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6〕40號文件進一步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98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強化種子市場監管,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務
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管理職能,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改善執法手段,實行依法行政;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一)分類指導搞好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屬于事業性質的,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屬于企業性質的,要按照國企改革的有關規定在清產核資、企業改制的基礎上,將國有資產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管理。此項工作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5月底到6月底,進行工作掃尾和檢查總結。市級涉及到的市種子繁育推廣中心、濱州職業學院技術開發中心要根據單位性質,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剝離經營職能,從事種子科研、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或整體移交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此項工作于今年年底結束。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開辦的種子生產經營實體,現有掛靠各科研院(所、校)及糧食、供銷、郵政系統等單位的國有種子企業,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產權制度的改革,以保證市場公平、合理、有序競爭。到期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種子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改、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二)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開后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把人員安置放到首要位置。堅持既嚴格政策、嚴肅紀律,又有情操作,確保社會穩定。重點做好分流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辭退人員的經濟補償和自謀職業人員的優惠安置等工作,確保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對辭退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經評估核準、備案的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一)健全種子管理機構。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二)加強種子行業體系和隊伍建設。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種子標準體系、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不斷加強對種子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培訓,建設一支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種子管理隊伍。種子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相應業務培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
四、采取有力措施,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一)嚴把種子企業準入關。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有關規定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嚴格執行“先證后照”。對達不到法定條件和有關規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嚴禁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要加強對種子廣告的管理審查,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種子廣告內容要符合法規規定,廣告內容描述的主要性狀應當與該種子審定公告一致。
(二)嚴格商品種子管理。要加強對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的管理,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人員要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種子行業整體水平。要建立種子生產、經營資質跟蹤檢查制度和種子生產基地跟蹤落實制度。商品種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以及生產經營轉基因種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機制。生產、經營者發現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召回,并給予使用者合理補償或及時更換。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