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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烏政辦〔2012〕237號)

   2013-04-03 718
核心提示: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烏魯木齊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超市、商場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的現做現賣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

  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食品攤販(指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不定點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中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飲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市餐飲服務監管職責移交前由市衛生局代行該項職責);不提供餐飲服務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

  三、“小飯桌”的監督管理。“小飯桌”(指群眾間以委托、協議等形式,為學生、老人等提供餐飲經營、場所、消費服務)的監督管理,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市餐飲服務監管職責移交前由市衛生局代行該項職責)。

  四、中央廚房和甜品店的監督管理。中央廚房(指一些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的場所和設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將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給本企業餐廳或外銷給其他企業)、甜品站(指一些快餐餐飲企業出于拓展業務和營銷需要而在餐飲附近開設的,銷售冰激凌、奶茶、可樂、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屬店面)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在市餐飲服務監管職責移交前由市衛生局代行該項職責)。對其他與中央廚房和甜品站屬于同類情況的,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五、輻照食品的監督管理。市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輻照裝置單位到自治區申領輻射安全許可并參加輻照人員資格培訓;負責輻照裝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市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范輻照食品標簽管理,按照有關標準、目錄和檢驗方法對經輻照裝置單位加工處理的食品、食品生產單位使用的輻照食品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六、餐飲服務公共場所的監督管理。本著一個主體以一個部門為主監管和方便相對人的原則,餐飲服務及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在市餐飲服務監管職責移交前由市衛生局代行該項職責)。

  七、“豆芽菜、蘑菇”等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農牧部門負責牽頭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商、質監、食藥、衛生、商務、環保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各區(縣)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實行準入制度的食用農產品種類(名錄)、市場類型(名錄)以及實施時間由市政府確定并公布。

  八、散裝生鮮乳銷售的監督管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奶業條例》,市農牧部門牽頭負責,其他部門依法履責積極配合,在自治區出臺其他管理辦法之前,由市農牧部門負責奶畜的監管,出具奶畜健康證,監測散裝生鮮乳的質量;市衛生部門負責銷售人員的體檢,出具健康證明;市工商部門負責銷售監管。散裝生鮮乳實行定點銷售,僅限于銷售給個人消費,不得銷售給加工乳品的企業、作坊、餐飲服務機構用于加工乳品。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銷售點并予以公布,負責出具定點銷售證明。各區(縣)政府應加強監管,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比較模糊的監管領域,監管工作出現縫隙和空擋,要及時協調并明確具體監管部門。



 
地區: 新疆
標簽: 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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