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已經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提高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和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對承擔市場監管總局轉移支付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三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并持續保持與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制度、樣品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落實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設立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結構,明確規定崗位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應用等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考核,并做好培訓工作記錄。
第五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情況和數據;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未經允許不得分包或轉包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第六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省局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并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利害關系的;
(四)其他應該主動報告的情況。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積極配合省局組織的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或弄虛作假。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八條 省局對承檢機構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進度、問題發現率等進行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量化打分,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分值比例為6:4。
第九條 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及抽樣覆蓋率、均衡性、科學性;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率(問題發現率);
(三)報送的抽檢監測工作數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填報情況;
(四)復檢機構的復檢工作情況;
(五)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工作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
(六)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抽查情況;
(七)其他需要落實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技術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留樣復核檢驗。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隨機組織對承檢機構進行留樣復核檢驗考核,每家承檢機構至少抽取3批次的備份樣品,按照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使用的檢驗方法送其他承檢機構進行復核檢驗。根據具體檢驗項目確定初檢和復核檢驗機構的得分。
(二)能力驗證。省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能力驗證,能力驗證采取盲樣考核、檢驗比對和實驗室比對等方式。重點考核食品安全風險較高,實驗操作較復雜、難度較高的檢驗項目。根據具體檢驗項目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三)現場檢查。省局定期、不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實施情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及項目合同書承諾條件保持情況,實驗室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對抽檢監測數據信息問題較多、不合格樣品檢出率異常、被投訴或舉報、未通過留樣復核檢驗及能力驗證的承檢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現場檢查采取抽查原始記錄、查閱文件資料、現場問詢、現場實驗操作檢查等方式,可復制原始記錄、檢驗報告、電子數據等進行現場取證。對于現場檢查時出現承檢機構不配合的情況,檢查人員可終止現場檢查,并予以記錄,作為后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承檢機構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情況由省局審定。
現場檢查根據檢查項目確定各機構的得分。
第十一條 省局組織對承檢機構開展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根據日常動態質量考核和技術考核結果,確定承檢機構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委托、分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及招標加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處理
第十二條 省局在考核中發現承檢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承檢機構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樣檢驗費用,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食品檢驗人員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三)泄露、謊報、瞞報、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的;
(四)利用抽檢監測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情形的,終身不再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以外其他情形的,5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限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被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整改后現場復查仍未通過的;
(二)拒絕、阻撓、逃避省局組織檢查考核的;
(三)抽檢監測工作情況不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年度考核評價指標的;
(四)如分配的同類品種的抽檢任務,在抽檢過程中未能有效發現風險隱患,被外省或其他單位發現,引起社會危害或輿情不良影響的,或抽檢結果嚴重偏離實際情況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食品抽檢監測任務的情形。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約談承檢機構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并根據情形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3個月至6個月:
(一)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檢監測任務轉包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檢監測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備份樣品丟失或損毀,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應主動報告但未主動報告或申請回避,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
(四)承擔復檢工作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復檢工作的;
(五)超出資質認定批準范圍出具檢驗報告的;
(六)未按約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對約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的;
(八)其他影響食品抽檢監測任務的情形。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被終止委托或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期間,省局已經下達的抽檢監測任務(包括承檢機構已經抽樣但尚未開展檢驗的),由省局依據相關規定委托其他承檢機構完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食品抽樣檢驗機構的考核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