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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3〕8號)

   2013-01-31 922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批復》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1〕119號)精神,為全面完成我區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現將《關于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實施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以切實保障我區地下水環境安全,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關于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

  為切實做好我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19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環發〔2011〕12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優先的總體方針,加大對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監管力度,邊調查邊治理,綜合防治,著力解決地下水污染突出問題,切實保障地下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成以防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綜合防治。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制定并實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政策及技術工程措施,節水防污并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協同控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開展地下水保護與治理,以預防為主,堅持防治結合,推動我區地下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突出重點,分類指導。以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為重點,綜合分析典型污染場地特點和不同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制定相應的控制對策,切實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建立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地下水污染監管制度,依法防治。

  統籌部署,綜合協調。以地下水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利用為核心,兼顧區域、地方經濟發展大局,整體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門成果,達到資源共享。加強與相關規劃銜接和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的協調。

  二、總體目標和階段任務

  (一)總體目標。摸清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逐步啟動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項目;推進整治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開展農村水源的保護;建立農村地區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體系;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基本保障。到2020年,全面監控銀川平原、衛寧平原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科學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普遍建立農村地區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體系。對重點地下水污染源實現全面監控,基本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和風險防范體系。

  (二)階段任務。

  第一階段(2012—2015年)。全面系統和科學謀劃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區、市兩級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完成《寧夏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實施方案》編寫及實施工作。實施地下水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項目,督促指導《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確保任務有明顯進展和成效。

  第二階段(2016—2020)。充分利用第一階段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全面推廣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復先進技術,分步驟、分類型、分區域加快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體制,全區地下水環境狀況得到全面改善。

  三、主要工作

  (一)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分區域和重點地區兩個層面,開展全區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主要部署在平原和低山丘陵區,覆蓋所有地下水開發利用區和潛在地下水開發區。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調查主要部署在銀川平原和衛寧平原、地市級以上城市人口密集區、潛在污染源分布區(工業園區)和大、中型飲用水水源區等區域。到2015年底前基本掌握我區地下水污染狀況、成因和發展趨勢,綜合考慮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及其使用功能和行政區劃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及一般保護區。(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

  (二)保障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執法檢查和后督察。規范設置界碑、圍欄和防護林等隔離工程,嚴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準入標準,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落實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責任。針對各種因素(本底和污染等)造成水質超標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科學分析水源水質和水廠供水措施及周邊區域布局等相關性,加快制定防治措施并加快實施。

  建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風險評估和防范機制。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與水源共處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工業污染源、垃圾填埋場及加油站等風險源實施風險等級管理,對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嚴格管理與控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地下水污染隱患進行限期治理。(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嚴格控制影響地下水的城鎮污染。持續削減影響地下水水質的城鎮生活污染負荷,控制城鎮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對地下水的影響。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和回用率,加強現有合流管網系統改造,減少管網滲漏;規范污泥處置系統建設,嚴格按照污泥處理標準及堆存處置要求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開展城市污水管網滲漏排查工作,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建立健全城市地下水污染監督、檢查、管理及修復機制。

  到2015年底前,完成地級城市周邊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堆放場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風險評估工作。目前正在運行且未做防滲處理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完善防滲措施,建設雨污分流系統。對于已封場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要開展穩定性評估及長期地下水水質監測。對于已污染地下水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要及時開展頂部防滲、滲濾液引流、地下水修復等工作。有計劃關閉過渡性的簡易或非正規生活垃圾填埋設施。未經穩定化處理且含水率超過60%的城鎮污水廠污泥不得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

  (四)強化重點工業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強重點工業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對地下水污染區域內重點工業企業及周邊環境安全隱定期開展評估,定期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一旦發現污染隱患和污染行為,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依法關閉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事件的企業。建立工業企業地下水影響分級管理體系,以石油煉化、焦化、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排放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行業為重點,公布污染地下水重點工業企業名單。

  防范石油化工行業污染地下水。油泥堆放場等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設施應按照要求采取防滲措施,并防止回注過程中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應避開飲用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繞行的,應采取嚴格的防滲漏等特殊處理措施后從地下通過,最大限度地防止輸送過程中的跑冒滴漏。從2012年起,新建、改建和擴建地下油罐應為雙層油罐,或設置防滲池、比對觀測井等防漏和檢漏設施。到2015年底前,正在運行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更新為雙層油罐或設置防滲池,并進行防滲漏自動監測。

  高度重視地下工程設施或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新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特別是穿越斷層、斷裂帶以及節理裂隙的地下水發育地段的工程設施,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預防地下水污染。采用科學合理的防護措施,盡量減少地下工程設施建設,尤其是隧道開挖對地下水的影響。對地下水影響大、環境管理水平差的礦山應有計劃地予以關閉。

  嚴格規范危險廢物堆放場,控制工業危險廢物對地下水的影響。加強危險廢物堆放場地治理,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開展危險廢物污染場地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和污染防治示范工作。(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分類控制農業面源對地下水污染。逐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規范農業生產,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生物防治新技術和環境保護型農藥。對由于農業面源污染導致地下水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超標的銀川平原、衛寧平原區,要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積極引導農民科學施肥,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積極探索推廣生物防蟲的途徑。對殘留量高,毒性大的農藥,應嚴格控制使用范圍、使用量和使用次數,盡可能減少有毒農藥的使用,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從而引起地下水污染。開展種植業結構調整與布局優化,大力試制和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新品種。

  嚴格控制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補給區農業面源污染。通過工程技術、生態補償等綜合措施,在水源補給區內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積極發展生態及有機農業。(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農牧廳,配合單位:環境保護廳、財政廳)

  (六)加強土壤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控。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要科學分析灌區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客觀評價污水灌溉的適用性。避免在土壤滲透性強、地下水位高、含水層露頭區進行污水灌溉,防止灌溉引水量過大,杜絕污水漫灌和倒灌引起深層滲漏污染地下水。杜絕污水漫灌和倒灌引起深層滲漏污染地下水。控制污水灌溉量,大力推行灌溉污水預處理技術,加強污水灌溉區的監測和管理,污水灌溉的水質要達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建立健全污水灌溉管理體系。

  逐步開展土壤污染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風險評估。結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成果,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污染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評估污染土壤對地下水環境安全構成的風險,研究制定相應的污染土壤治理措施。

  加強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污染場地綜合整治工作。開發利用污染企業場地和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場地,要明確修復及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農牧廳、財政廳)

  (七)分層次有計劃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開展典型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借鑒先進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經驗,在地下水污染問題突出的工業危險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采、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區域,篩選典型污染場地,積極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工作。

  切斷廢棄鉆井、礦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徑。報廢的各類鉆井、礦井、取水井要由使用單位負責封井,及時開展廢棄井回填工作,并保證封井質量,避免引起各層地下水串層污染,防止污染物通過各類廢棄設施進入地下水。(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八)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在國土資源、水利及環境保護等部門已有的地下水監測工作基礎上,充分銜接“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監測網絡,整合并優化地下水環境監測布設點位,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實現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共享。建立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實現對人口密集和重點工業園區、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區、重要水源等地區的有效監測;強化水廠的地下水取水檢測能力(取水點控)、地下水區域性污染因子和污染風險的識別能力,增加檢測項目,提高檢測精度,強化地下水水質突變等異常因子識別。

  加大對地下水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建立專業的地下水環境監測隊伍,逐步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評價體系和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地下水污染風險防范體系。建立預警預報標準庫,構建地下水污染預報、應急信息發布和綜合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增強供水廠對地下水污染物的應急處理能力,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分區域、有重點地增強水廠對氟化物、鐵、錳、氨氮和硫酸鹽等污染指標的處理能力,建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儲備體系。

  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提高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裝備水平,重點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堆放場、石化企業、礦山渣場、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監察。強化納入地下水污染清單的重點企業環境執法,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傾倒或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定期檢查重點企業和垃圾填埋場的污染治理情況,評估企業和垃圾填埋場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排查安全隱患。

  全過程監管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分層開采水質差異大的多層地下水含水層,不得混合開采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人工回灌不得惡化地下水質。提高用水效率,節約使用地下水,嚴格實施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研究制定地下水超采區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壓采和限采方案,保障地下水采補平衡,避免造成地下水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責任單位:市、縣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廳)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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