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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 《湖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湘糧執〔2025〕46號)

   2025-07-11 759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切實依法履行全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職責,規范從業人員行為,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 《湖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已經省局黨組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5月10日

湖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依法履行全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職責,規范從業人員行為,確保權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國糧執法規〔2021〕1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委托從事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的企業及其人員,在開展地方糧食儲備管理過程中的失職失責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其他政策性糧食管理過程中的失職失責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客觀公正,權責統一、責任清晰,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規、手續完備。

第四條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指導全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置職權范圍內以及上級交辦的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并定期(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問責情況。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問責情形

第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展開調查,情況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問責:

(一)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按要求落實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亂決策、亂拍板、亂作為,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三)發現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違規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四)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導致事態嚴重惡化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干預儲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檢查不客觀、不公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八)在行政活動中,強令、授意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政行為的;

(九)利用職權提出不合理要求,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拒不執行上級作出的問責決定,履行問責職責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應當調查和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從事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活動的企業和企業中的相關人員涉嫌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展開調查,情況屬實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問責: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地方儲備糧等不執行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政策的;

(二)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虛報、瞞報承儲的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以地方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套取糧食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等地方糧食儲備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內部管控不規范,重要管理檔案、賬簿及原始憑證等材料嚴重缺失、偽造或者篡改的;

(四)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糧食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六)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七)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八)其他應當調查和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問責方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問責方式:談話提醒、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

糧食儲備企業問責方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問責方式: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辭退或解聘。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儲備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也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問責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交代違規違紀問題或檢舉他人違規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能夠主動整改到位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或有立功表現的;

(五)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三)在調查中,對應當問責的問題線索知情不報或者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故意為被調查對象開脫責任的;

(四)對從重加重情形有特別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條 有本制度規定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問責。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不予或者免予問責。

第十一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按職責和管理權限對失職失責行為嚴肅處理。其中,認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移送該責任人的任免機關;認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要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查實的糧食儲備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通報,對于重大違規違紀違法案件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職權范圍內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的失職失責問題調查和問責事項。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下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儲備管理失職失責問題調查和責任追究提出建議,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儲備管理失職失責問題調查和問責事項由其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干部人事權限不屬于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按照規定移交有關單位。

第五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對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問題線索來源、管理權限和程序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和問責:

(一)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紀檢監察、審計等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本單位的內部監督檢查;

(四)行政訴訟、行政復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控告、檢舉;

(六)公共媒體披露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七)其他途徑。

第十四條 地方糧食儲備管理中的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問責事項。對需要問責的事項,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受理的調查事項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履行審批程序,工作方案應報本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調查核實證據。對失職失責行為進行調查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自決定調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問責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問責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調查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可以與被調查對象見面,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單位、企業或個人作出說明,調取、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賬目等相關資料。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調查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三)形成問責建議。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集體討論并由組長審定,形成問責建議。問責建議應包括被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失職失責事實,被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具體問責處理意見建議及依據、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等內容。調查組組長對問責建議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作出問責決定。經派出調查組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按權限作出問責處理或提出問責處理建議。

(五)決定執行。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要求處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名投訴、控告、檢舉的,應當告知其處理結果。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問責建議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建議送達被問責單位或者人員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實施。

(六)存檔。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糧食儲備管理的問責情況進行存檔。

第十五條 被調查的單位及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案件調查所需資料,保證客觀、詳細、準確,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被問責單位和人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問責機關(單位)提出申訴,問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申訴情況及時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問責機關(單位)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問責機關(單位)上一級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復核情況作出復核決定。經復查復核,認定原問責決定錯誤的,原問責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在原問責信息發布范圍內公布復查復核決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對辭退或解聘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人事仲裁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申訴、復核的處理時間、范圍、程序、方式等按被問責單位、人員性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實施。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公正文明,充分保障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正當權益。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行使職權時,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檢查對象推銷商品、介紹業務等與執法督查工作無關的行為;

(二)利用檢查之便為個人、他人、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三)接受檢查對象超規格接待陪同,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用餐;

(四)接受檢查對象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五)向檢查對象借款、報銷費用;

(六)參加檢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

第十九條 調查人員行使職權時,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

(二)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等濫用職權;

(三)不按程序和要求開展調查,造成不良后果;

(四)弄虛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隱瞞案情;

(五)未經批準私自會見被調查對象;

(六)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調查對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七)借調查之名非法干預被調查對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人員改正:

(一)擅自對被調查對象開展調查的;

(二)未按要求進行回避的;

(三)有其他不當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違反本制度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以及違反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及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要求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國糧執法規〔2021〕141號)等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湖南
標簽: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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