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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陜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政辦發 〔2013〕95號)

   2014-02-10 574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2日
 
  陜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是積極妥善應對突發事件的關鍵環節。為健全我省突發事件預警預防機制,規范預警信息發布,及時、客觀、權威地向全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發布、分級負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性和覆蓋面為重點,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層,進一步完善監測預報網絡,加快推進信息發布系統建設,積極拓寬預警信息傳播渠道,著力健全預警聯動工作機制,努力做到監測及時、預報準確、應對高效、預警快速,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
 
  第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原則。
 
  提前預警。各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突發事件日常監測和分析評估,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的按照規定程序盡快申請,力爭早發現、早預報、早發布、早預防。
 
  分級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必須按照規定權限、應對程序、響應級別分級實施。省人民政府主要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可發布三級、四級預警信息;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發布三級預警信息,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可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四級預警信息。
 
  統一發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在完成預警信息審核流程后,交同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
 
  屬地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工作,并制訂本地區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流程。
 
  第六條  預警信息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明確的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確定本單位預警信息級別。
 
  第七條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渠道等。
 
  第八條  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按照省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負責相關類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審核報批、發布解除。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時,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發布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單位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
 
  第九條  預警信息發布簽發。一級、二級預警信息分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簽發;省級部門發布的三級、四級預警信息分別由省級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簽發;設區市發布三級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簽發、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由其相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簽發;縣(市、區)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簽發。
 
  第十條  省應急辦負責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協調工作,做好各部門聯系和銜接,指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做好預警信息發布,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培訓,指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抓好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省氣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權,在省應急辦指導下,抓好省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和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技術標準制定。
 
  省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要接收省人民政府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制定單位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并通過廣播電臺、電視、手機短信、網站、微博、電子顯示屏、電話、有線廣播、報紙、農村大喇叭等相關手段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加強監測預報,負責做好一級、二級預警信息分析、研判、會商、起草,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交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同時,負責做好三級、四級預警信息分析、研判、會商、起草、審定,報省應急辦備案后交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
 
  第十三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三、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級有關部門或單位,由其按規定程序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第十四條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督促指導陜西日報、陜西廣播電視臺、西部網等省內媒體及時、準確、無償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依托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與省預警信息發布體系有效銜接,提升預警信息傳播能力。有關媒體、企業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大力支持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五條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商,通過手機、網絡等方式,及時、準確、無償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各基礎電信運營商要根據應急需要升級改造手機短信發布系統,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按照政府授權部門要求,及時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免費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有效發揮預警信息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要及時研判預警信息對本地區、本系統影響,按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隊伍、裝備、資金、物資準備等應對防范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危害。各地、各部門要建立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推進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保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基礎上,在學校、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建立電子顯示屏等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重點加強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當地群眾。氣象部門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與銜接,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形成從上到下相互銜接、規范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各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要充分利用應急廣播體系,擴大預警信息傳播覆蓋范圍。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預警信息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對各級領導干部、防災減災責任人、基層信息員進行培訓,普及防災減災知識,提升各級領導干部防災減災能力和廣大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加強預警信息發布演練,確保預警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第十九條  省外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省的,省應急辦應立即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監測監控,組織專家分析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及時報省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省內發生的,可能造成國內、國際影響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省應急辦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國務院應急辦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并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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