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督檢查的有效性,落實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市(州)、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對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企業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保證能力等情況進行分級,并按級次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和項目內容。
第六條 對食品企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程序合法、廉潔高效、查幫并重的原則。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 檢查內容
第七條 檢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生產品種和加工方式是否在許可范圍之內。
第八條 檢查食品生產企業進貨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驗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臺帳。
(二)對供貨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自檢或委托檢驗的報告。
(三)采購的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有無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對不合格原料(含半成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第九條 檢查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廠區環境、加工場所及設施的衛生狀況和企業日常衛生自查記錄。
(二)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和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現象;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
(三)產品投料配比記錄,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數量和比例。
(四)使用食品添加劑是否按規定向質監部門備案。
(五)關鍵質量控制點的確定及控制記錄。
第十條 檢查食品出廠檢驗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出廠檢驗報告及其原始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食品出廠檢驗的留樣實物和留樣記錄。
(三)委托實施出廠檢驗的,受委托檢驗機構的資質、檢驗項目以及委托檢驗合同。
(四)檢驗設備是否按周期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五)檢驗必備的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是否完好齊備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六)對經出廠檢驗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
第十一條 檢查食品標識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其中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檢查食品銷售臺帳,包括銷售的每批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
第十三條 檢查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臺帳。包括企業主動召回或依照監管部門公告召回的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等;召回產品的處理記錄;缺陷問題的追溯和責任追究;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報告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不適合從業人員的安置等健康管理的記錄。
第十五條 檢查委托加工食品有關規定落實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雙方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備案材料(營業執照、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等)。
(二)委托加工食品的標識是否標注被委托方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雙方的名稱、地址。
第十六條 檢查投訴登記臺帳及處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投訴內容、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第十七條 檢查食品生產企業建立的各種臺帳、記錄、留存樣品的真實性和保存期限。
第三章 檢查方法
第十八條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編制本轄區內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受檢企業名單和檢查周期,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對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因投訴、舉報涉嫌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檢查內容,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企業產品質量狀況和保證能力,可以施行全項檢查,也可以有針對性的選項檢查。
第二十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以審核查驗為主,也可以采取對產品抽樣檢驗等其他方式。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向企業送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查通知書》(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書面核驗監督檢查時,被檢查企業應當提交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食品生產企業的場所、設備、產品質量、人員健康等情況以及涉嫌違法生產行為時,應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檢查須進入潔凈區域時,監督檢查人員應采取衛生防護措施。
被檢查企業應當指定人員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證據認為被檢查企業原料或食品添加劑涉嫌存在質量問題需要查證時,可以抽樣檢驗。抽樣方法和數量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查表》(見附件2-1)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填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查問題匯總表》(見附件2-2),就檢查情況與該企業交換意見。檢查記錄應當由雙方簽字。被檢查企業對記錄有異議或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要記錄在案。
對投訴、舉報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五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組織互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章 檢查后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下達《食品生產企業責令整改通知書》(見附件3),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在企業整改過程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督促和指導,幫助企業分析問題,制定措施,改善條件,完善制度,提高質量安全意識、管理水平和保證能力。
第二十八條 企業整改期滿或主動提出整改驗收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束后,下達《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復查意見書》(附件4)。
第二十九條 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企業停產整頓;逾期未完成整頓或經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定程序吊銷或提請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行為并不予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被檢查的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依照《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和整改復查的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輸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檔案,并及時通報衛生、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可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私利。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實施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監督檢查信息的;
(三)阻礙、干涉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檢查記錄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業的商業或技術秘密的。
(六)利用監督檢查之便參與有償活動或謀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除本規定所附專用文書外,監督檢查一律使用質量監督執法文書。
第三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和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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