銷售市場,積極培育大型糧食批發市場,糧食零售市場、集貿市場要常年開放。
 
  七、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
 
  (一)糧食超儲補貼及時足額到位是落實糧改政策的重要保證。財政部門要根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的實際情況,確保糧食超儲補貼及時足額補貼到位,以利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和正常經營。
 
  (二)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堅持有利于糧食順價銷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積極改善金融服務,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正常經營。對于露天儲存和租借社會倉庫等增加的收儲費用,要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費用貸款。對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的必需的經營費用,要給予資金支持。在保證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前提下,要維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營銷自主權,以支持其進一步擴大順價銷售。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地區: 北京
標簽: 糧食流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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