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
為規范糧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加強質量安全風險管控,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糧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糧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糧油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以下簡稱風險監測)工作,加強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組織開展的新收獲糧食、油料以及庫存政策性糧油風險監測活動。
第三條 風險監測是系統收集糧油質量品質、污染情況以及糧油中有害因素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為糧油政策和標準制修訂、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
風險監測,包括收購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收購監測)、庫存風險監測(以下簡稱庫存監測)、應急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風險監測(以下簡稱專項監測)。
收購監測,是指為指導企業收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服務政策制定,對當年新收獲糧油的常規質量、內在品質(營養品質、加工品質、食用品質等)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的監測,分為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等。
庫存監測,是指為加強庫存政策性糧油質量安全管理,對糧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的監測。庫存監測可結合政策性糧油庫存檢查等統籌開展,必要時單獨安排。
應急監測,是指發現糧油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處置糧油質量安全事故需要、應對公眾關注的糧油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開展的監測。
專項監測,是指用于評價特定糧油質量安全狀況開展的監測。
第四條 風險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內在品質,因環境污染、異常天氣或者儲存過程保管不當等因素導致的重金屬、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以及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施用的藥劑殘留等食品安全狀況。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開展國家級風險監測,督促、指導省級糧食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工作。
地方糧食部門根據國家級風險監測內容,結合區域情況和監管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實施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測工作。
第六條 糧食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需要,健全風險監測網絡,充分利用現有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資源和優質糧食工程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成果,發揮其職能作用。
第七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建立健全糧油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信息系統,健全完善國家糧油質量安全數據庫,統籌利用全國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資源。省級糧食部門依職責指導支持本省份糧食部門、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加強檢驗監測信息化建設,實現風險監測工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八條 糧食部門開展風險監測活動所需經費,按程序納入本級部門預算,不得向監測對象收取。
第二章 監測計劃
第九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國家級年度監測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全面監測或者重點監測,監測方式可采取就地監測或者異地監測。
地方糧食部門應當根據上級監測計劃和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糧油品種、產量、商品量、庫存量、消費量、消費方式以及氣候、環境、土壤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監測計劃,明確監測品種和樣品數量,合理確定監測覆蓋區域或者庫點比例,抄送上一級糧食部門。
監測中發現風險隱患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監測計劃。
第十條 監測計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采樣、檢驗、結果匯總、數據報送等環節的責任單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條件、職責、義務等;
(二)監測區域、糧油品種和性質、樣品數量、監測內容等;
(三)采樣技術方法、樣品份數、重量,樣品封裝、防拆封措施,保存條件,送樣要求和時限等;
(四)樣品接收、查驗、登記、備份樣品保管等要求;
(五)檢驗方式(如集中檢驗、分散檢驗;異地檢驗、現場檢驗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復核和結果判定依據、原則等;
(六)相關工作完成時限和結果報送日期、報送方式等。
第十一條 收購監測的品種重點是新收獲小麥、稻谷、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重點監測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量)等常規質量指標,蛋白質、脂肪等營養品質指標,面筋含量、穩定時間等加工品質指標,食味評分、直鏈淀粉等食用品質指標,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對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較大的區域,以及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耕地等區域種植的糧油品種,可增加監測密度,實施連續監測。
庫存監測重點監測水分、雜質、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酸價、過氧化值等常規質量指標,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等儲存品質指標,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對于監測發現質量安全風險較高的庫存糧油,應實施連續監測。
應急監測、專項監測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各有側重、上下聯動、有效銜接、協同配合、結果共享的監測機制,明晰各層級重點監測品種、監測項目、監測區域等內容,避免出現重復監測和監測盲區。
第三章 采樣與檢驗
第十三條 國家級風險監測的采樣和檢驗,一般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省級糧食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直接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機構等實施異地采樣和檢驗。
地方風險監測的采樣和檢驗,由本級糧食部門組織實施。
實施異地監測的,被監測地區糧食部門應當做好采樣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被采樣單位應當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樣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糧食部門應當以協議等方式,明確承擔采樣和檢驗任務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收購監測應當根據糧油品種及其收獲時間,以田間采樣或者農戶采樣為主,采取邊采樣、邊送樣、邊檢驗、邊上報的方式,提高時效性。
第十六條 收購監測應當優先選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化糧食生產主體或者有代表性的種糧農戶進行樣品采集,準確記錄采樣地點、品種、地理坐標(經緯度)等基本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及時上傳。采樣后應當先記錄樣品原始水分,水分過高的樣品,及時按要求將水分降至符合國家標準后方可封樣。
鼓勵地方糧食部門按照便捷經濟、共享互利的原則,與規模化糧食生產主體開展合作采樣。經培訓合格后,可委托規模化糧食生產主體對其種植的糧食,按要求自行采樣并寄送至承檢機構。
第十七條 承擔庫存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熟悉糧油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庫存監測樣品采集按以下要求開展:
(一)按照監測計劃,根據不同事權糧油的品種、分布、庫存量、儲存年限、儲存條件等制定采樣分配方案;同一貨位同一批次的糧油,年度內一般不重復采樣;
(二)采樣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糧食部門委托采樣相關文件;按要求進行采樣,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相關信息,采樣場所、儲存環境、樣品信息以及采樣過程重要節點應當錄像或者拍照,確保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樣品重量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需求,不超過合理的需要量;每個小組采樣人員不少于2人;
(三)采樣現場發現明顯生霉、結露、生蟲和發熱等異常情況,應當采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準確記錄,并及時報告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采取針對性措施調整采樣方法;發現“埋樣”、“換樣”等行為的,應當重新采樣、取證,第一時間報告委托方;
(四)樣品用加蓋采樣單位印章和采樣人員、被采樣單位授權人員簽字的封條進行現場封樣,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樣品封樣前不得離開采樣人員視野;相關樣品信息記錄和影像資料交委托方審核并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十九條 有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采樣人員實施庫存監測采樣,提供真實的采樣倉號(貨位號)、糧油品種、數量、入庫時間、檢驗數據、產地和糧情記錄等信息,配合采樣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及時上傳。
有關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采樣的,采樣人員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 采樣單位和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對采集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信息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改變采樣方案、調換樣品和更改樣品信息;不得隨意改變樣品的保存條件或者無故遲送樣品。
采樣單位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支付樣品費用。開展合作采樣的,可共同確定采樣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樣品在保存、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樣品原始性狀,防止出現污染、變質等異常變化。采樣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將樣品和采樣單運送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
第二十二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場檢查樣品包裝和封條有無破損,是否存在發熱、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核對樣品信息與采樣單是否相符。檢查無誤后,按要求做好檢驗和備份樣品登記、標識和存放工作。
接收樣品時,發現樣品信息有誤或者不全、樣品撒漏或者受損、封條破損等異常情況,承檢機構應當采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準確記錄,當場填寫樣品拒收告知書,并及時向采樣單位和委托方報告。
備份樣品應在低溫、干燥等適宜的環境中妥善保存,確保監測指標不發生變化。原則上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或者委托方要求的時限。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繼續保存的,經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處置。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委托方的要求進行檢驗和結果判定,如實向委托方報送檢驗數據和分析結果。
采用快速檢驗方法的,快檢結果為國家標準臨界值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核檢驗。
采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應當妥善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少于6年。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直接委托的風險監測任務,檢驗結果由承檢機構直接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抄送樣品采集省份的省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相關信息的完整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偽造檢驗數據和分析結果;不得出具不實、虛假檢驗報告;不得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未經委托方允許,不得將檢驗任務分包、轉包。
第二十五條 地方糧食部門以及有關企業不得違規干預采樣、檢驗、數據匯總和結果上報等工作,糧食部門不得隱瞞、謊報和無故拖延上報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 應急監測、專項監測的采樣與檢驗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糧食部門對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匯總,運用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信息系統,準確評估風險,發揮監測數據效用。
第二十八條 地方糧食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組織開展或者收到反饋的監測數據和匯總分析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抄送上一級糧食部門。庫存監測結果還應當通報相關企業及管理單位。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視情將全國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國家相關部門、相關省級糧食部門、中央事權糧油承儲企業。
第二十九條 地方糧食部門應當按規定適時穩妥發布收購糧油常規質量和品質測報監測信息。其他監測信息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直接委托相關機構開展監測的結果,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通過適當方式發布或者通報。
第三十條 對監測發現的風險隱患和問題,糧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排查,依職責按規定采取處置措施。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糧食部門應當健全風險監測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系統性、科學性和人員的穩定性;加強對下級單位監測工作的指導。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第三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加強風險監測能力建設,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強化承檢機構檢驗能力比對,確保監測數據的客觀、公正、準確、可靠。
第三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對采樣單位和承檢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按規定和要求進行采樣和檢驗,是否存在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不實、虛假報告行為等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參與風險監測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未經委托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發布監測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風險監測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糧食等部門舉報,糧食部門應當及時依職責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糧食部門、采樣單位、承檢機構、糧食企業等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