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已經省局第11次局務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docx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首違不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首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 在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實施“首違不罰”,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堅持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的原則,正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首次輕微違法,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通過提示、警示、告誡等措施,引導當事人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強化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
第五條 適用本規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三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
(二)危害后果輕微;
(三)已主動或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四)屬于《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所列事項(見附表1)。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首違不罰”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依據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開展清單的設立,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對于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查詢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錄入管理系統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案卷材料等方式,確定違法主體是否屬于首次違法。?
第八條 認定違法后果是否輕微應當根據是否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所列具體適用條件,并結合社會影響、改正效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第九條? 對下列違法行為,不適用于本規則:
(一)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觸犯食品、特種設備、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底線,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公眾安全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第十條 適用本規則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處理。在立案核查階段適用本規則的,應在不予立案審批表中載明適用“首違不罰”的事實和理由,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經立案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辦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決定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
第十一條 對于適用“首違不罰”的違法行為,承辦機構應通過建議、提醒、勸告、告誡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并要求簽訂《承諾書》(見附表2)。
第十二條 已適用本規則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故意隱瞞非首次違法事實,且尚未超過處罰時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已適用本規則不予處罰的當事人,三年內再次因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應受行政處罰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 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立卷歸檔備查。
在立案核查階段適用本規則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來源線索、處理情況等信息及時錄入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錄入管理系統平臺。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1年12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表1: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