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市場監管所:
現將《2025年度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計劃》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2025年度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為加強食品銷售環節監管工作,督促食品銷售者落實主體責任,及時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監督檢查計劃。
一、檢查對象
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直接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銷售活動的銷售者,以及與前述銷售活動密切相關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經營者等責任主體。
二、檢查單位
各市場監管所負責轄區內食品銷售者及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食品銷售責任主體)的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二科負責對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進行抽查,對各市場監管所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督查。
三、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方式包括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監督檢查應當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實施,除專項執法檢查、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覆蓋監督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日常監督檢查由各市場監管所根據轄區監管工作實際自行組織開展;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由各市場監管所按照區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專項執法檢查由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或市局工作安排,適時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是市局或區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監督抽檢等手段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銷售者實施;體系檢查是對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的檢查。
各市場監管所應當以日常監督檢查為基本手段,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為補充,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著力提升監督檢查的公平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將日常監督檢查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以及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工作相結合;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及時進行核查處置。
四、檢查要求
(一)梳理經營主體底數。各市場監管所應通過許可系統、智慧食品安全監管服務平臺等信息化渠道對轄區內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進行全面梳理,及時依法注銷經營有效期屆滿或主體資格依法終止而未按規定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死戶”“空戶”。
(二)開展風險等級評定。在食品銷售者取得許可或備案的30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當開展首次現場檢查,評定動態風險因素分值并確定風險等級;各市場監管所年初應根據《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附件1)并結合工作實際,維持或調整本轄區內食品銷售責任主體的風險等級。
(三)明確監督檢查頻次。各市場監管所應當每兩年(2024—2025年)對本轄區內所有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進行一次全覆蓋監督檢查。同時,按照市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要求,每年對本轄區內被抽查的食品銷售責任主體對照《食品銷售監督檢查要點表》明確的檢查內容,實施表單式、頻次化、全項目抽查檢查:風險等級為A級的主體,每年檢查不低于1次;風險等級為B級的主體,每年檢查不低于2次;風險等級為C級的主體,每年檢查不低于3次;風險等級為D級的主體,每年檢查不低于4次。當市局或區局開展的專項執法檢查行動對監督檢查覆蓋率和頻次提出更高要求時,應按專項執法檢查要求的檢查覆蓋率和頻次執行。
(四)強化重點領域檢查。各市場監管所要加強對校園食材供貨商、校園內及其周邊食品銷售者、網絡食品銷售者、畜禽水產及肉類產品銷售者、糧食銷售者、含現場制售項目的食品銷售者的監督檢查力度,排查重點領域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開展監督檢查時,在智慧監管系統中對是否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是否銷售大米、是否銷售冷藏冷凍食品等項目如實標注,依托智慧化平臺建立完善并動態更新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大米銷售者、網絡食品銷售者的主體臺賬。
(五)規范食品展銷會開辦。各市場監管所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督促指導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在食品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如實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信息,食品展銷會舉辦期間,各市場監管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展監督抽考。各市場監管所應當每兩年(2024—2025年)對本轄區內所有食品銷售企業開展一次全覆蓋監督抽考。督促引導轄區連鎖食品超市、連鎖便利店等食品銷售企業、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入駐“重慶市陽光食品”App,并通過App內“培訓考核”模塊參與監督抽考;未入駐“重慶市陽光食品”App的食品銷售企業實行線下監督抽考,各市場監管所可使用區局前期印發的《長壽區食品銷售者監督抽考試卷》或者自行出題實施監督抽考。
五、檢查記錄
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監管平臺,按照《食品銷售監督檢查要點表》內容逐項檢查并評價。本著問題導向原則,監督檢查人員在評價時,只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小項直接選擇“否”進行記錄,無問題的小項系統默認為“是”,無需人工記錄,發現不存在被檢查情形的,應當選擇“合理缺項”。通過紙質方式記錄檢查評價結果的,要在檢查結束后及時將評價結果錄入系統。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人員認為食品銷售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并執行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
每次監督檢查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提出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對需要記錄的其他事項可以在“說明”處予以說明,采用紙質記錄的可另加附頁。
六、檢查結果公開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填寫或打印《食品銷售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附件2),并將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被檢查責任主體。《食品銷售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經被檢查責任主體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直接張貼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并督促其完整保持至下一次日常監督檢查。被檢查責任主體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除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等信息要在每次抽查檢查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部門網站、專業抽查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七、檢查結果處理
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為“基本符合”或者為“不符合”的,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對限期整改的應當跟蹤整改情況,限期整改結束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實施復核檢查,并做好復查結果記錄。記錄復查結果應當重新制作《食品銷售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按規定張貼公開。
八、檢查資料歸檔
對監督檢查中獲取的監管資料,要按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檔案。監督檢查檔案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電子的,各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附件:1. 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
2.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3.《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填表說明
附件1
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食品銷售風險等級評定工作,不斷提升食品銷售安全監管工作效能和風險管控能力,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精神,結合本市近年來食品銷售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對本市范圍內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經營者等食品銷售責任主體實施風險等級評定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市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銷售安全風險分級工作。
區縣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風險等級評定工作。
基層市場監管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風險等級評定工作。
第四條 食品銷售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級、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開展風險等級評定應當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與“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相結合、與推進“互聯網+監管”相結合,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食品銷售安全風險等級每年年初評定,一年一次。
第七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者按照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兩類因素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確定風險等級。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銷售者按照動態風險因素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確定風險等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經營者等食品銷售責任主體直接評定風險等級。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規模、經營項目、經營類別等內容。動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資質、經營條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自查情況、監督檢查等內容。
綜合考慮兩類因素,合理確定食品銷售風險等級。
第八條 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九條 食品銷售者風險等級評定采用100分制計分確定。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者風險等級得分為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實得分。
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銷售者風險等級得分為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實得分。
風險等級得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十條 評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應當結合食品經營許可檔案,根據《食品銷售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項目,逐項計分,累計確定。食品經營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銷售者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評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結合上一次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并根據《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項計分,累計確定,或者組織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風險等級量化分值得分為0-30(含)分的,評定為A級風險。
風險等級量化分值得分為30-45(含)分的,評定為B級風險。
風險等級量化分值得分為45-60(含)分的,評定為C級風險。
風險等級量化分值得分為60分以上的,評定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存續期的食品銷售責任主體風險等級首次直接評定:
(一)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食用農產品(不含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零售的銷售者直接評定為A級風險。
(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食用農產品(不含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批發銷售者、散裝食品銷售者、冷藏冷凍食品及食用農產品零售者、食品銷售攤販、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經營者直接評定為B級風險。
(三)冷藏冷凍食品、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者直接評定為C級風險。
(四)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直接評定為D級風險。
(五)具有多種經營種類的銷售者,按照對應的最高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對存續的責任主體,年初根據上一個年度的風險等級、《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評定當年度的風險等級,同時,結合上一年度行政處罰結果、監督抽檢結果、監督檢查結果等因素,調整風險等級。調整后的風險等級即為當年度應當評定的風險等級。
(一)首次直接評定的風險等級與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評定的風險等級不符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其中冷藏冷凍食品、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者、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不得調低風險等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食品銷售責任主體的風險等級上調1個等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上調2個等級:
(1)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2)有1次(含)以上國家或者市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論不合格,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3)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銷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經營國家禁止銷售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經營無證加工、偽造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添加非食用物質(含藥品)、來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過健康咨詢、宣傳資料等任何方式虛假夸大宣傳特殊食品的;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不按規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行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
(7)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8)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上調1個等級的,由轄區市場監管所集體研究決定;上調2個等級的,由市場監管所提出建議,經區縣局食品銷售監管科室同意后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食品銷售責任主體的風險等級下調1個風險等級:
(1)連續3年無可上調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2)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管理規范認證的;
(3)獲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場”、“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稱號的;
(4)獲得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5)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因前述情形被上調風險等級的,在評定年度內不得下調其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新開業的食品銷售者的風險等級評定,應當在許可機關核發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評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綜合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確定風險等級。實行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證后現場核查,可與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價合并進行,《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記錄的評價結果亦可作為實行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證后現場核查結果。
新開業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添加劑銷售者、食品銷售攤販、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從事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經營者等責任主體的風險等級評定,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備案號(備案憑證)等相關證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評定動態風險因素分值,由系統根據分值自動生成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按照《食品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進行打分評價的,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銷售責任主體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評定風險等級應當使用《食品銷售風險等級確定表》。
第十六條 風險等級評定結果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的依據。對較高風險等級責任主體的抽查比例應高于對較低風險等級責任主體的抽查比例。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市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編號:
被檢查單位名稱 | 經營地址 |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
許可證編號或 | 檢查次數 | 本年度第次檢查 | ||
備案編號 | ||||
檢查內容: |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稱)檢查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反食品浪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本次監督檢查依據食品銷售監督檢查要點表其他:,共檢查了()項內容,其中重點項()項,一般項()項。 | ||||
檢查結果:本次檢查發現不符合項()項,其中: | ||||
重點項()項,需重點跟蹤整改,項目序號及具體內容如下: | ||||
一般項()項,項目序號分別是: | ||||
結果處理: | ||||
?此次檢查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隱患問題; | ||||
□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存在輕微風險隱患,不涉及違法行為,責令當場改正,且已整改到位; | ||||
?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簡易程序行政處罰,并做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 | ||||
□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涉嫌違法違規,建議立案查處。 | ||||
說明(可附頁): | ||||
檢查人員1(簽名): | 被檢查單位意見: | |||
檢查(執法)證件編號: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 |||
檢查人員2(簽名): | 年月日(章) | |||
檢查(執法)證件編號: | ||||
年月日 |
備注:已提醒食品銷售者落實《安全生產法》主體責任義務。
附件3
填表說明
1.編號:由四位年度號+1位要點表序號+六位流水號組成,如2025-2-000001。銷售環節對應的要點表序號為“2”。
2.名稱: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經營者名稱。如店鋪實際展示名稱與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上的食品經營者名稱不一致的,還應以括號加注其實際展示名稱。
3.經營地址: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上載明的經營地址。
4.聯系人、聯系方式:填寫法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與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食品銷售攤販備案證)上載明的內容一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6.檢查次數:填寫本次檢查屬于本年度對食品銷售者開展的監督檢查的次數。
7.檢查內容:正確勾選采用的監督檢查方式與依據的檢查要點表。每次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體系檢查應當覆蓋全部檢查項目,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可以針對問題線索確定部分項目進行檢查。
8.檢查結果:發現問題的重點項目應逐項填寫,并明確填寫存在的具體問題。
9.結果處理:幾種情形并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形處理要求,同時做出處理。如存在需要調整風險等級情形的,還需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等級。
10.說明:對發現問題及處置措施進行詳細描述,可附頁。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饋食品經營者或相關責任主體,一份監管部門留存,一份用于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