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全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辦發〔2006〕40號、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主要任務。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管理職能,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增強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實行依法行政;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優化重組,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深入宣傳發動。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國辦發〔2006〕40號文件、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全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領會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目的和意義,特別是對各縣區種子公司職工,要進行宣傳發動,穩定人心,在確保明年春季供種的前提下,認真搞好國有資產管理、職工妥善安置等各項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專門成立朔州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組,具體研究解決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各縣區的改革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具體研究本縣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協助農業部門妥善處置剝離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和價格監管;編制人事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界定強化工作職能和職工安置手續辦理工作。
(三)政企分開,人員安置。政企分開是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各縣區人民政府要依照《種子法》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確保2007年6月底前,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來,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由于我市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均屬于事業單位性質,應當剝離其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加快國有種子企業產權制度改革。〖HTF〗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種子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晉政辦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企業改制后仍有國有凈資產或國有股權的,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五)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好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創造寬松環境,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目前,針對我市實際,全市需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10-20個。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種子企業3-5個,100-500萬元種子企業7-15個。以滿足全市農業生產用種需要。鼓勵民營種子企業與國內外大中型種子企業、科研院所聯合,增強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重點扶持科研育種和加工包裝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我省《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種子管理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銷等各種原因造成種子管理機構單位性質改變、人員減少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恢復和完善。
(二)強化種子管理職能。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依照《條例》規定,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培訓農作物種子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依法查處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對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省種子管理部門要組織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加快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四)強化種子管理保障措施。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將公益性、非經營性國有財產劃歸種子管理站,積極支持種子管理部門開展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監管、新品種試驗、審定和種子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依照《條例》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種質資源保護及良種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審定、推廣和種子技術創新等,將列入省里農業生產發展計劃,并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一)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種子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本轄區種子市場準入等政策性規定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凡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策性規定全部廢止。各縣區農業種子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大力營造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統一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二)加強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各縣區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種子質量管理。盡快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種子質量追蹤溯源制度”、“種子質量抽檢制度”等,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三)強化市場監管。各縣區農業種子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建立種子價格干預機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為了加強我市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全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辦發〔2006〕40號、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主要任務。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管理職能,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增強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實行依法行政;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優化重組,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深入宣傳發動。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國辦發〔2006〕40號文件、晉政辦發〔2006〕69號文件和全國種子工作會議、全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領會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目的和意義,特別是對各縣區種子公司職工,要進行宣傳發動,穩定人心,在確保明年春季供種的前提下,認真搞好國有資產管理、職工妥善安置等各項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專門成立朔州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組,具體研究解決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各縣區的改革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具體研究本縣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全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合理界定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協助農業部門妥善處置剝離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增加種子管理和公益性種子事業的投入;工商、物價部門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和價格監管;編制人事部門要協助農業部門解決種子管理機構編制、界定強化工作職能和職工安置手續辦理工作。
(三)政企分開,人員安置。政企分開是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各縣區人民政府要依照《種子法》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確保2007年6月底前,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來,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由于我市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均屬于事業單位性質,應當剝離其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加快國有種子企業產權制度改革。〖HTF〗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種子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晉政辦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企業改制后仍有國有凈資產或國有股權的,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五)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好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創造寬松環境,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目前,針對我市實際,全市需培育扶持民營種子企業10-20個。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種子企業3-5個,100-500萬元種子企業7-15個。以滿足全市農業生產用種需要。鼓勵民營種子企業與國內外大中型種子企業、科研院所聯合,增強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重點扶持科研育種和加工包裝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完善和強化種子管理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我省《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種子管理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工作。由于合并、撤銷等各種原因造成種子管理機構單位性質改變、人員減少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恢復和完善。
(二)強化種子管理職能。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依照《條例》規定,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范、繁育、推廣計劃,發布信息;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培訓農作物種子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依法查處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對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省種子管理部門要組織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加快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四)強化種子管理保障措施。種子管理與生產經營分開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將公益性、非經營性國有財產劃歸種子管理站,積極支持種子管理部門開展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監管、新品種試驗、審定和種子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依照《條例》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種質資源保護及良種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審定、推廣和種子技術創新等,將列入省里農業生產發展計劃,并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一)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種子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本轄區種子市場準入等政策性規定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凡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政策性規定全部廢止。各縣區農業種子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大力營造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統一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二)加強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各縣區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種子質量管理。盡快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種子質量追蹤溯源制度”、“種子質量抽檢制度”等,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三)強化市場監管。各縣區農業種子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建立種子價格干預機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