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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的通知(區府辦函〔2011〕77號)

   2012-11-06 559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區府有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區府有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達市府發〔2011〕19號SFFD-2011-030)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區情,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SFFD-2011-030
 
  達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   見
 
 ?。ㄟ_市府發〔2011〕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和無縫銜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隱患,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流通領域初級農產品和畜禽水產品監管。農業、畜牧、水產部門分別負責流通領域初級農產品、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檢,監督抽檢情況向工商部門通報。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初級農產品、畜禽、水產品的日常監督和違法行為查處。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含現場制售行為)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三、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內或專屬門店現場制售食品監管。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內或專屬門店現場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飲服務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食品攤販監管。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食品攤販進行規范管理。
 
  五、集體用餐和快餐的配送服務、公開舉辦農村家宴等餐飲服務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六、食品展銷、儲運和物流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專門從事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用農、畜禽、水產品)自身從事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七、“瘦肉精”監管。根據省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通知》(川編發〔2011〕38號)精神,畜牧部門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負責落實與生豬、豬肉質量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并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商務部門負責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確保上市肉食品質量。工商部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監管,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的行為。質監部門負責豬肉及其他相關產品在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及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等檢查工作,加大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力度。
 
  八、輻照食品監管。根據省編委《關于明確輻照食品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川編發〔2011〕39號)精神,衛生部門負責組織輻照食品安全性評估。環保部門負責輻照裝置單位輻射安全許可和監督管理,輻照人員資格和培訓管理。質監部門負責規范輻照食品標簽管理,按照有關標準、目錄和檢驗方法對經輻照裝置單位加工處理的食品、食品生產單位使用的輻照食品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九、根據中央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店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2011〕3號)精神,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十、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監管。農業部門牽頭負責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監管工作,可對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在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實施檢測。質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監管和違法生產加工行為的查處。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監管和違法經銷行為的查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環節豆芽和芽苗菜類產品監管,加強原料采購索證索票的監督管理。
 
  十一、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各監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內的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各地政府組織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本地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十二、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對本意見沒有明確或新出現的事項,各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精神,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辦法進行監管,各部門應當服從并積極參與或配合,消除監管盲區。
 
  本意見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名詞術語解釋
 
  1.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2.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3.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5.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6.輻照食品: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7.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單位。
 
  8.甜品站: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開設,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直接銷售或經簡單加工制作后銷售由餐飲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飲料、甜品為主的食品的附屬店面。


 
地區: 四川
標簽: 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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