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我省肥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新修訂的《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肥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農業農村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精制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床土調酸劑。
(一)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機肥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肥料的登記、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六條 肥料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肥料登記申請書》;
(二)生產企業基本情況;
(三)產品標簽樣式;
(四)產品質量檢測能力情況(如是委托檢測的,需提供有效期1年以上的委托檢測協議書);
(五)生產設備及生產條件照片;
(六)企業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出具的登記申請日期前60日內產品合格檢測報告(僅簡易程序提交)。
第七條 肥料續展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肥料續展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續展的肥料登記證原件;
(三)前一條(二)至(六)項材料。
第八條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肥料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和產品抽樣,具體可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和告知承諾制程序,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九條一般程序。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和產品抽樣,形成考核意見,考核通過且抽樣檢測合格通過的,發放肥料登記證。
現場考核不通過的,申請人應當在1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后達到考核要求且產品抽樣檢測合格的,發放肥料登記證;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考核要求的,應重新申請肥料登記。
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完成整改。申請人整改完成后,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二次抽樣復檢,復檢合格且現場考核通過的,發放肥料登記證;逾期不整改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不予發放肥料登記證。
第十條簡易程序。申請人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所有材料,專家現場考核通過后,先予發放肥料登記證;專家現場考核不通過的,申請人應當在1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后達到考核要求的,發放肥料登記證;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考核要求的,不予發放肥料登記證。
對按簡易程序發放肥料登記證的申請人,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專家現場考核時,同時進行產品抽樣檢測,如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申請人應在6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進行二次抽樣復檢,逾期不整改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銷已發放的肥料登記證。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程序。申請人提出肥料登記申請,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及所需材料(第六條第(一)至(五)項),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自愿承擔違反承諾或做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及后果。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發放肥料登記證。對具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程序取得肥料登記證后3個月內,省級土壤肥料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如現場檢查不通過的,給予申請人120日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達到現場檢查要求且產品檢測合格的,保留肥料登記證;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已發放的肥料登記證。如現場檢查合格,產品檢測不合格的,給予申請人60日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省級土壤肥料機構組織二次抽樣復檢,復檢合格的,保留肥料登記證;逾期不整改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銷已發放的肥料登記證。
第十二條 一個肥料登記證只能登記一個肥料產品。一個肥料生產企業在省內可有多個生產地址;有多個生產地址生產肥料的應當全部通過考核;生產地址變更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肥料生產企業可通過合作或租賃方式(含代加工、租賃廠房、庫房和設施設備等)生產肥料產品。以代加工方式合作的,各方均應當具有相應肥料登記證。
第十三條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通用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執行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五)產品標簽使用商標的,應當注冊商標或者與商標注冊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取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第十五條 復混肥料、摻混肥料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經農田長期使用,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免予登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2022年1月27日起執行的《海南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瓊農規〔202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