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快我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辦發〔2006〕40號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主要任務。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管理職能,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改善執法手段,實行依法行政;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三)分類指導搞好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各市、縣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剝離徹底分開的,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種子法》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確保2007年6月底前,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屬于企業性質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國企改革的有關規定在清產核資、企業改制的基礎上,將國有資產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對分流的企業富余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辭退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資不抵債的國有種子企業應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職工安置。
(五)加快國有種子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種子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晉政辦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企業改制后仍有國有凈資產或國有股權的,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六)培育扶持種子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是種子產業發展的主體。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扶持龍頭企業的科研育種和加工包裝等基礎設施建設,簡化辦事程序,創造寬松發展環境,鼓勵民營種子企業、股份制種子企業做大做強。
三、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七)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我省《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種子管理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銷等各種原因造成種子管理機構單位性質改變、人員減少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恢復和完善。
(八)強化種子管理職能。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依照《條例》規定,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培訓農作物種子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依法查處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對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省種子管理部門要組織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加快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強化種子管理保障措施。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將公益性、非經營性國有財產劃歸種子管理站,積極支持種子管理部門開展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監管、新品種試驗、審定和種子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依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種質資源保護及良種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審定、推廣和種子技術創新等,將列入省里農業生產發展計劃,并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種子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本轄區種子市場準入等政策性規定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凡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策性規定全部廢止。地方各級農業種子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大力營造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統一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十二)加強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地方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種子質量管理,開展主要農作物和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確保種子質量。盡快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十三)強化市場監管。地方各級農業種子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建立種子價格干預機制。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事關農業發展大局,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省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組,省農業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勞動保障廳、省編辦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具體研究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指導各市縣的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協助同級農業部門妥善處置剝離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和價格監管;編制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界定強化工作職能和企業剩余人員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各市、縣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掛帥的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當地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適應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以確保高質量地完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十五)本實施意見下發后,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相關規定,一律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為了加快我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辦發〔2006〕40號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主要任務。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管理職能,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改善執法手段,實行依法行政;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三)分類指導搞好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各市、縣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剝離徹底分開的,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種子法》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確保2007年6月底前,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屬于企業性質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國企改革的有關規定在清產核資、企業改制的基礎上,將國有資產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對分流的企業富余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辭退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資不抵債的國有種子企業應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職工安置。
(五)加快國有種子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種子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晉政辦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企業改制后仍有國有凈資產或國有股權的,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六)培育扶持種子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是種子產業發展的主體。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扶持龍頭企業的科研育種和加工包裝等基礎設施建設,簡化辦事程序,創造寬松發展環境,鼓勵民營種子企業、股份制種子企業做大做強。
三、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七)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我省《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種子管理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銷等各種原因造成種子管理機構單位性質改變、人員減少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恢復和完善。
(八)強化種子管理職能。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依照《條例》規定,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培訓農作物種子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依法查處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對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省種子管理部門要組織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加快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強化種子管理保障措施。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將公益性、非經營性國有財產劃歸種子管理站,積極支持種子管理部門開展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監管、新品種試驗、審定和種子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依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種質資源保護及良種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審定、推廣和種子技術創新等,將列入省里農業生產發展計劃,并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種子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本轄區種子市場準入等政策性規定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凡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策性規定全部廢止。地方各級農業種子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大力營造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統一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十二)加強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地方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種子質量管理,開展主要農作物和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確保種子質量。盡快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十三)強化市場監管。地方各級農業種子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建立種子價格干預機制。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事關農業發展大局,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省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組,省農業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勞動保障廳、省編辦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具體研究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指導各市縣的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協助同級農業部門妥善處置剝離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和價格監管;編制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界定強化工作職能和企業剩余人員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各市、縣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掛帥的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當地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適應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以確保高質量地完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十五)本實施意見下發后,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相關規定,一律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