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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發[1998]27號)

   2013-02-28 873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精神,全面落實“政企分開、中央與地方責任分開、儲備與經營分開、新老財務帳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原則和保護價敞開收購、順價銷售、收購資金封閉運行三項政策,加快糧食企業自身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制,實行政企分開
 
  實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全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管理,從1998年6月1日起,要與糧食企業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干預企業自主的經營活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包括鄉鎮糧庫、糧管所、糧站)都要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承擔糧食行政管理職能。
 
  國有糧食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積極開展糧食收購,掌握必要的糧源,在穩定市場供應和市場糧價中發揮主導作用。
 
  國有糧油加工、飼料、運輸和其他附營企業的財務要與糧食收儲企業分開,不再列入糧食流通計會統計報表。獨立核算的附營企業要根據市場需求,在同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生產和經營,實現自負盈虧。
 
  目前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統一核算的附營業務必須與原企業從人、財、物上徹底分離,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對邊遠山區糧食收儲量小的企業和主產區非獨立核算的糧點,要通過合理布點,調整功能,進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場,放開搞活。
 
  除糧食收儲企業之外的國有糧食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兩個《決定》精神,加快放開搞活企業的步伐。所有糧食企業,都要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費用,增強競爭力。
 
  要加快糧食企業經營業態、營銷方式的轉變。城鎮糧店要大力發展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農村不專門從事收儲業務的糧站要開展“兩代一換”業務,興辦“家庭糧店”。積極創造條件,組建貿工農一體化的糧食企業集團。
 
  國有糧食企業要實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全省直接從事糧食收儲業務的人員,到2000年要減少到現有人員的一半。同時要調整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建設一支精干、高效的糧食職工隊伍。糧食企業應根據業務性質和經營規模、設施情況等,實行科學、嚴格的定編定員制度。下崗分流人員要納入當地政府職工再就業工程計劃,妥善安置。各級政府要支持和幫助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對下崗人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發放基本生活費,鼓勵他們尋找新的就業門路。糧食系統新辦企業和新建糧庫所需人員,原則上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要堅決清退常年臨時工,減少季節工。各級政府和其他部門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
 
  二、合理劃分省、地(市)糧食事權,全面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及其領導下的專員、市長責任制
 
  按照中央關于“糧食工作實行在國務院宏觀調控下,地方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體制”的要求,我省糧食工作實行省長負責制及其領導下的專員、市長責任制。
 
  省政府負責全省的糧食宏觀調控,主要責任是:制定全省中長期糧食發展規劃;搞好全省糧食總量平衡;保證軍隊用糧的供應;確定全省糧食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制定和落實消化新老糧食財務掛帳的措施,確保應撥付的補貼及時足額到位;管好用好糧食收購資金,堅決杜絕擠占挪用;對糧食進出口實行統一管理;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和管理,并承擔利息和費用補貼;建立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搞好糧食流通設施的建設規劃,負責省直屬庫的建設;培育和發展全省糧食市場體系,指導和協調地市間糧食調劑;在發生大的自然災害或特大豐收,導致全省性的糧價大幅度波動時,采取各種措施,主要通過省級儲備糧的拋售或增儲等經濟手段穩定市場糧價。
 
  各地市政府(行署)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是: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增加糧食產量,根據市場需要合理調整品種結構;切實做好糧食收購工作,掌握糧源;保證城鎮居民口糧、水庫移民、需要救助的災區和貧困地區所需糧食的供應;認真組織好本地糧食供求余缺調劑;制定和落實消化應由本級負責的新老糧食財務掛帳的措施;落實糧食收購資金,杜絕擠占挪用;按照省上的統一安排,組織和落實好糧食進出口;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糧食風險基金;搞好本地區糧食倉儲等流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修和改造;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食市場和價格管理監督,穩定市場糧價,維護正常流通秩序。
 
  堅持和完善糧食定購制度。全省現行定購糧總量不變。從1998年起,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戶,可以不交定購糧。定購糧品種,各地市政府(行署)可以根據本地糧食產需情況自行調整。
 
  堅決落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對農民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并留足自用和自儲糧食后出售的余糧,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按照保護價敞開收購。對農民交售糧食,要常年、常時掛牌收購,不準限收、拒收、停收,不準壓級壓價。收購糧食時,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繳農業稅外,不準代扣代繳“鄉統籌、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稅費。鄉(鎮)村干部也不準在糧食收購現場坐收統籌提留款,對違反者要嚴肅查處。
 
  取消定購糧調撥計劃。銷區總量平衡有缺口的,立足在省內調劑解決,通過與產區簽訂契約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求關系。產區平衡多余部分,除向銷區調劑和省上根據需要增加適當儲備外,其余由產區按順價銷售的原則自行處理。鼓勵和支持銷區到產區建設糧食生產基地、流通和倉儲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發展跨地區的糧食企業集團,使其在區域間糧食流通中發揮積極作用。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安排原則和省級財政自籌與中央財政補助款匹配比例,在現有規模的基礎上逐年增加,使之與糧食生產發展和調控市場的需要相適應。省級財政必須將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地(市)也要建立與本級儲備規模相適應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規模及辦法由各地市政府(行署)自定。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于:第一,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
 
  糧食風險基金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并通過專戶撥補,滾動使用。
 
  三、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實行儲備與經營分開
 
  建立和完善省級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和高效靈活的調控機制,對儲備糧與企業經營周轉糧實行分開管理。
 
  省級儲備糧糧權屬省政府,其規模、品種結構由省政府確定,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省政府視市場變化及糧食生產情況,結合輪換,委托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在確定的數量范圍內擇機吞吐。
 
  省級糧食儲備終期規模核定為7.5億公斤,其中省上直管5億公斤,委托地(市)儲備2.5億公斤。省上直管的儲備糧利息和費用補貼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解決。委托地(市)儲備的儲備糧,糧權及利息和費用補貼按省與地(市)簽訂的合同規定辦理。
 
  各地(市)要本著量力而行的原則,建立適度的糧食儲備。屬于哪一級的儲備糧,糧權歸哪一級政府掌握,利息和費用補貼由哪一級政府承擔。省、地(市)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按中央專儲糧的標準執行。
 
  建立省級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成立省儲備糧管理中心,作為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實行人、財、物垂直管理。部分省級儲備糧由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與經審定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委托承儲企業代理。省級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由省級財政劃撥到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在農業發展銀行的專戶,省級儲備糧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廳下撥,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和財政撥付的利息和費用補貼。
 
  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審計和監督,定期全面核查庫存、資產、負債和損益,切實做到帳實相符。承儲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和下達的輪換計劃做好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省級儲備糧主要用于應付全省性的自然災害和平抑糧價。各地局部性的自然災害和糧價波動,由地市政府(行署)負責解決。
 
  省、地(市)兩級要加強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省上在糧食主產區、主銷區及鐵路沿線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再建設一定規模的省直現代化儲備庫。儲備庫建設堅持擴建與新建相結合的辦法。省、地(市)兩級糧食儲備庫要在1999年底之前實現計算機連網,提高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儲備糧收購原則上在定購糧調劑部分或保護價收購糧食中劃轉。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下市場形成糧食價格的機制
 
  在正常情況下,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決定,糧食企業按市場價格經營糧食。
 
  為保護生產者的利益,由省政府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農民得到適當的收益的原則,統一制定全省主要糧食品種的收購保護價。
 
  定購糧收購價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則確定:堅持多價并軌原則,當市場糧價高于現行保護價時,參照市場糧價確定;當市場糧價低于糧食生產合理平均利潤時,按保護農民利益原則確定。定購糧收購價格實行一年一公布。
 
  嚴格執行糧食順價銷售的政策。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出售的原糧及其加工的成品糧,必須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低價或變相低價虧本銷售。順價銷售的價格以原糧購進價(按定購價、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為基礎,加上當期合理費用和最低利潤確定。
 
  為保持糧食價格相對穩定,省政府制定主要糧食品種的銷售限價,作為調控目標。糧價過度波動時,政府主要依靠儲備糧吞吐和糧食進出口等經濟手段,通過調節市場供求,促使市場糧價穩定在合理水平。
 
  省、地(市)儲備糧的購銷價格,由省、地市政府(行署)按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制定。
 
  各地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加強對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收購價格主要監測各主產地的水平,零售價格主要監測各主要城市的水平。
 
  五、積極培育糧食市場,促進糧食有序流通
 
  加強糧食流通體系建設,積極培育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健全糧食市場信息網絡,完善糧食市場交易規則,搞活糧食流通。
 
  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對農民生產的糧食只能由承擔收購任務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收購,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等到農村直接采購。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收購糧食,不得到外地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國有農業企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所生產的糧食。所有糧食加工、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所需糧食,可以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在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等用糧單位也可以委托產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只限自用,不得倒賣。
 
  完善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中心批發市場、產區和銷區批發市場在內的全省性糧食批發市場網絡。進一步發展和規范地(市)、縣(區)設立的各類糧食批發市場,完善省級糧食批發市場的服務功能。積極支持和引導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進入糧食市場交易。
 
  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企業經營糧食批發業務必須有規定數量的自有經營資金和可靠的資信,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執行豐年最低庫存量和歉年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糧食部門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檢查、糧食交易市場的管理和糧食批發準入資格的審查。對未經批準違反規定直接到農村采購糧食的,擅自從事糧食批發的,要嚴肅查處。
 
  堅持全省糧食市場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經縣以上糧食市場交易和委托收購糧食的運銷。
 
  糧食零售全面放開,支持和引導多種經濟成分、多渠道經營糧食零售業務,鼓勵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連鎖店發展糧食零售。糧食集貿市場常年開放。
 
  六、妥善解決糧食財務掛帳,實行收購資金封閉運行
 
  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糧食財務掛帳,繼續按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關于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停息報告的通知》(國發[1994]62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消化糧食財務掛帳工作的通知》(陜政發[1995]85號)執行,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千方百計落實消化掛帳的資金,凡應由財政撥補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完成責任書規定的消化目標。
 
  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省政府組織省審計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進行清理審計,提出消化方案,上報國家審計署、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經審核確認納入消化方案的虧損掛帳,從1998年7月1日起由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實行停息。經審核確認的新增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從1999年1月1日起,按照分清責任、集中管理、區別對待、限期消化的原則,八年完成消化任務。屬于財政應補未補財務掛帳,原則上上收到地(市)財政;屬于企業經營性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其債權債務原則上不作變動。糧食企業在1998年6月份應支付的上述貸款利息,納入消化計劃。消化掛帳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1998年6月1日以后,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允許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國有糧食企業要通過減員增效、改善經營、降低費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堅持順價銷售的原則,在還本期限內,從經營利潤中逐步歸還應由企業消化的虧損掛帳的本金。
 
  切實做到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從事糧食收儲的國有糧食企業,收購糧食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嚴格按照“庫貸掛鉤”、“錢隨糧走”的辦法供應和管理,根據糧食收購進度計劃,保證收購資金供應。糧食調銷堅持“錢貨兩清、足額還貸”的原則,糧食收儲企業在糧食銷售后,必須及時、足額歸還收購貸款本息。對糧食企業違反資金管理原則和辦法的,銀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省、地(市)糧食儲備糧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根據省、地市政府(行署)下達的儲備計劃、儲備數量變化情況,在省、地(市)財政應撥補儲備費用、利息及時足額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庫貸掛鉤”的原則管理。
 
  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貸款執行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不得上浮。儲備糧油貸款實行分段計息的辦法。
 
  加強對糧食收購、調銷、儲備資金的全過程監管。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糧食企業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已被擠占挪用的,要結合對虧損掛帳的清理,落實還款責任,限期歸還。今后如再出現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農業發展銀行要立即停止貸款,由此發生給農民“打白條”或者不按政策收購農民糧食的,要追究當地政府的責任,并限期收回被擠占挪用的資金。財政欠撥按政策規定應撥付的各種糧食撥補款或地市政府(行署)、縣(區)政府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導致糧食企業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并由省財政從對該地(市)的稅收返還款中扣回,用于歸還銀行貸款。
 
  省上和各地(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分別納入各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安排相應的撥款,所需貸款應列入固定資產貸款計劃,按照項目管理辦法管理。
 
  獨立核算的糧油加工、飼料、運輸和其他附營企業,原在商業銀行開戶的仍維持不變;原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要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開戶。從糧食收儲企業中分離出來實行獨立核算的附營企業,必須把附營業務占用的貸款及存款從農業發展銀行劃轉到商業銀行,經清理核實后劃轉相應的資產和負債。城鎮糧店所需貸款一律劃入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附營企業要有一定的資本金,并逐步充實自有資金。資金劃轉工作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牽頭,會同省糧食局、財政廳、國資局和有關銀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統一認識,加強領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這次改革是近年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作為一件大事抓緊抓好。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協調處理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能,制定相應的改革配套政策。各地(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市)的改革實施辦法,精心組織實施。要認真貫徹中央關于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令行禁止,遵守紀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借改革之機搞不正之風。要顧全大局,齊心協力,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以改革促發展,做好新形勢下的糧食生產和流通工作。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此前有關文件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地區: 陜西
標簽: 糧食流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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