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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4-06-07 407
核心提示: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號)規定,現對我區商品儲備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按以下規定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一)對我區承擔商品儲備任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房產、土地,是指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用于辦公、倉儲、信息監控、質量檢驗等經營及管理的房產、土地。房產、土地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根據委托合同約定的儲備商品數量占企業倉庫倉容量的比例計算減免額。即:總減免房產稅額(總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合同約定儲備商品數量/倉容量×合同期自用房產應繳納房產稅額(合同期自用土地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月度減免房產稅額(月度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總減免房產稅額(總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合同期總月數。
(二)對我區承擔商品儲備任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二、享受方式
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單據等憑證;
(三)自用房產、土地用于承擔儲備任務的證明材料;
(四)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房產的房產原值及倉容量證明材料;
(五)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
(六)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
三、政策期限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2月29日



 
地區: 寧夏
標簽: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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