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室:
州食品放心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2004年全州食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業經州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4年全州食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州食品放心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鞏固食品藥品放心工程成果,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繼續推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為主線,突出源頭治理,重點抓好種植、生產、銷售、消費四個環節,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為實現國家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規劃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指導原則:堅持州政府統一領導、縣(市)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聯合行動的方針,以“求真務實、抓專、抓細、抓實”為原則,立足當前,標本兼治,著力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類指導,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食品放心工程。
二、工作重點和目標
工作重點:重點整治和監管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糧、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食雜品、水產品等食品以及農村、城鄉結合部、城鎮社區、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雜品加工作坊等區域,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工作目標:蔬菜、水果農藥殘留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執行;獲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力爭達到90%;面粉、肉類、兒童食品加工企業基本消除濫用添加劑的行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全面遏制;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有所提高;各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學校食堂、餐飲業量化分級及大型超市、市場進貨索票(證)率達到90%以上,所確定的2至3個重點食品商場(超市)的散裝食品經營達到國家《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城區基本實現5類食品安全準入上市;延吉市至少建立1個以無公害農產品為主的銷售市場。
三、主要任務和職責分工
(一)加大對食品源頭污染的治理力度
l.加大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和整治力度。
一是開展農資打假行動,強化種植業產品農藥殘留的專項整治,堅決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甲胺磷等5種高度有機磷農藥復配制劑停止使用的通知》精神(州農業局、綠色食品辦公室、質監局牽頭)。
二是整治畜產品違禁藥物濫用和獸藥殘留超標行為,加強飼料和獸藥市場的準入管理,逐步建立生產和經營可追溯制度,嚴禁違禁藥品從人用藥品領域流向養殖環節;加大對畜產品及飼料、飲用水質量的抽查力度,嚴禁在養殖及畜產品投入品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州牧業管理局、綠色食品辦公室、質監局牽頭)。
三是整治水產品藥物殘留超標行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加強水產養殖用藥的監管和指導(州水利局、綠色食品辦公室、質監局牽頭)。
2.加強對蔬菜農藥殘留的監測。定期發布蔬菜農藥殘留例行監測結果,對不合格率較高的城市農產品安全進行跟蹤督導(州農業局、綠色食品辦公室、經貿委、質監局、工商局牽頭)。
3.強化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開展生產企業使用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面粉中的過氧化苯甲酰、兒童食品的中糖精鈉、肉類食品中的色素以及EDTA鐵鈉使用的監管力度,基本消除面粉、肉類、兒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濫用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州衛生局牽頭)。
4.嚴肅查處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重點檢查米(面)、食用油、醬油、醋、乳制品、豆制品、飲料、調味品、肉及肉制品、水產品、酒類產品等加工點,清繳陳化糧、礦物油、地溝油、吊白塊、工業用雙氧水、毛發水、敵敵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質(州質監局牽頭)。
(二)加強對食品生產和加工環節的監管
1.強化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與監管。加大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養殖小區、示范農場、出口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力度,建立2個農產品標準化示范區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試點縣(市),完成118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和37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產地污染監控工作(州農業局、綠色食品辦公室牽頭)。
2.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嚴格審查和發放許可證。重點查處食品生產使用非食用物品以及病死畜禽、過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違法行為,嚴格審查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調味品、方便面、糕點(餅干)、罐頭、速凍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類生產企業,對不合格的禁止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生產條件的要吊銷《衛生許可證》,不具備確保產品質量條件的生產企業及不合格的產品要堅決清除市場(州質監局、衛生局牽頭)。
3.嚴格畜禽定點屠宰管理,整頓和規范肉及肉制品流通秩序。積極推進牛、羊、家禽定點集中屠宰工作,徹底清理整頓定點屠宰廠,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違法行為(州經貿委、牧業局牽頭)。
4.加大力度,及時查處各類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案件(州各執法部門牽頭)。
5.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和抽查。增加對重點整治和監管品種,特別是生產集中地、產品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涉及人體健康安全的項目的抽查頻次和覆蓋面。對不合格的要堅決曝光,對問題嚴重的立即責令停止產銷,對多次抽查不合格的要吊銷相關證照,清除市場(州質監局、衛生局、工商局負責)。
(三)加強對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
1.把好市場主體的準入和退出關。嚴格審查食品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嚴格進行前置審批;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對重點商品定期進行質量監督抽驗;全面推廣食品進貨檢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和質量追究制度,規范購銷臺帳等票證內容(州工商局、衛生局牽頭)。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入境動植物源性食品及其他食品的檢驗檢疫(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海關負責)。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對地產和外地農產品實行市場準入(州綠色食品辦公室負責)。
2.充分發揮食品檢測機構的作用。解決重復檢測和部分品種檢測空白的問題,繼續整合檢測資源,充分發揮各類檢測機構的效能(州質監局、衛生局、綠色食品辦公室牽頭)。
3.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在市場抽查和檢驗中發現的影響或危及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堅決清除市場的同時,要徹底查清其進貨渠道和所有銷售場所;要教育和督促企業及時收回已銷售的不安全的食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州工商局牽頭)。
4.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督促和指導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健全質量追溯、封存報告、依法銷毀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質量購銷檔案等制度,積極探索農產品產地編碼和標簽追溯質量監控模式,推廣食品產銷“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經驗(州經貿委、工商局牽頭)。
5.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督促主要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中等城市重點生鮮食品超市健全食品安全檢測機構,開展以速測為主的安全檢測;廣泛宣傳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的國家標準;進一步加快農貿市場改超市、農貿市場退路進廳的進度(州經貿委、質監局、綠色食品辦公室牽頭)。
(四)加強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
認真貫徹執行《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加大對學校食堂、餐飲業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別是小餐館、個體飯店的檢查和監督力度。各縣(市)要確定2至3家重點食品商場、超市,使其達到《散裝食品管理規范》要求(州衛生局牽頭)。
(五)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本著積極、穩妥、務實的精神,大力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延吉市是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市,其他縣(市)至少也要確定2至3個街(道)或鄉(鎮)作為試點(州藥監局牽頭)。
(六)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將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圍繞肉、蔬菜、水果和小型食品加工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堅決取締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企業;同時,加強對已取得證照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州各執法部門)。
(七)廣泛開展社會宣傳
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通過開設專題、專欄、領導訪談錄及名企、名品展示等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實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公布舉報電話,引導和鼓勵消費者舉報投訴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及時曝光重大食品違法案件(州委宣傳部牽頭)。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將實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確保人力、物力、財力及時到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抓出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一致,按照職責分工,層層分解任務、目標,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為加強對食品放心工程的組織領導,州人民政府成立了食品放心工程領導小組,負責食品放心工程的組織協調、督辦及重大案件的查處等工作。
(二)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針對食品行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按照“求真務實、抓專、抓細、抓實”的原則,明確工作重點和目標,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職責分工。
(三)擴大宣傳,提高意識。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重視和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增強社會監督力度和消費者食品安全自我保護意識。各新聞媒體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和報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好典型,及時客觀地曝光違法案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行業道德和規范,重視企業信用,自覺地建立自律機制,強化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消費者是最后一道防線的意識。
(四)嚴格查辦,確保安全。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采取督查和暗訪的形式嚴格查辦各環節工作協調不力、組織不到位、相互推諉、媒體曝光頻率較高、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以及信息報告不及時、不準確、不真實的問題,確保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附件一: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