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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延州政辦電〔2006〕130號)

   2011-05-03 885
核心提示:  為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為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

  為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為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及《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吉政發[2006]33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和省關于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戰略性重組,徹底改變束縛糧食企業發展的舊體制,按照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因企制宜、促進發展的方針,以招商引資為契機,以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為突破口,以國有獨資、租賃經營(國有民營)、產權出售為主要形式,實施多種形式的產權制度改革,確保按期完成全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企制宜,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堅持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落實銀行債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堅持依法改革,嚴格執行政策,統籌規劃,分類實施,規范程序,穩妥推進;堅持陽光操作,充分調動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積極性,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三)總體目標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方向,通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調整結構,整合資源,盤活資產,推進企業戰略重組,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嚴防國有資產流失、閑置和低效率運營,使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進而有為,退而有序,實現國有資產效益最大化。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搞活糧食流通,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確保宏觀調控需要和國家糧食安全。

  二、主要形式

  (一)保留核心糧食購銷企業

  各縣(市)要保留一定數量的核心糧食購銷企業。保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作為政府對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地方儲備糧、救災糧、救濟糧、軍糧等政策性糧食的收儲、管理與供應任務,確保糧食安全。要通過對舊體制的徹底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企業法人代表實行聘任制,主管會計實行委派制,職工實行合同制。

  (二)改造一般性糧食購銷企業

  1.由縣(市)人民政府委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建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公司為國有獨資企業,獨立核算,由同級人民政府授權,法人代表暫由縣(市)糧食局局長兼任,待時機成熟后按有關規定另行聘任,具體工作人員原則上由縣(市)糧食局現有人員調劑。其主要職責是:上收除保留的核心企業之外的所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全部資產、債權和債務;對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對有效資產進行評估、離任審計和財務審計等;對經營管理的糧食購銷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招標租賃、出售等;對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實行全程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組建后,根據吉政發[2006]33號文件中關于“政策性財務掛賬專戶管理后,銀行相應解除與其對應的資產抵押”的規定,銀行應與原糧食購銷企業及時辦理解除資產抵押的手續。

  2.對部分糧食購銷企業實行國有民營、租賃經營。除保留的核心企業外,對收購量較大、條件較好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由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資產評估,在上收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后,按評估認定的固定資產(不包含土地)凈值的5%計算,確定資產使用費底價(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可根據企業具體條件適當上浮0.5%或下調2%),公開招租確定經營者,實現企業的國有民營。同時,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經營者要按企業有效資產的1.5%(條件不好的按1%)向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繳納承租保證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現有的流動資產(糧食、交通工具、生產用車、材物料等)經評估作價后,由經營者買斷,或上收到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處理。承租者(經營者)在一次性交納資產使用費、承租保證金和流動資產買斷金后,即取得資產承租權,由其另行注冊企業,自主經營,不得繼續使用原企業的名稱。原企業名稱由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繼續保留,用于對外清償債權債務時使用。

  資產使用費用于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運營(含資產評估費和審計費等)、支付拖欠職工工資、退休人員醫保費、工傷人員補助、個人債務、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付稅金和農發行貸款本息等。

  承租保證金由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專戶專儲,租賃期后,承租者對所租資產保持完好,則如數退還。如有損毀,則相應扣抵或不予退還。損毀嚴重的,可另行追收賠償金。第一輪經營期限為3年。在租賃經營期間,對經營不善或擅自違約的,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有權依法終止租賃合同。

  (三)出售其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對收購量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其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資產評估價格為底價公開向社會出售。不能全部出售的,可轉讓部分產權。資產出售或部分產權轉讓的成交價原則上不能低于底價的90%,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兩種。一次性付款須在簽約當日付清,分期付款在簽約當日付清首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成交價的30%,余額必須在12個月內付清。出售資產或轉讓產權所得收益上收到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其用途與資產使用費的用途相同。同時,對于多年沒有經營業務的關、停企業及遺留下的各類留守企業,在職工全員身份置換后,一律破產或消號。改制后的新企業招聘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原企業的職工。職工實行合同制,待遇按國家有關企業職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組織實施

  全州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從2006年11月1日開始至11月30日結束,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制定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改革領導機構,成立縣(市)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并搞好宣傳發動工作。

  2.由糧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會同農發行組成資產核查組,對糧食購銷企業(保留的核心企業除外)的流動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核查,重點是實物資產(包括已攤銷和外借部分)和庫存糧食,并登記造冊。

  3.由糧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委托有關部門對擬改制的糧食購銷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對法人代表進行離任審計。

  (二)實施操作階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根據評估和資產核資結果,確定資產使用費、承租保證金和流動資產買斷金,制訂招標書并向社會公告。

  2.通過公開競(評)標,確定承租人。

  3.簽訂糧食企業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合同書。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州、縣(市)兩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糧食、財政、國資委、農發行、勞動社會保障、社保、經貿、監察、工商、建設、國土資源、國稅、地稅等部門組成,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本級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及時妥善解決改革出現的各種復雜問題。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扎實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級糧食、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高度重視改革工作,加大領導力度,組織干部深入一線,跟蹤了解改革的進展情況,總結經驗,加強指導,確保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對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政策不明確等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享受國企改革發有關優惠政策。對改革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惠。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繼續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同時,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陽光作業,規范操作,嚴禁暗箱操作和以權謀私。對違紀違規操作的,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   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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