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寬松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有關要求,市政府對我市現有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島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附后),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錄》的事項,申請人須先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方可到市工商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凡未列入《目錄》的事項,一律不作為我市工商登記的前置事項,申請人可直接到市工商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二、對未列入《目錄》的事項,市工商部門與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加快轉變監管方式,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三、嚴格控制新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國家新設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我市不再新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市編制、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對未經批準擅自新增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或變相實施前置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市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省公布實施的目錄進行相應調整并公布實施。
五、市工商部門、市編制部門負責對《目錄》進行解釋。
六、《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發[2014]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為切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寬松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有關要求,市政府對我市現有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島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附后),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錄》的事項,申請人須先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方可到市工商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凡未列入《目錄》的事項,一律不作為我市工商登記的前置事項,申請人可直接到市工商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二、對未列入《目錄》的事項,市工商部門與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加快轉變監管方式,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三、嚴格控制新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國家新設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我市不再新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市編制、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對未經批準擅自新增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或變相實施前置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工商部門會同市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省公布實施的目錄進行相應調整并公布實施。
五、市工商部門、市編制部門負責對《目錄》進行解釋。
六、《目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