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監局,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2年第六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2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
為做好本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依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現將本省范圍內上述“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明確為: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