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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運城市食品安全共同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

   2013-04-10 396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目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共同監管長效機制勢在必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各項法定職能,做到權責清晰、制度健全、責任到位和追究有據,確保全市食品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為目標,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各項制度建設,建立食品安全共同監管長效工作機制,努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水平。

  (一)以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指揮系統為基礎,不斷完善食品監管體制和機制,調動各方面監管力量,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

  (二)以構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為目標,動員全社會參與,形成食品安全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三)以強化日常監管和事前防控為主導,建立健全網格化、程序化、規范化的食品安全市場監管機制,采取專項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結合,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四)以建立應急反應工作機制為重點,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增強應急能力,及時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五)以建立食品安全層級責任體系,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為手段,分解落實食品監管的各項工作職責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具體責任人員,嚴格督查和考核,實行獎懲問責。

  二、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有效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在市政府主要領導總負責下,市政府成立運城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由市長王安龐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殿民,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趙建平,市委常委、副市長常建忠,副市長陳竹琴任副主任,市衛生、農業、畜牧、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25個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二)完善、組織、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三)規劃、組織、協調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和應急體系建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五)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培訓,食品安全企業認定;

  (六)督促檢查、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八)組織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指揮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查處;

  (九)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為其日常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二)承辦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綜合協調任務,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縣(市、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三)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督促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五)組織各縣(市、區)和市直各監管部門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聯合檢查行動;

  (六)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組織研究全市食品安全檢測、監測經費的預算計劃,并協助財政部門共同做好相關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規范指導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八)承辦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會議、文電等日常工作;

  (九)承辦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切實履行和加強對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依法履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要求,逐級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真正建立起“責權一致,責任到人,上級抓下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具體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向監管部門遞交守法生產經營承諾書。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與之相應的考核評定機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將之放在與安全生產同等重要的地位,對本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區)長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對本環節監管工作負主要法定責任,在本部門設立“食品安全專管員”,對各自責任片區承擔具體的監管責任;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承擔主體責任。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配合省級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承擔轄區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二)市農委: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分析;組織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嚴格農業執法;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畜牧業標準化建設,對符合安全標準的無公害畜產品組織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獸藥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嚴厲查處違禁藥物亂用、獸藥殘留超標以及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監督管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質監局:承擔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市場準入工作;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領域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市工商局:組織指導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市場準入工作,依法查處食品無照經營行為;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檢測和監管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市商務局:負責監管酒類流通批發零售活動;依法監管生豬和其他畜禽屠宰行業的屠宰活動;參與肉品和酒類質量監督檢查;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市經信委:擬訂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市水務局:負責全市在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市場銷售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檢疫及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參與漁用飼料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市林業局:負責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質量安全工作;負責森林植物檢疫,無公害經濟林產品和森林食品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檢查及監測工作;指導全市糧油行業的安全生產;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運城鹽務分局:監督和組織實施食鹽專營法規;負責食鹽產品的監督、檢查及監測工作;承擔全市鹽政市場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涉鹽違法行為,保障食用鹽市場的安全穩定;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宗教局:負責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制售假冒偽劣清真食品;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負責督查學校、幼兒園食堂建設,加強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建立健全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住建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取締違法占用道路、廣場的食品經營攤點;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環保局:負責對新建食品加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影響食品質量的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委宣傳部:根據工作需要,配合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協調新聞單位及時做好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食品安全新聞報道。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發改委:按照部署,將食品安全和監督檢測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并加大基本建設投入;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財政局:根據監管、監測、抽檢等工作需要,將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保證按時足額撥付,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食品安全應急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局:對拒絕、阻礙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食品監管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區分性質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對于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處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監察局:對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進行責任追究;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市果業發展中心:根據職責負責果業、果品相關方面的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對生產食品的中小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監督及行業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設

  (一)聯席會議議事制度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原則上每月由食安辦組織召開1次全市食品安全聯絡員聯席會,各成員單位匯報前段工作情況和專項任務進展情況,交流工作經驗,互通信息,并研究和安排下段工作。每季度召開1次縣(市、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聯席會,通報全市食品安全整體情況,安排部署相關工作。每半年召開1次協調委員會會議,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并修訂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并向市長或政府常務會報告會議情況)。每年召開1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進行年度總結,安排部署全年工作。根據專項整治工作或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領導組或食安辦也可隨時組織有關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二)“網格化”監管和督查制度

  各部門要在“環節監管、部門聯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網格化”監管模式中認真履職,要建立“食品安全專管員”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環節、各單位、各節點都有政府、監管部門市、縣、鄉三級的具體責任人,確保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任務具體,責任到人。

  為進一步強化督查督導工作,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將抽調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相對固定的督查隊伍,制定督查計劃,采取專項督查、階段督查和重點督查的方式,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監管部門工作進行督查,確保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到位。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嚴厲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市級將組建食品安全特查隊伍,并結合工作實際,設立“暗線聯絡員”,深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暗查暗訪,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全市食品市場狀況,收集反饋有關情況,獲取有價值的違法線索。各級各部門也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專門的督查隊伍,開展形式多樣的督查督導,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三)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檢測檢驗體系,嚴格資質審核,在整合現有檢測檢驗資源的基礎上,完善和提高檢測檢驗能力。要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落實對乳品等高風險食品的檢測檢驗任務,定期公布檢測檢驗結果,發揮檢測檢驗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技術支撐和預警作用。

  以實現食品安全風險有效監測為突破口,本著“早發現、早研判、早預警、早溝通、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到主動應對、及時反應、有效處置、全面控制,切實抓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為食品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四)部門聯動共管和案件移送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圍繞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節假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大要案查處工作,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執法機制,調動各方面監管力量,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執法效率,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突出解決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監管空檔等問題造成的執法難、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實現和諧共事、協作配合,確保食品安全共同監管工作“到位不越位、補位不缺位”。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干擾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案件移送制度。本著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的原則,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受理舉報的案件,經初審應屬于其他監管部門辦理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轉送有關部門。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抽調專人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最終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或舉報人。對案件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對移送案件要做到快偵、快立、快破、快結。

  (五)信息管理制度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信息報送、信息整理、信息反饋、信息公開等制度,依法、全面、及時、客觀、公正處理相關信息,確保上情下達、下情上報,雙向暢通。要明確信息聯絡的途徑、方式、聯系人等具體內容,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做到主動銜接,密切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各部門逐步構建部門間電子信息溝通平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新格局。逐步建立科學的食品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動態和重大突發事件查處等綜合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

  (六)宣傳和培訓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部門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積極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解讀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各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報道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各新聞媒體要把食品安全宣傳作為常態化工作,抽調專門的采編力量、安排免費時段、開設食品安全專欄,堅持正面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優秀企業的經驗、做法和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同時,公開曝光一些通過檢查發現的食品安全意識差,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單位和部分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促進企業誠信機制的形成,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級各部門要在食安辦的統一協調下,統籌規劃,科學安排,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制度、業務技能及相關政策為重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加強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領導、食品監管各環節執法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進行多層面、多角度、多環節的培訓,逐步增強全社會的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努力規范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提升監管水平,確實保障食品安全。

  (七)社會監督和誠信自律制度

  各社區(行政村)應根據工作需要明確一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本區域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工作。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分析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并向監管部門報告企業生產等情況。

  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建立完善有獎舉報制度。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嚴密的工作制度,使受理、查處、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要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堅持“屬地管理、歸口受理、協調配合、分級查處”的工作原則,認真負責地受理群眾舉報,積極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意見反饋舉報人。對舉報線索屬實的,各級各部門要組織人員及時依法立案查處,確保件件有著落,并在案件辦結后,及時兌現對舉報人的獎勵,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要采取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召開座談會等有效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暢通群眾的咨詢、投訴和建議渠道,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努力構建市、縣、鄉、村全覆蓋的社會監督網絡,營造人人關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視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氛圍。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行業的行規、行約,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各相關監管部門要逐步構建科學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檔案,推行分類監管模式,依法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狀況。要逐步探索建立行業驅逐制度,努力凈化食品市場。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牢固樹立第一責任人的主體意識,嚴格落實“守法生產、誠信經營”的理念,建立不合格產品召回和質量追溯制度,確保問題食品可追溯,努力降低假劣食品對公眾的危害;在食品生產加工和種養殖企業強制推行環節質量控制責任人簽章制度,對原輔材料采購、運輸、進廠檢驗、儲存、生產加工、成品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到達目的地簽收等各個環節確定具體責任人,實行簽章放行,保證進入其他環節食品的質量安全。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努力為公眾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八)應急管理和應急保障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明確各應急成員單位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的應急處理責任制和預警機制,規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及應急響應程序,確保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應迅速、決策準確、措施果斷、運轉高效、處置得當、處理到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業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把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分級負責、分工協作,統一調配”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做好技術儲備、應急物資、應急裝備等保障工作,做到“儲備充足、專業管理”,為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提供重要保障。

  (九)經費保障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作為公共財政的重要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對信息技術平臺搭建、監管能力建設、檢驗機構業務運行、食品抽樣檢驗、應急設施裝備、宣傳教育培訓和日常工作開展等所需經費的投入,不斷改善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礎條件。

  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市食安辦工作需要和工作進度按時足額撥付。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財政部門食品安全經費預算管理的要求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十)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疇,市食安辦將組織相關單位負責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落實食品安全共同監管責任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堅持公開、公正原則,逐步加大食品安全在權重考核計分中的比重,要將食品安全與生產安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核結果將直接影響在全市的整體排名,同時要將考評結果與評先評優相結合,以體現考核的權威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考核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監管責任部門進行全面認真的考評。

  對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瞞報、漏報、謊報或拖延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因領導不力,處置不當,非法干預等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2012年6月14日



 
地區: 山西
標簽: 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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