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2003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區國有糧食企業的歷史包袱和遺留問題基本解決,為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為了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加大改革力度,確保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精神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堅持政企分開,切實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走向市場。政企分開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的必由之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加強對糧食流通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治區要確認一批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加工企業,作為承擔政策性業務的載體企業,政府實施對糧食的宏觀調控及其他糧食政策性業務,應當委托載體企業辦理,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要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二)以資產為紐帶,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組織結構創新。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巴彥淖爾市等糧食產量大的盟市,可以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為基礎,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地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其他盟市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培養若干個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對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產重組、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規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要穩定軍糧供應渠道,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企業改制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和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實行規范運作。充分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建立集體決策和可追溯個人責任的董事會議制度,提高管理和決策水平。董事會和經理層要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一人兼任。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探索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加強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各地區在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國家投資和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要根據有利于糧食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統一管理各類糧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積極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在經營形式上,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二次結算、代購、代銷、代儲、代加工、原成兌換、品種兌換和企業承租耕地。要重視和發展糧食加工業,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干龍頭企業,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
(七)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鼓勵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糧食流通企業,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建立健全糧食行業協會,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組織引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和糧食經紀人參與糧食流通,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各地區應當重視農村糧食產后減損工作,把改善農村儲糧條件和建設農村糧油服務體系納入農村現代物流建設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糧食企業在發展農村現代流通中發揮積極作用。糧食部門應發揮技術優勢,加強對農戶安全儲糧的技術指導,通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增加農民收入。
(八)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推動科技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認真貫徹國家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以保證糧食安全和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加強糧食儲藏、加工、運輸、檢測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降低糧食的數量、品質損失,保證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糧食倉儲和技術服務。各有關部門對糧食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應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
(九)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信貸管理措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化發展。對自治區和盟市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要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的貸款扶持力度。
二、認真做好國有糧食企業政策性財務掛賬管理工作,研究企業經營性糧食財務掛賬處理辦法,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十)認真做好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工作。尚未完成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上劃集中管理的地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抓緊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到旗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為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已完成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上劃集中管理的地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管賬責任,保證賬務清晰,并做好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集中管理后有關財務處理和會計信息統計,準確反映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變化情況;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農業發展銀行結算和撥付政策性掛賬利息。
(十一)研究企業經營性糧食財務掛賬的處理辦法。對經清理、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也可以從企業剝離出來,指定部門集中管理,用企業國有股分紅或用國有資產租金逐年償還。
(十二)繼續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區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各地區要創造條件,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所需資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同時,繼續在中央批準的限額內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專項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各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企業改制中資產變現資金在旗縣糧食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國有糧食企業要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籌資金工作;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糧食市場,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十三)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精深加工企業。
(十四)嚴格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認真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五)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行分類監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糧食保管和糧食運輸的監管,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檢驗檢疫。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做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布局規劃,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一部分專項資金,用于糧食倉儲、市場、物流、信息服務設施和糧食檢化驗方面的建設,重點扶持大宗糧食品種的區域性、專業性和成品糧油批發市場,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自治區級和盟市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要引導企業和農民利用糧食期貨交易,發現價格,規避風險。
(十七)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加快實施糧食現代物流設施建設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合理布局,政策引導,重點建設從糧食主產區到主銷區的糧食物流通道和物流節點,實現糧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和整個流通環節的供應鏈管理,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
四、加強糧食產銷銜接,逐步建立產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
(十八)大力發展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系。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產銷區雙方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發展長期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鼓勵主銷區糧食工貿企業在主產區建設糧食生產和收購基地。鼓勵主產區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
(十九)建立有利于產銷區協作發展的支持體系。到主產區建設糧食生產、收購基地的企業,可享受農業產業化優惠政策。鐵路、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結算服務。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十)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各地區要探索建立中長期糧食總量和品種結構都基本平衡的長效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充分發揮儲備糧的調節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發布制度,健全糧食應急機制。
(二十一)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各地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繼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努力實現多產糧、產好糧的政策目標,確保補貼資金落到實處,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和農民增收,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當地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制定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實地方儲備糧規模。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地方儲備糧充實到位。地方儲備糧要嚴格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改善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盟市中心城市要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
(二十三)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各地區應根據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保證當地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對糧食供應比較困難的山區、牧區、林區、水庫移民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疆地區,當地人民政府要保證糧食穩定供應。
(二十四)落實和完善有關政策,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各級財政、糧食和稅務部門要加大對糧食產業化發展的支持力度,對重點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要給予政策支持。在糧食企業增值稅政策調整以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對承儲中央、地方儲備糧和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儲備糧費用補貼收入和軍糧銷售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五)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抓緊制訂和出臺糧食流通監管的相關配套辦法。糧食行政管理及有關執法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規范糧食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
(二十六)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七)全面落實糧食工作分級負責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國家和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下,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持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品種平衡;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時到位;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二十八)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職責的需要,依法確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其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職能職責,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從2007年起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系到廣大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2003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區國有糧食企業的歷史包袱和遺留問題基本解決,為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為了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加大改革力度,確保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精神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堅持政企分開,切實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走向市場。政企分開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的必由之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加強對糧食流通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治區要確認一批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加工企業,作為承擔政策性業務的載體企業,政府實施對糧食的宏觀調控及其他糧食政策性業務,應當委托載體企業辦理,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要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二)以資產為紐帶,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組織結構創新。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巴彥淖爾市等糧食產量大的盟市,可以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為基礎,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地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其他盟市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逐步培養若干個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對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資產重組、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規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要穩定軍糧供應渠道,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產權制度。企業改制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和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實行規范運作。充分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建立集體決策和可追溯個人責任的董事會議制度,提高管理和決策水平。董事會和經理層要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一人兼任。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探索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加強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各地區在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國家投資和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要根據有利于糧食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統一管理各類糧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大力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積極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在經營形式上,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二次結算、代購、代銷、代儲、代加工、原成兌換、品種兌換和企業承租耕地。要重視和發展糧食加工業,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干龍頭企業,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
(七)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鼓勵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糧食流通企業,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建立健全糧食行業協會,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組織引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和糧食經紀人參與糧食流通,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各地區應當重視農村糧食產后減損工作,把改善農村儲糧條件和建設農村糧油服務體系納入農村現代物流建設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糧食企業在發展農村現代流通中發揮積極作用。糧食部門應發揮技術優勢,加強對農戶安全儲糧的技術指導,通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增加農民收入。
(八)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推動科技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認真貫徹國家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以保證糧食安全和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加強糧食儲藏、加工、運輸、檢測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降低糧食的數量、品質損失,保證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糧食倉儲和技術服務。各有關部門對糧食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應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
(九)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信貸管理措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化發展。對自治區和盟市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要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的貸款扶持力度。
二、認真做好國有糧食企業政策性財務掛賬管理工作,研究企業經營性糧食財務掛賬處理辦法,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十)認真做好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工作。尚未完成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上劃集中管理的地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抓緊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到旗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為企業發揮主渠道作用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已完成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剝離上劃集中管理的地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管賬責任,保證賬務清晰,并做好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集中管理后有關財務處理和會計信息統計,準確反映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變化情況;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農業發展銀行結算和撥付政策性掛賬利息。
(十一)研究企業經營性糧食財務掛賬的處理辦法。對經清理、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也可以從企業剝離出來,指定部門集中管理,用企業國有股分紅或用國有資產租金逐年償還。
(十二)繼續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區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各地區要創造條件,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所需資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同時,繼續在中央批準的限額內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專項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各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企業改制中資產變現資金在旗縣糧食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國有糧食企業要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籌資金工作;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糧食市場,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十三)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精深加工企業。
(十四)嚴格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認真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五)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行分類監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糧食保管和糧食運輸的監管,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檢驗檢疫。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做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布局規劃,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一部分專項資金,用于糧食倉儲、市場、物流、信息服務設施和糧食檢化驗方面的建設,重點扶持大宗糧食品種的區域性、專業性和成品糧油批發市場,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自治區級和盟市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要引導企業和農民利用糧食期貨交易,發現價格,規避風險。
(十七)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加快實施糧食現代物流設施建設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合理布局,政策引導,重點建設從糧食主產區到主銷區的糧食物流通道和物流節點,實現糧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和整個流通環節的供應鏈管理,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
四、加強糧食產銷銜接,逐步建立產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
(十八)大力發展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系。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產銷區雙方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發展長期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鼓勵主銷區糧食工貿企業在主產區建設糧食生產和收購基地。鼓勵主產區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
(十九)建立有利于產銷區協作發展的支持體系。到主產區建設糧食生產、收購基地的企業,可享受農業產業化優惠政策。鐵路、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結算服務。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十)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各地區要探索建立中長期糧食總量和品種結構都基本平衡的長效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充分發揮儲備糧的調節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進一步完善糧食價格監測體系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發布制度,健全糧食應急機制。
(二十一)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各地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繼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努力實現多產糧、產好糧的政策目標,確保補貼資金落到實處,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和農民增收,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當地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制定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實地方儲備糧規模。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地方儲備糧充實到位。地方儲備糧要嚴格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改善儲備糧布局和品種結構,盟市中心城市要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
(二十三)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各地區應根據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保證當地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對糧食供應比較困難的山區、牧區、林區、水庫移民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疆地區,當地人民政府要保證糧食穩定供應。
(二十四)落實和完善有關政策,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各級財政、糧食和稅務部門要加大對糧食產業化發展的支持力度,對重點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要給予政策支持。在糧食企業增值稅政策調整以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對承儲中央、地方儲備糧和承擔軍糧供應任務的企業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儲備糧費用補貼收入和軍糧銷售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五)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自治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抓緊制訂和出臺糧食流通監管的相關配套辦法。糧食行政管理及有關執法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規范糧食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
(二十六)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七)全面落實糧食工作分級負責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國家和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下,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持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品種平衡;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時到位;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二十八)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職責的需要,依法確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其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職能職責,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從2007年起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系到廣大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