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轉發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遼食安委發〔2011〕15號),加強我市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及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銜接,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和職能交叉,市政府決定調整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并進一步明確各成員單位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
主 任:敖鳳玲 副市長
副主任:年冠金 市政府副秘書長
黃永強 市衛生局局長
委 員:張永林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谷玉彬 市農委主任
李樹軍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劉志裔 市教育局副局長
吳 靖 市科技局副局長
聶寶良 市民委副主任
劉恩來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大海 市監察局副局長
譚玉敏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志堅 市環保局副局長
閆慶賀 市住建委副主任
王明友 市林業局副局長
趙志斌 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許文忠 市服務業委副主任
張劍波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吳 畏 市工商局副局長
劉漢陽 市質監局副局長
梁國軍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李福民 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
吳愛軍 葫蘆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局長
郭寶年 市衛生局副局長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郭寶年同志兼任。
二、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食用農產品的監管。
1、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質量安全及農業投入品由農業部門負責監管,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部門確定;專營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2、林果產品生產的質量由林業部門負責監管,林果產品的范圍由林業部門確定。
(二)食用畜禽產品的監管。
1、查處豬、牛、羊、雞私屠濫宰及在屠宰環節注水或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為,由服務業部門負責。
2、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明確定點屠宰的畜禽,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屠宰場所審批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派駐檢疫員;對不具備條件的無證經營屠宰場所,其中涉及影響市容風貌的由住建委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管,其他由畜牧獸醫部門牽頭,工商等部門配合監管。
3、商場(店)、專賣店、超市、有形市場內銷售食用畜禽產品及在銷售環節注水或其他物質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4、依法打擊在食用畜禽產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部門負責。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及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管。
1、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食品現場制售和食品小作坊業戶,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食品現場制售和食品小作坊業戶,如糕點店、面包房、炒貨店、豆制品店、熟食店、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簡易小吃等,提供固定就餐場所和設施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無固定就餐場所和設施的,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及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由各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報市食安辦備案。
(四)食品攤販的監管。
1、有形市場內的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食品攤販有違章占道生產經營行為的,由住建委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清理。
3、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規范由各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報市食安辦備案。
(五)食品展銷、互聯網銷售、倉儲、運輸、物流的監管。
1、專門從事食品展銷、互聯網銷售、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設的倉儲(含冷庫)、運輸、物流配送行為進行監管。
3、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畜禽產品運輸環節食品安全,由服務業部門負責監管。
4、在食品展銷過程中有餐飲服務行為的,其餐飲服務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六)集體用餐配送企業及農村自辦宴席的監管。
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做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和農村自辦宴席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七)保健食品的監管。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在藥店銷售的普通食品,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辦理和變更工商營業執照時,須出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八)餐廚廢棄物的監管。
1、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監督和管理工作,由住建委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2、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的環境監督管理,指導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由環保部門負責。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與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配合,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
(九)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監管。
1、集中消毒的餐(飲)具消毒企業,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
2、餐飲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3、核發集中消毒餐(飲)具企業的營業執照,工商部門負責,并定期將集中消毒的餐(飲)具企業登記情況通報同級衛生部門。
(十)其他食品安全監管意見。
1、未達到食品安全事故級別(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日常食品安全問題,由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2、關于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的監管,按省編委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遼編辦發〔2011〕108號)執行。
3、關于“瘦肉精”的監管,按市編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瘦肉精”監管工作的意見》(葫編發〔2011〕41號)執行。
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在本店內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勿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5、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監管職責分別負責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工作的監督管理。
6、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機構資質確認和監督管理,由衛生部門負責。
7、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監管職能部門的,從其規定。
8、各職能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或出現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裁定、指定監管或通過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等辦法進行監管。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