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各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評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評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許可評審工作,強化評審員的考核入庫和監督管理,保證評審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省局)對市場監管領域省級及其委托行政許可事項評審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機關包括省局、受省局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本辦法所稱評審員是指通過省局考核納入評審員(考評員)專家庫,經行政許可機關委派,或由行政許可機關委托的技術審查部門委派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簡稱申請人)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開展現場審查的人員。
第五條 行政許可評審費用列入省局年度預算,支出按照《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評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市監辦發〔2019〕57號)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評審員庫管理
第六條 評審員產生程序包括報名、基本條件審查、培訓考核、公示。
第七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評審領域相應水平及以上學歷、職稱;
(二)具有5年及以上評審領域相關工作經歷,經省局培訓考核合格;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清正廉潔,遵守評審人員行為準則;
(六)遵守評審事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評審標準、規范;
(七)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交流能力,熟練計算機、評審軟件操作;
(八)能夠按時完成行政許可機關評審任務,保證評審質量;
(九)無影響評審工作的違法違規記錄;
(十)獲得所在單位及駐單位紀檢部門推薦。
第八條 省局根據行政許可工作分類設置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庫、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庫、計量考核考評員庫、計量授權考評員庫、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技術核查人員庫。受委托行政機關不再重復設置評審員庫。
第九條 評審員依據行政許可類別自動納入相應許可類別評審員庫。已入庫評審員若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取消已委派未完成的評審任務,移出評審員庫。
第十條 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對新錄用的評審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定期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第十一條 評審員庫依據評審專業細分管理,經專業細分后確保每一專業評審員數量與上年度評審項目之比不得低于0.15,稀缺評審專業領域經省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低于最低比例。
第十二條 省局應當嚴格評審員產生條件,加強評審員常規培訓、考核,不定期組織新進、延續評審員考核。評審員考核、考試應全程視頻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評審員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評審員進行資格確認并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評審員庫:
(一)年齡超過65周歲或身體狀況不能適應相關工作的;
(二)能力范圍已不在相關評審領域認定范圍的;
(三)連續無故未參加委派評審工作的;
(四)連續未參加評審員培訓、考核及考試的。
(五)評審員任期為5年,到期未重新考核確定的,評審員身份視為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省局通過組織能力測試、現場見證、檔案審核等方式,確認評審員符合評審組長要求,可以將評審員晉升為評審組長。評審組長與評審員的比例不得低于1:4。評審組長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3年以上且近3年在相關領域有6次以上評審工作經歷,其中至少2次為首次評審;
(二)熟練掌握評審事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評審標準、規范;
(三)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五條 各評審員庫成立相應專家委員會,為相應許可領域審批提供技術研討、技術認定、培訓考核、咨詢指導、質量評價等技術支持。
第三章 評審員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機關、技術審查部門委派評審員時,應當遵循專業對口、隨機抽取、均衡委派的原則。
第十七條 評審員庫沒有符合條件評審員的,經省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聘用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擔任臨時評審員。
第十八條 選派評審員時根據專業范圍隨機抽取,由監督人員監督并完整記錄抽取過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評審員或干預評審員的抽取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員回避原則。評審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技術審查部門如發現評審專家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經核實后,應當要求其進行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3年內曾在申請人中作為股東、員工或擔任顧問;
(二)已參與申請人評審申報材料的咨詢和論證工作;
(三)近3年內與申請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四)個人或家庭其他親屬與本評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二十條 同一評審員原則上每月被委派次數不超過2次,評審員一般不得連續對同一申請人實施評審。同一評審組長每年擔任組長次數不得超過12次。
第二十一條 評審員應最大限度滿足申請人預約的評審時間。省局指定評審時間的,評審員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完成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員開展行政許可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全過程音像記錄,確保評審工作可追溯管理。評審員需書面承諾對其承擔的評審工作和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嚴格禁止評審員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對申請人提供有償咨詢、培訓、指導、服務等活動;
(二)將申請人規章制度、體系文件、工藝文件、技術資料等直接或者修改后提供給他人;
(三)出具虛假評審報告、評審結果嚴重失實或者評審工作質量低劣;
(四)接受申請人給予的有價證券、禮品、禮金等;
(五)接受申請人給予的“專家費” “勞務費”“評審費”“辛苦費”等任何名義費用;
(六)參加申請人安排的宴請或經營性娛樂活動;
(七)要求或接受申請人代為報銷食宿費、交通費等費用;
(八)在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咨詢代辦服務機構任職或兼職;
(九)泄露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十)向申請人推銷產品、服務;
(十一)其它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 評審員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機關可采取申請人評價、評審組內評價、監督評價等方式對評審員的評審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許可機關對評審員遵紀守規、評審工作表現、業務水平以及評審質量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二十六條 評審員應當參加行政許可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評審業務知識、廉潔執業規范等內容的教育培訓,保證持續符合評審員條件。
第二十七條 行政許可機關可以采取評審材料集中會審、現場復查等形式對評審質量開展監督抽查。
第二十八條 評審員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暫停委派及撤銷評審員資格等處理:
(一)無故不服從委派或不配合行政許可機關工作要求;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參加或者完成評審;
(三)無故不參加教育培訓;
(四)評審報告質量不高或評審程序不規范;
(五)其他不規范行為。
評審員3年內累計被暫停委派超過12個月的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嚴格禁止行為的取消評審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行政許可機關不得委派被取消評審資格的人員擔任任何市場監管領域省級及省級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評審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食品生產、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等行政許可領域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管理細則。
第三十條 受行政許可機關委托的評審機構及實施省局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參照本辦法要求,對評審員實施內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之前省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