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糧食市場穩定和區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根據(臨政發[2005]49號)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文件精神,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地方儲備糧是指區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防備嚴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以及國防動員應急等情況的糧食(以小麥為主)。
第三條 區地方儲備糧所有權屬區人民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區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區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區糧食局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 區糧食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儲備糧食計劃;審核和認定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和儲存倉庫的資格和條件;檢查監督全區儲備糧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儲存安全;參與制定儲備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
第六條 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工作;擬訂糧食儲備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的儲存招標、政府采購、競價拍賣等工作;組織地方儲備糧日常檢查和輪換工作;負責地方儲備糧各項統計工作。
第七條 區財政局根據《1臨汾市儲備糧油財政財務管理辦法》(臨財建[2006]29號)有關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儲備基金;會同區糧食局、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等部門制定儲備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核定、安排、撥付和結算儲備費用、價差補貼以及其他由地方政府負擔的政策性補貼;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八條 區質監局會同糧食局、發改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負責核定區地方儲備糧食的質量、等級、價格和儲備糧食的儲存日常的監測工作
第九條 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糧油貸款管理政策規定,根據區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食計劃,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資金借貸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發改局根據市場情況,會同糧食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儲備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制定區地方儲備糧收購價格和政府平抑市場投放、拋售區地方儲備糧等價格的確定工作。
第十一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實行專庫儲存和委托儲存相結合的辦法。專庫儲存,是指區政府建立糧食儲備專庫儲存;委托儲存,是指在沒有糧食儲備專庫的情況下,委托具備條件的糧食購
銷企業負責儲存。
第十二條 區儲備糧食品種以小麥為主,必要時可儲存一定數量的成品糧(面粉)。具體儲備品種以市場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相對集中、平戰結合、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四條 區地方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達不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質量標準不能作為儲備糧。
第十五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必須具備儲存糧食的儲存條件,有可靠的資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儲存招標或政府確定下達的指令指標以及核定的入庫價格和等極,按質按量組織收購入庫,杜絕不合格糧食入庫,保證地方儲備糧入庫質量和數
量。
第十七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以及《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積極采用科學保糧新技術,加強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帳實相符;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和達到“四無”(無蟲害、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糧食儲存標準,做好糧情常規檢壩6工作,確保地方儲備糧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實物臺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牌,每月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糧食局和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報送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和儲備糧進出庫和日
常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糧食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區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實行儲備糧輪換制度,區地方儲備糧食定期輪換和不定期輪換。定期輪換即按糧食儲存保質年限,按比例吐陳納新;不定期輪換即按糧食市場情況和政府要求推陳補新,保證區地方儲備糧數量足、品質好。
第二十一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實發性事件,國防動員應急等情況下,區政府可暫停輪換并及時組織補庫,保證應急供應的糧源。
第二十二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必須以糧食質量狀況和儲存年限為依據,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擇機輪換。一般情況下,小麥兩年輪換一次。每次輪換比例約占儲備總量20%—30%(即庫存總量保持儲備規模的70%—80%),輪換進出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三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地方儲備糧時,由糧食局向區政府糧食應急領導組提出申請,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需投放市場的區地方儲備糧,由區糧食局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動用品種、數量和價格,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按政府指令拋售區地方儲備糧,其銷售價格由區糧食局會同區發改、財政、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確定。發生虧損的由區糧食儲備基金撥補;盈利的用于補充區糧食儲備基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地方儲備糧是指區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防備嚴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以及國防動員應急等情況的糧食(以小麥為主)。
第三條 區地方儲備糧所有權屬區人民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區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區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區糧食局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 區糧食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儲備糧食計劃;審核和認定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和儲存倉庫的資格和條件;檢查監督全區儲備糧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儲存安全;參與制定儲備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
第六條 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工作;擬訂糧食儲備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的儲存招標、政府采購、競價拍賣等工作;組織地方儲備糧日常檢查和輪換工作;負責地方儲備糧各項統計工作。
第七條 區財政局根據《1臨汾市儲備糧油財政財務管理辦法》(臨財建[2006]29號)有關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儲備基金;會同區糧食局、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等部門制定儲備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核定、安排、撥付和結算儲備費用、價差補貼以及其他由地方政府負擔的政策性補貼;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八條 區質監局會同糧食局、發改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負責核定區地方儲備糧食的質量、等級、價格和儲備糧食的儲存日常的監測工作
第九條 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糧油貸款管理政策規定,根據區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食計劃,負責區地方儲備糧的資金借貸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發改局根據市場情況,會同糧食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儲備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制定區地方儲備糧收購價格和政府平抑市場投放、拋售區地方儲備糧等價格的確定工作。
第十一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實行專庫儲存和委托儲存相結合的辦法。專庫儲存,是指區政府建立糧食儲備專庫儲存;委托儲存,是指在沒有糧食儲備專庫的情況下,委托具備條件的糧食購
銷企業負責儲存。
第十二條 區儲備糧食品種以小麥為主,必要時可儲存一定數量的成品糧(面粉)。具體儲備品種以市場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相對集中、平戰結合、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四條 區地方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達不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質量標準不能作為儲備糧。
第十五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必須具備儲存糧食的儲存條件,有可靠的資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儲存招標或政府確定下達的指令指標以及核定的入庫價格和等極,按質按量組織收購入庫,杜絕不合格糧食入庫,保證地方儲備糧入庫質量和數
量。
第十七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以及《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積極采用科學保糧新技術,加強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帳實相符;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和達到“四無”(無蟲害、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糧食儲存標準,做好糧情常規檢壩6工作,確保地方儲備糧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儲存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實物臺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牌,每月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糧食局和區糧食儲備管理中心報送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和儲備糧進出庫和日
常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區地方儲備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糧食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區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實行儲備糧輪換制度,區地方儲備糧食定期輪換和不定期輪換。定期輪換即按糧食儲存保質年限,按比例吐陳納新;不定期輪換即按糧食市場情況和政府要求推陳補新,保證區地方儲備糧數量足、品質好。
第二十一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實發性事件,國防動員應急等情況下,區政府可暫停輪換并及時組織補庫,保證應急供應的糧源。
第二十二條 區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必須以糧食質量狀況和儲存年限為依據,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擇機輪換。一般情況下,小麥兩年輪換一次。每次輪換比例約占儲備總量20%—30%(即庫存總量保持儲備規模的70%—80%),輪換進出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三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地方儲備糧時,由糧食局向區政府糧食應急領導組提出申請,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需投放市場的區地方儲備糧,由區糧食局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動用品種、數量和價格,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按政府指令拋售區地方儲備糧,其銷售價格由區糧食局會同區發改、財政、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確定。發生虧損的由區糧食儲備基金撥補;盈利的用于補充區糧食儲備基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