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我省實際,印發了《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印發《細則》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內容相繼修訂;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同時,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層出不窮,2015年10月26日原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食品經營許可活動的規范要求。為貫徹落實現行法律法規的新要求,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推動食品經營許可活動更加科學、合理、規范,有必要重新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二、制定《細則》的主要考慮
一是體現《審查通則》的所有要求;二是對《通則》部分條款編排進行調整,以期更加便于查閱;三是結合我省實際,對《通則》部分規定作進一步細化,爭取更加精確、具體,以期申請人更加易于理解和工作人員便于操作。
三、《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共六章88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為《細則》的設立依據,實施范圍,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分類審查,現場核查等相關規定。
第二章為許可審查通用要求,主要規定食品經營者的制度、人員、經營場所選址與環境、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通用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章為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主要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等方面的許可審查要求;同時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校外托管機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作出規定。
第四章為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主要規定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許可審查要求;同時對散裝食品銷售、散裝熟食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作出規定。
第五章為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主要規定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及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章為附則,主要為定義《細則》中的部分術語,《細則》的解釋部門、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相關規定。
四、《細則》對《通則》的主要細化內容
(一)細化現場核查的程序,明確現場核查遇到特殊情形時的處理辦法,明確現場核查時限。
(二)根據我省實際,規定校外托管機構應在主體業態后標注,明確校外托管機構許可的審查條件。
(三)規定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標注。
(四)明確哪些經營項目可以申請簡單制售,明確簡單制售許可的審查條件。
(五)明確跨省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報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