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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2011-03-03 518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

  為貫徹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落實糧食工作政府負責制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內容

  《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書》規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責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屆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屆滿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對其之前的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工作進行兩次考核。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并填寫《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考核評分表》,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

  (二)評審。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組織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和省農發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就本單位負責考核的內容提出書面意見,并對各市填報的《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考核評分表》進行復評考核。

  (三)抽查。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和省農發行組成檢查組進行抽查,并提出書面意見。

  (四)通報結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匯總全省考核結果,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通報全省。

  四、獎懲辦法

  (一)考核結果實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對任期中段和任期屆滿前兩次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不合格者進行通報批評。

  (二)省人民政府對每屆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屆滿前兩次考核的總分進行排名,對名列前5名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屆滿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實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時、真實、全面,防止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

  (二)落實責任。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本級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并與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糧食安全責任書,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位。省有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監督檢查。

  (三)建立和強化政府糧食安全問責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將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對不履行職責,糧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誤,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關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考核評分表.doc

  2.省有關單位考核工作職責

  附件2

  省有關單位考核工作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書》中未明確由其他部門負責考核的內容,均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牽頭考核。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足額落實糧食風險基金規模,負責對各地糧食風險基金制度落實情況和為確保糧食安全而必須安排的財政性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農業廳: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檢查(抽查)糧食工作考評。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考核。

  省工商局:負責考核糧食市場監管工作情況。

  省物價局:負責考核市場糧價管理情況。

  省質監局:負責考核糧食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省農發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到位實績進行考評,并考核糧食政策性業務金融政策執行情況。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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