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未履行其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行為。
第三條 下列企業應當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
(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治理、機動車環保檢驗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和溫室氣體排放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
(三)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的企業。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業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法律、法規、規章對相關主體環境信用評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制定完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評價體系,建設全省統一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體系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根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實行記分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信息產生后,依據《山東省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記分標準》進行記分,并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記分標準主要根據生態環境監管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決定及有關環境管理要求設定。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信用根據累計記分情況分為四個等級,對應的顏色標識由好到差依次為綠、藍、黃、紅。未記分的標記為綠色,記1分—3分的標記為藍色,記4分—11分的標記為黃色,記12分及以上的標記為紅色。
第七條 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記分事項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以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活動獲取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信息為依據。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產生記分信息后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將記分信息、環境信用修復方式告知企業。
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行為信息和記分。
第八條 企業對其記分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企業。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
第三章 環境信用修復
第九條 受到記分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完畢并履行完畢相應法律義務后,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核銷材料,核銷材料包括核銷申請及整改完畢、履行完畢相應義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核銷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其核銷材料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現場核查、監(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限。經核實環境違法行為已完成整改且履行完畢相應義務的,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核銷相應記分,顏色標識隨之改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受到記分的企業環境信用顏色標識變為綠色,視為完成企業環境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藍色、黃色標識企業以及單項記分信息不足12分但累計記12分及以上的紅色標識企業,每整改一項環境違法行為,核銷相應記分,對應記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顏色標識依據第六條規定重新確定。
對單項記分信息12分的紅色標識企業,顏色標識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個月。公示期屆滿且全部環境違法行為完成整改,核銷相應記分后,對應記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顏色標識變為綠色。未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核銷的,紅色標識和記分信息公示期延長至其全部整改核銷之日。
第十二條 受到記分的企業已獲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信用承諾修復:
(一)被記分前24個月內,企業環境信用顏色標識持續為綠色;
(二)違法行為已完成整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顏色標識變為綠色,其記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未按期履行承諾的,顏色標識依據第六條規定重新確定,自重新確定顏色標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環境信用承諾修復。
第十三條 據以認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等法律文書被有關國家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
第四章 評價結果公開及應用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情況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欄目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與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金融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機構共享評價信息。
第十五條 對綠色標識企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性措施:
(一)在財政性資金分配或金融項目庫入庫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推薦對象;
(二)可以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其參加評優評先活動;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藍色標識企業,加強普法宣傳;對黃色標識企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紅色標識企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在法定權限內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獲取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或者其他生態環境資金補助方面作相應限制;
(二)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等表彰獎勵活動中,對其予以相應限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環境信用分級分類結果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遵守分級分類管理規定,但上級交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掛牌督辦、群眾信訪、重污染天氣應急、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等依照法律法規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魯環發〔2020〕52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