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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授權“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陸生野生植物”審批權的決定

   2025-06-06 849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方便群眾辦事,提高行政審批質效。經我廳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吉林省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授權“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陸生野生植物”審批權事項決定如下。

延邊州農業農村局、延邊州農業生物資源和農村能源管理站: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方便群眾辦事,提高行政審批質效。經我廳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吉林省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授權“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陸生野生植物”審批權事項決定如下。

一、授權事項

省農業農村廳將延邊州內辦理“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陸生野生植物”的審批事項,授權給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農業生物資源和農村能源管理站批準。

二、有關要求

省農業農村廳作為授權機關,監督被授權單位做好審批工作。延邊州農業農村局、延邊州農業生物資源和農村能源管理站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

(一)延邊州農業生物資源和農村能源管理站負責授權審批事項的具體落實和承接工作,要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明確承接事項的審批細則、辦理流程和辦事指南等措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審批工作,做好授權事項的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答復應訴等具體工作,不得將承接的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二)延邊州農業農村局對延邊州農業生物資源和農村能源管理站的審批行為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責任,強化服務指導,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不定期開展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省農業農村廳對延邊州的國家重點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已授權事項進行動態調整,發現不再具備開展此項審批條件時,將依法收回授權。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前已向省農業農村廳申請的審批事項,由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6月4日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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