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009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財稅支持
第三章融資促進
第四章創業扶持
第五章創新支持
第六章市場開拓
第七章服務措施
第八章營商環境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高質量發展,穩定和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法律、行政法規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把發展中小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稅務、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制定并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行業規范,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共享的社會化,引導中小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財稅支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八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貸款貼息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精特新發展、創業創新、技術改造與升級、人才培訓等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并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使用規范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小企業實際發展需要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相關的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通過合作設立子基金、增資參股現有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支持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發展。重點支持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前沿技術的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利用新技術、新模式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用于企業發展的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以及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稅收優惠等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優化稅費辦理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緩征、減征、免征措施。
第三章融資促進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盡職免責辦法,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制定解決中小企業精準化貸款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中小企業轉貸資金等,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性融資支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發行股份、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鼓勵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項目經營收益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采購主體和大型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支持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社會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監管,推動建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信用擔保風險控制機制。支持建立擔保業自律性組織,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保險機構推廣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等需求的保險產品,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覆蓋率,提升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對接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納稅、社保、公用事業繳費、倉儲物流等信用信息給予信貸支持。
第四章創業扶持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創辦各種類型的企業,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新興產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對學生開展創業教育,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并進行創業指導。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熱線電話、公共服務平臺等,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政、稅收、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檔案資料、社會保障、技能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投資中小企業。
支持各類社會資本投資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與項目。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中小企業項目,可以通過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工業廠房租售市場監管力度,完善工業廠房供需信息發布機制,促進租售信息公開透明。
第二十五條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小企業,或者以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引導創業者和中小企業進入各類產業園區以及創業基地。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根據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一)失業人員、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員創辦的;
(二)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創辦的;
(五)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改革,優化審批流程,實現中小企業行政許可便捷,降低中小企業設立成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簡化中小企業注銷登記程序,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簡化中小企業住所登記材料。創業初期尚不具備或者不需要實體辦公條件的創業企業,可以利用眾創空間內的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申辦登記。
第五章創新支持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改善經營管理,推動企業提高信息化水平。
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三十一條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咨詢輔導,為中小企業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采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三十四條依法落實國家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究開發費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等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第六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引導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協同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建立健全大中小企業的產業鏈協同發展機制。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公開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鼓勵采購部門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不低于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合格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國際標準認證;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申報老字號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鼓勵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依法開展線上銷售,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擴大產品銷售渠道。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招商引資、擴大出口、境外投資等形式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勞務合作等領域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七章服務措施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促進綜合服務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共同發展。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的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匯集并公布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及時、準確提供信息。
第四十四條鼓勵、支持市場化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服務資源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匯集。
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力資源、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各級人民政府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政府獎勵以及在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方面給予同等待遇和政策支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管理咨詢專家信息庫,為中小企業提供智力支撐。
第四十七條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依托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入會、阻礙退會。
第四十八條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展覽展銷會以及新產品和新技術推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八章營商環境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服務中小企業,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簡化企業申報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五十條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經營者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向中小企業收費的項目及其標準、范圍和依據應當公示,不得擅自對中小企業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布。
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捐贈、訂購書籍報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團協會、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不得對中小企業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表彰、鑒定、考核等活動。
對中小企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時,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對違反規定的審批、檢查、收費,強制企業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舉報和控告。
第五十二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稅費減免、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或者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招標等經濟活動中與中小企業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中小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五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凍結、處分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依法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權限、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并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預算編制審查和執行情況監督中,加強對本級財政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侵犯中小企業權益的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