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天津糧油批發交易市場,天津利達糧油有限公司、中糧利金(天津)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修訂后的《天津市市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市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天津市市級政府糧食儲備(以下簡稱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儲備糧(含本市建立的跨省異地市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和相關監督檢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包括市級儲備原糧(含小麥、稻谷、玉米)、成品糧(含小麥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條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區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儲存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開展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負責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從入庫到出庫的全過程質量管控,依規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進行檢驗,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穩妥處置,并向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 具體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包括專門從事市級儲備糧倉儲業務的倉儲企業,以及具備生產加工能力并結合自身生產加工業務進行市級儲備糧動態輪換的生產企業),對承儲的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和責任人員,對入庫、儲存和出庫等關鍵環節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進行管控,及時處理質量安全問題,確保市級儲備糧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第六條 運輸市級儲備糧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第七條 開展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檢驗等檢查活動所需必要合理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本級部門預算。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溝通,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和檢驗檢測隊伍培訓、檢驗結果互認等方面,深化區域聯動協作。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理
第九條 采購的市級儲備原糧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儲存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等相關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采購的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具有能夠保障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檢驗人員。
承儲企業應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屬于計量器具的,應按要求進行檢定或者校準;快檢儀器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使用要求開展質量控制試驗。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培訓,使有關人員及時掌握市級儲備糧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標準和檢驗技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培訓,引導和支持承儲企業強化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 實行市級儲備糧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企業采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應查驗隨貨同行檢驗報告,進行逐車查驗和平倉(入罐)檢驗,保證入庫(罐)的市級儲備糧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采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實行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由運營管理企業委托質檢機構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達到質量要求的,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驗收檢驗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
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油安全儲存守則》和本市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開展糧情檢查分析和隱患排查,加強糧情監測、合理通風,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管理和使用,適時開展質量安全檢驗,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嚴禁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質量和品種。
對于儲存期間出現的結露、蟲害、發熱、霉變和色澤氣味異常等質量異常情況,承儲企業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對經檢驗市級儲備糧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及時報請輪換。市級儲備糧發生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企業應及時逐級報告至運營管理企業和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質量管理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運營管理企業應委托質檢機構,對所有倉房(貨位)的市級儲備糧,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原則上,上半年完成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下半年起開展儲存期間檢驗;下半年完成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次年上半年起開展儲存期間檢驗。
質檢機構對所檢驗的市級儲備大米應當出具檢驗報告,對所檢驗的其他市級儲備糧要分析匯總檢驗數據,一并報送運營管理企業,運營管理企業收到檢驗結果后及時反饋有關承儲企業,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運營管理企業負責對承儲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實行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檢驗制度。倉儲企業承儲的市級儲備糧出庫時,由運營管理企業委托質檢機構依規進行檢驗,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出庫市級儲備糧應當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復印件,檢驗報告有效期6個月,自簽發之日起算;超過檢驗報告有效期未出庫的市級儲備糧出庫時,需由倉儲企業委托質檢機構按規定重新檢驗,檢驗費用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經檢驗合格并出具報告后方可出庫。生產企業承儲的市級儲備成品糧(含食用植物成品油)出庫時,由生產企業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庫。
第十八條 通過糧食交易平臺銷售的市級儲備糧,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入庫后,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逐倉(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藥劑使用情況、銷售去向和出庫時間,以及其他有關質量安全信息。
承儲企業應逐倉(貨位)完整保存好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糧食質量安全檔案需按規定妥善保管,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承儲企業應加強信息化管理,按照要求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二十條 鼓勵承儲企業主動對采購糧源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提前了解,在符合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要求基礎上,根據市場需求選購優質儲備糧源;根據不同品種和品質,實施精細化收儲,應用綠色儲糧或者其他先進適用技術;在出庫時可主動提供加工品質、營養品質、食味品質以及儲存情況等信息。
第四章 質量檢驗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質檢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熟悉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與承儲企業無利益關系。
檢驗實行質檢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質檢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二十二條 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質檢機構應妥善留存扦樣登記表、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中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的,應當自接到結果反饋起10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處理原則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檢驗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必檢項目,未列入必檢項目的指標也應當符合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要求。
(一)原糧:
1.逐車查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視情況逐車(或逐批)查驗食品安全指標。
2.平倉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
3.入庫驗收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
4.儲存期間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視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5.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二)成品糧:
1.大米。倉儲企業承儲的市級儲備大米,入庫驗收檢驗、儲存期間檢驗和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生產企業承儲的市級儲備大米,每半年檢驗一次常規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
2.小麥粉。每半年檢驗一次常規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
(三)食用植物油:
1.食用植物原油:
(1)逐車查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視情況逐車(或逐批)查驗食品安全指標。
(2)入罐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
(3)入庫驗收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
(4)儲存期間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視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5)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
2.食用植物成品油:
儲存期間原則上每半年檢驗一次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企業代扦或者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過程中,對扦樣場所、儲存環境、樣品信息,以及在布點、扦樣、分樣、封樣等重要環節應當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成品糧扦樣按國家有關儲備糧扦樣規定執行。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與代表性、信息準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承儲企業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扦樣用具和樣品暫存地點等,選派輔助人員,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六條 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時,存糧2000噸及以上的倉房,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扦樣,每超過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存糧不足2000噸的倉房以單倉(貨位)為一個檢驗單位。
食用植物油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為一個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 扦樣過程中,發現市級儲備糧存在發熱、霉變、嚴重蟲糧和色澤氣味異常,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篩下物,存在埋樣、換樣等異常情況時,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情況,告知承儲企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運營管理企業和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運營管理企業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相關情況上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對市級儲備糧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年度檢查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市級儲備糧規模的30%,檢查覆蓋面不低于承儲企業數量的30%。年度內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已檢查過的承儲企業或者已抽檢過的市級儲備糧,未發現問題的,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再重復檢查或者抽檢。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以及輔助人員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情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運營管理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承儲企業,督促指導承儲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跟蹤督辦。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標準以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雜質、不完善粒含量等質量不達標及水分不符合安全儲存要求的市級儲備糧,及時采取清雜、整理、烘干等措施,加強糧情監測、注意通風,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對儲存品質不宜存的市級儲備糧,要結合輪換等措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對檢出的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市級儲備糧,按照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則,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市級儲備糧作為食用用途出庫。有關整改情況應當按時報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篩下物,以及埋樣、換樣等舞弊行為,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違法違規問題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或向有關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承擔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質檢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存在出具不實或者虛假檢驗報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等方式,舉報市級儲備糧存在的質量安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區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由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30年6月30日廢止。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天津市市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津糧規〔2023〕1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項目
附件
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項目
儲備糧質量檢驗依據為糧油質量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一)小麥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容重、硬度指數、不完善粒、雜質、水分、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項目為:色澤、氣味、面筋吸水量、品嘗評分值。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項目為:鉛、鎘、總汞、總砷、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敵敵畏、辛硫磷、馬拉硫磷。
(二)稻谷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出糙率、整精米率、雜質含量、水分含量、黃粒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互混率、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項目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項目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敵敵畏、辛硫磷、馬拉硫磷。
(三)玉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容重、不完善粒含量、霉變粒含量、雜質含量、水分含量、色澤、氣味。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項目為: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項目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敵敵畏、辛硫磷、馬拉硫磷。
(四)小麥粉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加工精度、灰分含量、脂肪酸值、水分含量、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色澤、氣味、外觀形態、濕面筋含量。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項目為:鉛、鎘、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過氧化苯甲酰、敵敵畏、辛硫磷、馬拉硫磷。
(五)大米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加工精度、碎米總量、小碎米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雜質總量、無機雜質含量、水分含量、黃粒米含量、互混率、色澤、氣味。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項目為:鉛、鎘、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敵敵畏、辛硫磷、馬拉硫磷。
(六)食用植物原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氣味、滋味、水分及揮發物含量、不溶性雜質含量、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酸價。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項目為:過氧化值、酸價。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辛硫磷、馬拉硫磷。
(七)食用植物成品油
常規質量指標檢驗項目為:色澤、氣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揮發物含量、不溶性雜質含量、酸價、過氧化值、煙點、冷凍試驗、溶劑殘留量。
儲存品質指標檢驗項目為:過氧化值、酸價。
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為:鉛、總砷、黃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辛硫磷、馬拉硫磷。
檢驗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風險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附件:
市糧食和物資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市級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