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評價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創建評價與管理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會同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省食安辦組織制定《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用于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的評價?!对u價細則》由省食安辦根據實際組織修訂。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全域開展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的創建、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縣市區政府根據自身條件可自愿提出申請創建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申報創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食品安全狀況良好,食品產業基礎較好,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基本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能力較強。
(二)政府創建積極性較高,能夠為創建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三)申報前三年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涉食品安全事件。
(四)無其他不能申報的情形。
鼓勵轄區內有風景名勝區、高校集中區、食品產業聚集區等的縣市區積極申報創建。
第六條縣市區政府應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市區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區劃、人口、經濟等基本情況,本地食品特色產業情況,食品安全整體狀況、基礎條件和優勢);
(二)縣市區黨委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創建工作申報情況等;
(三)縣市區計劃為創建提供的組織保障、人力保障、財力保障和政策保障等措施。
第七條市州食安委對縣市區創建申請材料進行初核,可根據需要開展現場核查。初核通過的,在縣市區申請報告上簽署同意意見,確定為創建推薦縣市區。
第八條省食安辦對創建推薦縣市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即確定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創建縣市區(以下簡稱“創建縣”)。
第三章創建
第九條創建評價周期為3年,期滿3年仍未申請驗收評價的,應當重新提出創建申請。
第十條創建縣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健全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制定創建實施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加大投入保障,廣泛宣傳發動,標本兼治,全程治理,組織開展各項創建活動。創建實施方案及創建工作動態等信息應及時向省、市州食安辦報送。
第十一條創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系統治理、問題導向、聯動共建、群眾滿意的原則,落實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方針,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努力解決群眾食品安全方面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持續增強人民群眾對創建工作的知曉率、支持率和滿意率。
第十二條市州食安委應加強對創建縣的指導,通過明查暗訪、現場抽查等方式開展檢查督促,幫助發現問題、查找差距、推進工作。
第四章評價驗收與命名
第十三條創建工作持續開展滿2年后,創建縣可以依據《評價細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創建工作進行全面自查自評。自查自評結果達到要求的,應當通過政府官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訴求、意見、建議以及具體辦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通過公示后,創建縣應在2個月內向市州食安委提交初評申請文件、自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市州食安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初評:
(一)初評檢查。根據《評價細則》,組織對創建縣開展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
(二)社會公示。將初評檢查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三)市州推薦。綜合書面審查、現場評審、社會公示和日常工作等情況,擇優確定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提名名單,提名名單和初評報告于當年6月底前報省食安辦。
第十五條省食安辦按照以下程序組織評價驗收:
(一)平時評價。建立常態化評價管理機制,對創建縣進行全程紀實管理和評價。
(二)滿意度測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創建縣開展食品安全滿意度測評。
(三)資料審查。會同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對創建縣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
(四)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分暗訪和明查兩個環節。
1.暗訪環節。對于通過滿意度測評和資料審查的創建縣,省食安辦適時組織暗訪。暗訪未通過的創建縣經過3個月的整改,由所在市州食安委驗收合格后,省食安辦再次組織暗訪,再次暗訪仍未通過的創建縣,本周期評價驗收工作終止。
2.明查環節。暗訪通過的創建縣,省食安辦組織現場檢查,采取聽取情況介紹、領導訪談、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等方式,全面評價創建縣食品安全管理情況。
(五)綜合評議。組織省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監管部門、有關專家對食品安全滿意度測評、資料審查、現場評審和日常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建議名單。
(六)社會公示。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建議名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的反映問題或線索,交由創建縣所在的市州食安委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省食安辦將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以下簡稱“示范縣”)建議名單報省食安委審定批準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十七條創建縣未通過評價驗收的,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請評價驗收。再次未通過評價驗收的,需重新提出創建申請。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示范縣應在命名第3年6月底前向市州食安委提交復審申請,逾期未提交申請或復審未通過的,示范縣命名稱號自動取消,有關縣市區不得再使用該稱號對外進行宣傳。申請復審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州復審。市州食安委組織對示范縣進行復審,復審結果通過政府官網、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二)省級抽查。省食安辦組織對市州復審情況進行抽查,并結合平時管理情況,提出繼續命名的建議名單。
(三)批準發布。省食安辦報省食安委批準后,公布繼續命名的示范縣。
第十九條示范縣應持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自命名后的次年開始,每年對照《評價細則》進行自查,并在政府官網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有關自查報告和公示情況,及時上報市州食安辦。
第二十條市州食安委應對示范縣進行日常監督和動態管理,自命名后的次年起每年組織1次跟蹤評價。市州跟蹤評價報告和示范縣自查報告在次年1月底前報省食安辦。
第二十一條省食安辦對示范縣進行抽查。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省食安辦可以直接或責成市州食安委開展綜合研判,視情況采取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撤銷命名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示范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確認的,省食安辦可直接或委托市州食安委約談相關示范縣政府負責人:
(一)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或者1次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涉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集中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或上級檢查發現較大問題的;
(三)食品安全工作出現明顯滑坡,或年度評議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安辦可直接或責成市州食安委查明情況,報省食安委同意后,撤銷示范縣命名:
(一)發生重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引發國內外廣泛關注、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上級巡視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年度評議考核不合格以及其他需要撤銷命名的情形。
被撤銷命名的示范縣,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提出創建申請。
第二十四條創建縣政府、市州食安委、第三方機構以及評價檢查人員對相關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于評價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示范縣可以作為績效考核、食品安全評議考核、真抓實干激勵表彰等考核評價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獲得命名的示范縣,當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原則上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六條省食安委及其成員單位、有關市州政府和部門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資金時,應優先支持創建縣和示范縣。
第二十七條獲得命名的示范縣可制定獎勵辦法,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分層次、分步驟開展各類食品安全示范創建行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省食安委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