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當前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監察部等7部委將對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情況開展執法監察,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檢查的內容
1998年5月31日以后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糧食收儲企業實行順價銷售、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三項政策”以及糧食市場管理的情況。
(一)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是否重視和加強對糧改工作的領導,建立地方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是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落實“三項政策”和糧食市場管理責任,并作為考核行政首長政績的重要內容,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在本地區得到落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正確履行職責,切實承擔起管住糧。食市場的責任,嚴格執法,嚴厲查處違法收購、販運糧食等行為;是否認真整頓各類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加工企業,嚴格檢查糧食加工企業、用糧大戶、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的糧食來源;鐵路、交通等部門是否按規定承運糧食,是否密切配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工作。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是否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有無違反糧食收購政策壓級壓價、拒收限收、代扣代繳除農業稅外的稅費和打白條行為;是否執行了順價銷售政策,有無違反糧食定價原則,低價虧本銷售庫存糧食和擅自動用國家儲備糧的行為;有無不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和新增虧損掛帳的行為。
(四)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收購資金是否實行封閉運行,是否按省政府確定的收購價格和實際收購數量將收購貸款發放到位。
(五)地方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對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和超儲庫存補貼款是否及時足額撥補到位,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六)糧食資金使用情況,對擠占、挪用糧食資金進行清查清理。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被擠占挪用的糧食資金進行清還歸位。嚴肅查處貪污揮霍、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七)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審計部門在清查審計糧食系統財務掛帳中發現的嚴重違反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和有關規定等問題予以嚴肅處理。
二、組織領導
成立由田忠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玉聰、市監察局局長傅鐵實、市糧食局局長安吉祥為副組長,計委、財政、審計、監察、糧食、工商、物價、農發行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良成大廈東門401房間,聯系電話:8938907)。負責組織、協調、綜合、指導,人員從成員單位抽調,辦公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工作車輛由糧食部門負責配備。各縣(市)、區可參照上述辦法,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方法步驟
這次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情況的執法監察,由監察機關和糧食部門牽頭,計劃、財政、物價、審計、工商、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參加,負責具體實施。采取縣(市)、區政府組織全面檢查和上級政府組織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部門自查(6月30日以前),各縣(市)、區和糧食、工商、財政、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按要求自查,各縣(市)區在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各有關部門、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將情況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突出問題進行查處。
第二階段為重點抽查。(7月1日至8月1日)。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市糧食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省農發行營業部及各縣(市)區的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并聽取鐵路、交通等部門的自查匯報。
四、幾點要求
(一)要加強對這項執法監察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開展糧食流通制改革情況執法監察的重要意義,把它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穩定發展,鞏固農業基礎地位的一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要加強協調配合。各級監察、糧食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參加執法監察的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違反政策、規定的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審計、糧食、工商、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對糧食購銷市場秩序和糧食資金管理及使用的監管,加強對落實糧改政策措施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查處。
(三)要注重工作實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的部門多,檢查工作要認真細致,防止走過場,除了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帳目,深入農戶聽取反映,到現場實地查看外,還要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要督促有關部門制定防范措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要注意總結推廣好的作法和經驗,以指導和推動本地區工作。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