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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25〕11號)

   2025-06-19 961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南寧市本級儲備糧的管理,保障市儲備糧安全,增強市人民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6月5日

南寧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寧市本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市儲備糧)的管理,保障市儲備糧安全,增強市人民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儲備糧計劃、儲存、輪換、動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市儲備糧實行直接管理與委托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市儲備糧管理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應當嚴格市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市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市儲備糧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儲備糧。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儲備糧規模總量,負責擬訂市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市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儲備糧,對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實施監督檢查。

市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和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負責所承儲的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參與市儲備糧的有關管理,負責對市儲備糧的購、銷、調、存、輪換各環節盈虧、補貼的處理,安排市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以及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各項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落實好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及價差虧損的前提下,及時、足額安排市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儲備糧。

市儲備糧儲存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制止、查處破壞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儲備糧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市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一條  市儲備糧儲存規模總量方案,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儲備糧規模進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市儲備糧的儲存品種、布局以及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共同下達,由市儲備糧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儲備糧應當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具體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批準。

第十四條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將市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按規定報市發展改革、財政、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

第三章 市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市儲備糧以市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儲存為主。綜合考慮輪換能力、應急保障等因素,市儲備糧也可以委托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六條  代儲市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滿足儲存和輪換要求,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市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且無嚴重違法經營的記錄。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應當商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從符合條件的糧食倉儲企業中擇優選定代儲企業,并與代儲企業簽訂合同。

選定代儲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有利于市儲備糧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監督、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儲存市儲備糧,必須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糧食安全儲存。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市儲備糧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它造成霉壞變質的行為;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六)以市儲備糧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七)利用市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在市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九)購買限定用途的市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十)擅自動用市儲備糧;

(十一)其他違反儲備糧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儲備糧的輪換。

市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其儲存的市儲備糧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儲備糧的儲備成本、費用、物價指數等因素進行核定撥補;市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根據市儲備糧管理實情,提出承儲企業不同品種、不同儲存條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費用補貼方案和獎懲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利息補貼由市財政部門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獲得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直接下達儲備任務指標的承儲企業。市儲備糧管理費用應當用于市儲備糧管理相關的費用項目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市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掛鉤,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核定。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必須執行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市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辦法,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二十九條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

第四章 市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市場糧食供求情況的監測,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市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縣(市、區)所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動用市儲備糧,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由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下達動用市儲備糧命令。

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市儲備糧動用指令和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儲備糧動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有關糧食法規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和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財政、審計、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八條  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數量、質量問題;對危及市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市儲備糧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寧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合儲存市儲備糧的情況,未按照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  市屬國有糧食儲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管理權限的上級單位或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指令、命令的;

(二)選擇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儲備糧的;

(三)發現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審計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儲備糧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廣東
標簽: 糧食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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