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聯合執法水平,確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遵義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工作規則、工作制度、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考評量化,獎懲分明。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的辦法。
(一)本工作考核將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為A、B兩類,A類具有明確監督管理職能,單位為:食藥監局、質監局、工商局、農業局、商務局、畜牧局、衛生監督所等;B類為食品安全協調工作中作為配合部門的單位,單位為:宣傳部、衛生局、糧食局、環保局、教育局、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財政局、經貿委、法制辦、遵義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疾控中心等,這類單位只對市級機關進行綜合評定。
A類成員單位考評總分由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和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業務單位的平均分兩部分組成(注:縣級業務單位分數為市政府對各地進行食品安全綜合評價時各部門的得分),其中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占總分的80%,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業務單位的平均分占總分的20%。
(二)考核內容見附表。
第四條 本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成員單位自評自查。
(二)各成員單位將自評自查結果,并附落實各項目標情況的原始資料及各項記錄,上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綜合評定小組以平時工作情況與年終資料檢查相結合打分。
(三)評分
A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80%+(市級機關對應的各縣級業務單位考評分數之和÷n×20%)(說明:n為縣級業務單位個數)
B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
(四)市食安委辦公室將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分數和排名交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五條 市政府對考核成績前列的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成績低于六十分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條 對于考核結果的表彰方式,原則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附件:
遵義市200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doc
第二條 考核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考評量化,獎懲分明。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的辦法。
(一)本工作考核將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為A、B兩類,A類具有明確監督管理職能,單位為:食藥監局、質監局、工商局、農業局、商務局、畜牧局、衛生監督所等;B類為食品安全協調工作中作為配合部門的單位,單位為:宣傳部、衛生局、糧食局、環保局、教育局、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財政局、經貿委、法制辦、遵義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疾控中心等,這類單位只對市級機關進行綜合評定。
A類成員單位考評總分由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和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業務單位的平均分兩部分組成(注:縣級業務單位分數為市政府對各地進行食品安全綜合評價時各部門的得分),其中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占總分的80%,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業務單位的平均分占總分的20%。
(二)考核內容見附表。
第四條 本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成員單位自評自查。
(二)各成員單位將自評自查結果,并附落實各項目標情況的原始資料及各項記錄,上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組織綜合評定小組以平時工作情況與年終資料檢查相結合打分。
(三)評分
A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80%+(市級機關對應的各縣級業務單位考評分數之和÷n×20%)(說明:n為縣級業務單位個數)
B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
(四)市食安委辦公室將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分數和排名交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五條 市政府對考核成績前列的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成績低于六十分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條 對于考核結果的表彰方式,原則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