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17-10-01實施】

   2017-09-19 368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監督管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河北省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河北省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核與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經營者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提交與實際經營狀況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嚴格落實。
 
  食品經營者宜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實施“明廚亮灶”, 增強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讓消費者對食品制作加工過程一目了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高低實施分類管理。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權限。
 
  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按照《河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事權劃分規定》的有關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工作。在本規定明確的事權劃分基礎上,設區市與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的事權劃分,如確有需要可由設區市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監管能力做適當適宜的調整。調整應遵循“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則,落實并明確各級責任,并及時將事權調整情況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意見》對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申請者進行靜態風險等級評定。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制定河北省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河北省食品經營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實現全國食品經營許可數據信息共享。
 
  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信息及時錄入河北省食品經營行政許可審批系統,方便上級部門匯總統計和公眾查詢。
 
  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同步推送到具有相應監管職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方便監管部門后續監督。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主體業態分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形式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經營形式包括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其他單位食堂。
 
  申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實體門店,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的,還應當同時申請網絡經營。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申請者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按照《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要求,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四類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中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經營許可內容。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申請者,同時從事銷售類食品經營的,應當同時申請銷售類食品經營項目,銷售類食品經營項目按照食品銷售類許可相關要求執行。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其他類食品制售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由各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先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后,再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四條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50 m2以下的個體經營者達不到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條件的,可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申請辦理小餐飲登記證。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對通過核查的經營項目進行許可。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定期清潔衛生間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申請互聯網經營的,應當提供登錄申請人網站的地址。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經營行政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事項依據《河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事權劃分規定》不屬于本級許可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向具有許可管理權限的許可管理部門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
 
  第二十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受理后至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涉及食品安全的經營場所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同時申請散裝食品銷售的,還應當對散裝食品銷售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現場核查人員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現場核查人員,對受理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時,還應當按照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對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者進行靜態風險等級評定。
 
  第二十三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經營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位置。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河北省代碼、2位地市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三十一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正、副本上變更。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的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上進行標注。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根據申請人要求,可按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同時申請變更可一并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變更許可所需相關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許可證遺失的,應提交補辦許可證的相應材料,與延續申請一并受理。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主要媒體或者縣級以上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在許可證副本上標注“補證”字樣。
 
  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八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五十條 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五十一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餐飲服務類)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000 m2(含1000 m2)以上的食品經營者;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1000 m2(含150 m2,不含1000 m2)的食品經營者;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 m2(不含150 m2)以下的食品經營者。
 
  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入網食品經營者,指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經營者。
 
  (二)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三)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四)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五)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六)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七)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加工制作的各種飲料,包括普通飲品、生鮮乳及制品、自釀啤酒等。
 
  普通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加工制作的,以水、糧食、果蔬、茶葉、乳及乳制品等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流體或半流體食品,包括茶、咖啡、鮮榨果汁、調制酒、豆漿等。
 
  生鮮乳及制品:以生鮮牛(羊)乳為主要原料,經巴氏殺菌或發酵等加工制成的制品,包括:殺菌乳、酸牛乳等。
 
  自釀啤酒,指使用非壓力容器制作的,以大麥芽、酒花、水為主要原料,經啤酒酵母發酵作用釀制而成的,飽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
 
  壓力容器,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八)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九)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或按數量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十)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制)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