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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8-02-24 842
核心提示:(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二)《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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