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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新政發〔2007〕17號)

   2010-11-04 897
核心提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加大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現結合我區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全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統籌規劃,積極推進,力爭在1—2年內基本完成任務,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改革必須有利于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有利于企業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利于多元化市場體系建立、促進糧食產業化發展,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和信貸資金安全。

  (一)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組織結構創新,形成以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調控市場、國有糧食購銷業務覆蓋全區的要求,糧食儲備庫實行國有獨資的產權制度;糧食主產縣(市)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的產權制度;在非糧食主產縣(市),也可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業務量小、經營艱難、長期虧損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產重組、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對少數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依法破產,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重新組建新的購銷企業;大中城市要以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形式,重點掌握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骨干企業。

  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含地方糧食儲備庫和倉儲企業)的國有資產,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由各級國資管理部門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托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委托監管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職責。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懸空。

  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依據《公司法》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作,提高效率。

  (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1.繼續解決好財務虧損掛賬問題。對2005年清理審計認定的未占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糧食虧損,自治區將專題研究,妥善解決。

  2.做好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在企業改革中,對競聘未能上崗的職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自愿離開企業的職工,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內部退養期間,由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在改革中,企業要繳清欠繳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和醫療費等債務問題。對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可交由社會統一管理,也可由改制后的企業管理。

  企業要搞好職業培訓,提高職工轉崗轉業能力,為分流安置職工創造良好的再就業條件,努力做到多分流、少下崗。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通過重組創辦新的經濟實體,充分利用現有網點、倉房和產業優勢,拓展經營網絡,構建新的發展平臺,增加就業崗位,安置分流人員。鼓勵和支持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自治區將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有關下崗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3.積極處理政策性老糧。對自治區已鎖定的政策性老糧,由自治區糧食局會同財政廳抓緊制定2007-2009年的具體銷售計劃,并在三年時間內通過自治區糧油批發市場分期分批競價銷售完成。在未銷售前,超儲部分按現行辦法和標準繼續給予利息和費用補貼,其他給予利息補貼。銷售所得價差收入在用以彌補企業銷售費用后繳入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價差支出由自治區財政據實予以補貼。

  (三)切實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進一步規范政府調控與企業經營之間的關系。政府可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確保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調控市場的能力。

  (四)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支持企業改革發展。改革后糧食購銷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仍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的,應當采用有償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當地企業改制有關優惠政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企業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資金,在留足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20%的房屋維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額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安置。

  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免征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7年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在糧食企業增值稅政策調整以前,繼續按現行政策免征增值稅。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改革和產權轉讓過程中需辦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土地、房產、水電、交通工具、通訊設施過戶等相關手續時,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其它行政性收費一律予以免繳。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中需交付的審核、評估、驗資、咨詢、鑒證等費用,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由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和購銷企業按照1∶1∶2的比例籌集,并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各地州市縣(市)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保證按規定比例籌集資金的到位,自治區財政承擔部分將在2007、2008兩年內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資金的具體籌集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糧食局另行下發。

  各地要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05〕16號)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再就業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2〕29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

  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沖減國有資本。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自籌資金安排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地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資產不得無償占用或拆除,確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給予足額經濟補償。涉及的不良資產核銷、國有資產處置以及清產核資等事項,要報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審核,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程序執行,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做好糧食收購貸款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對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的糧食企業所需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要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扶持力度。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抓好企業誠信建設,提高信用等級,爭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支持,同時積極探索增資擴股、發行企業債券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五)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整體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糧食企業,統一納入這次改革范圍。在產權形式上可因地制宜、靈活選擇。

  二、積極培育糧食龍頭企業,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

  (六)加強對糧食產業化工作的領導。由自治區糧食局、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廳、農業廳、農發行等單位組成自治區糧食產業化指導小組,負責制定全區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糧油加工產業政策,籌集產業化發展基金,審批重點扶持企業和項目,指導全區糧食產業化經營。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糧食局。

  (七)建立自治區糧食產業化發展基金。從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間,每年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專項安排1000萬元資金,作為糧食產業化發展基金的基本來源。主要用于重點糧油加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貼息和涉糧類自治區級產業化龍頭企業的項目貸款貼息。同時,各部門在安排國家和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扶持資金時,也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支持糧食產業化發展。

  (八)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國有糧食企業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著重解決糧食領域和企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運用,提高糧食精深加工和儲運的科技水平,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九)大力發展產業化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與農戶有機結合的組織形式,使農民在糧食產業化經營中得到實惠。把培育糧食合作組織和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完善糧食產業化的重要措施,推動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與農戶的有機結合,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提高合同履約率,增加農民收入。建立健全糧食行業協會,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糧食市場營銷網絡,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十)積極推動糧食產業化園區建設。結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實施退城進郊、土地置換為主要形式,盤活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城區的土地等存量資產,多渠道吸引資金,興辦起點高、規模大的糧油加工企業,建設高標準、與加工業相配套的倉儲設施,逐步發展成為以糧油倉儲為基礎、加工業為龍頭、物流為中心、功能配套的產業集群,建設糧油產業化園區。各地要落實好土地置換政策,因地制宜推動糧食產業化園區建設。糧食產業化園區原則上應建在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園)區內,既可享受開發(園)區的優惠政策,又可依托開發(園)區現有外部條件,有利于糧食產業園區快速發展。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糧食市場體系,規范糧食市場秩序

  (十一)積極培育、發展各類糧食市場主體。要在政策制定、市場準入、金融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體現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各類糧食企業的合法權益。繼續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購銷企業要模范執行國家糧食法規、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區糧食直補政策落到實處,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繼續鼓勵具有資質的各種所有制主體從事糧食收購,促進多元化競爭。加強對民營、個體企業的指導、服務和規范。積極探索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多元化融資方式,引導多元投資主體參與糧食交易市場、物流倉儲設施和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建設。

  (十二)積極發展農村糧油服務組織,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地要把農村糧油服務體系建設納入農村物流建設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各類糧食企業在發展農村物流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探索農村糧油購銷服務的有效形式。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發揮城鄉結合、以城帶鄉的橋梁紐帶作用,充分利用企業現有土地、房產、人才和經營等優勢,以現有糧站為基礎,大力發展“農村糧油服務社”“放心糧油店”等農村經營服務組織和糧食經紀人,以為民、便民、利民為目標,以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為重點,積極拓展服務項目,不斷開拓發展空間。要大力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不斷擴大放心糧油產品覆蓋面,確保農民食用糧油安全。繼續完善和發展面向農民的糧食代購、代銷、代儲存、代加工和兌換業務,同時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技術的指導和服務,擴大經營范圍,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為活躍農村市場、促進農民增收服務。

  (十三)加大糧食市場監管力度。要進一步貫徹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意見》(新政發〔2005〕54號),做好糧食市場監管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全社會糧食企業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和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企業的指導、服務、監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取締無照經營,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摻雜使假、哄抬物價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質監、檢疫檢驗、衛生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糧食加工、銷售環節的質量監管、檢驗檢疫、衛生防疫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快完善糧食市場體系。支持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交易功能提升項目,建立糧食公共信息平臺,繼續做好糧食競價銷售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糧食期貨和電子商務;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現有糧油批發交易市場,加快烏魯木齊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培育和建設伊犁州直、阿克蘇等區域性糧油批發市場建設,建立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各地對已有的糧油批發市場和自然形成的糧油交易市場,要繼續給予支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場功能,建設標準化糧油批發市場。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和輪換,原則上通過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十五)加強糧食倉儲設施和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加強現代糧食倉儲設施建設,從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間,自治區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2000萬元,重點用于自治區地方儲備糧庫、糧食主產區倉儲設施建設和現有糧食倉庫的維修,確保倉儲設施完好,逐步提升功能,以適應現代儲糧的要求。

  加快實施自治區“十一五”糧食現代物流規劃,建設以伊犁為中心、東聯內地、西接口岸的北疆糧食輸出通道和以烏魯木齊為中心的糧食輸入通道以及南疆中心糧食安全保障通道。同時,積極推進現代化糧食物流建設。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政府適當投資引導,以現有糧食倉儲設施為基礎,通過建設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和重要物流項目,整合現有糧食中轉、加工、配送等設施,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糧食物流體系。

  四、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建立糧食安全和保障種糧農民收益的長效機制

  (十六)建立需求導向型的糧食宏觀調控體系。堅持“立足區內,略有結余”的方針,努力實現糧食供求總量合理平衡的宏觀調控目標,積極探索糧食安全的長效機制,努力降低糧食安全成本。

  1.建立糧食產需和庫存量相銜接的總量、品種調控指標體系。以現有人口和產需平衡總量為基礎,保持糧食產量的增長、糧食庫存量與需求量的增長相適應,實現動態平衡。充分發揮糧食流通對生產的引導作用,以市場為導向,積極促進糧食種植結構調整,生產適銷對路且優質高效的糧食產品,促進農民增收。同時,積極做好國家糧食生產重要后備接替區的各項準備工作。

  2.建立糧食生產流通協調機制。建立自治區糧食生產與流通聯席會議制度。糧食生產、流通主管部門及涉糧單位定期分析糧食生產和流通形勢,發揮協調機制作用。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由有關單位的專家和協會分別開展研究、咨詢工作,為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3.實行糧食供求、庫存、價格及市場動態信息定期發布制度,特別要重視糧食播種前的信息發布工作。

  4.各地在確保糧食安全的基礎上,既要重視糧食收購,又要重視糧食銷售工作。進一步規范市場管理,逐步形成合理、客觀、完善的價格機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研究和把握市場規律,按照“購得進、銷得出、有利潤”的原則,隨行就市,順價銷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發布糧食市場信息,引導糧食生產和流通,必要時可以通過地方儲備糧吞吐調控市場價格,確保市場價格基本穩定,鞏固和發展我區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成果。

  5.繼續支持中儲糧新疆分公司的糧食儲備工作,分公司在服從國家宏觀調控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和維護新疆的糧食平衡和安全,爭取擴大規模,合理安排糧食輪換,在自治區糧食宏觀調控中充分發揮中儲糧的重要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糧食主產區和主產縣的扶持保障體系。建立扶持糧食生產的長效機制,完善和穩定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并向糧食主產區、縣傾斜的政策,通過支持政策的引導,逐步形成具有規模效益、比較效益優勢的糧食產業帶。

  (十八)加強區內外的產銷銜接,逐步建立產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推動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系。鼓勵銷區糧食工貿企業在產區建設糧食生產和收購基地,產區糧食購銷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加強與區外用糧企業的合作,形成穩定的產銷銜接關系。

  鐵路、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調糧食的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協作中企業所需資金提供信貸支持和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

  (十九)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繼續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確保糧食供應和市場穩定。確保大中城市和供應比較困難的山區、牧區、貧困縣及弱勢群體的糧食供應。穩定軍糧管理體制和供應渠道,不斷提高軍糧供應的服務水平,并積極拓展相關的附營業務。地處山區、牧區、邊境區的軍糧供應站,在確保軍糧供應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地方糧油供應業務,在應急狀態下承擔糧油應急供應任務。對有特殊困難的山區縣,要積極探索應急保障供應的渠道和措施。

  全面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應急機制,加強預警監測工作,做到組織有保障、人員有責任、物資有儲備、應急能啟動,確保糧食供應萬無一失。

  (二十)加強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支持糧食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做好全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工作,使統計數據和調查成果成為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統計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二十一)發揮儲備糧食的調節作用。繼續貫徹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應急預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穩定自治區級儲備,充實地州級儲備,有條件的縣(市)根據需要可建立動態儲備,提高糧食調控水平。

  建立協調統一的糧食輪換機制。自治區境內中央及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應掌握出庫節奏,適時適度出庫銷售,充分發揮調節作用,為自治區糧食宏觀調控目標服務,確保糧食流通市場的穩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二十二)加強和完善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成立自治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事項,協調有關部門工作,研究解決問題,推動改革進程。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改革領導機構。

  進一步完善糧食專員(州、市長)負責制,并列入年終績效考核范圍,對成績優異的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造成本地糧食供求關系緊張、影響正常供應的,追究領導責任。

  (二十三)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由自治區編委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同其履行的職能相適應原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提出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人員的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另行下達執行。

  (二十四)加強和落實各部門分工負責制。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切實履行管理全社會糧食的職責。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財政、工商、質監、審計、國資、國稅、地稅、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衛生、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的工作,積極落實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為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系到廣大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把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地區: 新疆
標簽: 糧食流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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