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相關處室(單位):
《成都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局2021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成都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失信聯合懲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提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水平,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4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在成都市轄區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為基礎,運用大數據技術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食品安全信用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并聯合市級部門和行業協會實施信用約束和信用懲戒。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協同高效、規范應用、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以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以及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用以直接或間接分析判斷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信息為基礎歸集形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產企業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日常監管信息、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食品召回相關信息、輿情信息等。
主體登記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企業類型、成立時間、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東(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許可類別、許可變更事項等各項相關信息。
日常監管信息包括各類監督檢查及整改情況、責任約談及企業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等信息。
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食品召回相關信息包括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等信息。
輿情信息包括投訴舉報和媒體報道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第七條 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特點,將生產食品類別、規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從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評級采用百分制,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八條 根據當年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評定及應用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市場監管融合信息系統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模型自動生成評級結果。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將食品安全風險等級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抽檢監測計劃的依據。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并安排針對性、靶向性跟蹤監督抽檢;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并確定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哨點的監控對象,實施多頻次監督抽檢。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類
第十一條 按照失信程度及潛在失信風險程度從高到低建立分類規則,將食品生產企業分為失信懲戒對象、信用約束對象、預警關注對象、一般監管對象四種類型。
第十二條 失信懲戒對象是指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失信行為的食品生產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
實施下列違法行為,且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為失信懲戒對象: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售許可證件;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四)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非法采購、加工野生動物的;
(七)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生產經營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十)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十一)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信用約束對象是指出現食品安全信用異常,但不足以構成嚴重失信,需要監管部門納入重點監管的食品生產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為信用約束對象:
(一)生產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資料,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對食品作虛假宣傳,監管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產品仍繼續銷售,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一年內出現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的;
(五)在一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2項及以上重點項不符合的;
(六)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違背食品安全相關信用承諾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信用異常的情況。
第十四條 預警關注對象是指存在食品安全信用失信風險,但尚未違法失信,需要予以重點關注的食品生產企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為預警關注對象:
(一)一年內曾被列入信用約束對象名單或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曾在失信懲戒對象和信用約束對象中擔任過相應職務的;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中出現重點項不符合的;
(四)市場主體信用積分評級為B、C、D級的;
(五)其他可能具有較高潛在食品安全風險的情況。
第十五條 一般監管對象是指除失信懲戒對象、信用約束對象、預警關注對象以外的食品生產企業。
第五章 食品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失信懲戒對象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信用約束對象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提升企業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在相應年度風險等級對應的監督檢查次數區間中選擇最高的頻次;
(三)提示相關行業協會、認證機構對涉及企業進行重點關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用約束措施。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視情況可對預警關注對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或開展警示教育;
(二)在相應年度風險等級對應的監督檢查次數區間中選擇最高的頻次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議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年度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對一般監管對象可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對年度風險等級為A、B級風險的一般監管對象,在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時,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二)對年度風險等級為A、B級風險的一般監管對象,采取容錯免責機制,優先考慮按照下限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年度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一般監管對象可優先采取輔導、建議、提示、告誡、約談、公示、回訪等多種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主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
(四)對年度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一般監管對象,結合實際情況給予更多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機會,評優評先時提供便利渠道。
第六章 信用協同監管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和信用約束對象名單采取動態管理方式,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通過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實時推送至參與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聯合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失信懲戒對象開展以下懲戒措施:
(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公示;
(二)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三)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并在發行額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四)在申請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五)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六)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七)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八)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九)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十)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十一)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在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十三)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四)在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時,檢驗檢疫部門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
(十五)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納稅評估,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對其享受稅收優惠從嚴審核;
(十六)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十七)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布其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十八)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十九)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嚴重失信者名單;
(二十)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聯合相關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對信用約束對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為日常監督管理的重點;
(二)三年內不授予榮譽稱號,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
(三)三年內限制或者取消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
(四)取消企業法定代表人評優評先資格;
(五)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依法禁止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
(六)取消其財政補貼資格和政府補貼扶持(撥付財政性補貼資金)等優惠政策;
(七)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等事項中,依法對其做出相關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關申請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組織對食品生產食品安全失信懲戒對象和信用約束對象,按照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本行業內作出通報或發表公開譴責聲明;
(二)對外發出經營和消費提示;
(三)支持受到損害的會員提出賠償要求;
(四)發出暫停交易、拒絕交易等警示;
(五)按照行規作出暫停或者開除會員資格的決定;
(六)對責任人員發出謹慎聘用的警示。
第七章 企業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和證明材料。對被列入、移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相應分級分類,如涉及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信用約束對象名單的情況,應及時撤銷列入決定,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信用約束對象名單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失信懲戒、信用約束對象名單。
第二十七條 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后,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新規定或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