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加強質量工作考核,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提高我市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總體水平,建設質量強市,制定本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和《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14年9月22日
天津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加強質量工作考核,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提高我市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總體水平,建設質量強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質量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委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范圍包括產品、工程、服務等領域的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及質量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至89分)、C級(60至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目標發布。市市場監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質量工作目標,結合我市質量工作實際,制定年度考核評分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考核對象發布。
(二)自我評價。考核對象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年度考核評分細則,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形成被考核年度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及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于每年6月30日前報市市場監管委。
(三)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自評報告及對考核對象實地核查情況,并參考相關文件、記錄、資料等,對考核對象年度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四)報批與通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考核結果經審定后,由市市場監管委通報考核對象,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和授予榮譽稱號等,收緊或暫停對該單位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抄送市市場監管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考核結果送交組織部門和監察機關,納入績效考核,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質量獎勵制度,增強我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 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質量獎是我市在質量領域內的最高獎項,授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天津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鼓勵企業或組織自行申報,并嚴格按照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天津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表彰名額為質量獎不超過5個、提名獎不超過5個。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擬定的天津質量獎有關文件和制度規范;
(三)審議、公示評審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審定天津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評審工作計劃,具體組織開展天津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宣傳、推廣、培育等工作;
(二)負責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天津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負責組織修訂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序;
(四)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并從中遴選產生每次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組;
(五)負責評審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考核、監督;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第八條 天津質量獎的培育、推廣和評審,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技術機構的作用。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行業協會、學會,負責本區縣、本行業天津質量獎的培育、組織、宣傳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津質量獎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天津質量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掌握核心技術、自主品牌,產品服務、經營質量、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市場競爭力等方面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
(三)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社會、經濟效益突出。
(四)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環保、質量等有關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應取得有關證照。兩年內在各級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中未發現質量問題,沒有因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五)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和市場信譽,顧客滿意度高,發展勢頭良好。
第四章 評審規則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按照不同行業經營規模、質量管理、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度、誠信記錄及社會貢獻等方面的相關要求,制訂評審規則,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質量工作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保證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的科學性、一致性。
第十二條 申報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均未達到評審規則要求的,該獎項可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開展前,由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或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區縣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學會。
第十五條 區縣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將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報送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后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材料不完整的,及時通知該企業或組織補充完善。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對參評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接到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后,征求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匯總后連同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天津質量獎獲獎名單,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獎勵。對獲得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對獲得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表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管理,并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監察機關依法對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評審委員會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予以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申報天津質量獎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形象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不得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產品宣傳。
第二十五條 參與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相關規定。對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評審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管理方法和經驗的義務。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和《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14年9月22日
天津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加強質量工作考核,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提高我市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總體水平,建設質量強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質量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委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范圍包括產品、工程、服務等領域的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及質量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至89分)、C級(60至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目標發布。市市場監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質量工作目標,結合我市質量工作實際,制定年度考核評分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考核對象發布。
(二)自我評價。考核對象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年度考核評分細則,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形成被考核年度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及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于每年6月30日前報市市場監管委。
(三)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自評報告及對考核對象實地核查情況,并參考相關文件、記錄、資料等,對考核對象年度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四)報批與通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考核結果經審定后,由市市場監管委通報考核對象,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和授予榮譽稱號等,收緊或暫停對該單位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抄送市市場監管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考核結果送交組織部門和監察機關,納入績效考核,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質量獎管理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質量獎勵制度,增強我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 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質量獎是我市在質量領域內的最高獎項,授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天津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鼓勵企業或組織自行申報,并嚴格按照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天津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表彰名額為質量獎不超過5個、提名獎不超過5個。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擬定的天津質量獎有關文件和制度規范;
(三)審議、公示評審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審定天津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評審工作計劃,具體組織開展天津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宣傳、推廣、培育等工作;
(二)負責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天津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負責組織修訂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序;
(四)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并從中遴選產生每次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組;
(五)負責評審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考核、監督;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第八條 天津質量獎的培育、推廣和評審,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技術機構的作用。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行業協會、學會,負責本區縣、本行業天津質量獎的培育、組織、宣傳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津質量獎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天津質量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掌握核心技術、自主品牌,產品服務、經營質量、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市場競爭力等方面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
(三)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社會、經濟效益突出。
(四)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環保、質量等有關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應取得有關證照。兩年內在各級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中未發現質量問題,沒有因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
(五)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和市場信譽,顧客滿意度高,發展勢頭良好。
第四章 評審規則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按照不同行業經營規模、質量管理、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度、誠信記錄及社會貢獻等方面的相關要求,制訂評審規則,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質量工作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保證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的科學性、一致性。
第十二條 申報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均未達到評審規則要求的,該獎項可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開展前,由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或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區縣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學會。
第十五條 區縣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將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報送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后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材料不完整的,及時通知該企業或組織補充完善。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對參評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接到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后,征求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匯總后連同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天津質量獎獲獎名單,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獎勵。對獲得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對獲得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表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管理,并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監察機關依法對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天津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評審委員會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予以公開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申報天津質量獎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形象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不得使用天津質量獎稱號進行產品宣傳。
第二十五條 參與天津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相關規定。對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評審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管理方法和經驗的義務。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