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相關技術評審機構: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進行了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依法做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受理審查審批
各市行政審批部門、技術評審機構應嚴格依照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實施受理審批和審查。對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向申請人做好政策解釋和說明,不得受理相關申請,增加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計量認證)的,各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技術評審機構評審過程中發現已受理申請有“無需取得資質認定”項目的,應及時反饋相關市行政審批機關,由行政審批機關通知申請人辦理終止手續或變更其申請內容。
二、取消8個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
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審批和審查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含變更申請、延續申請)。2019年12月1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審批的申請,不再對相關領域項目發放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各市行政審批機關要依法依規做好終止或變更手續。
三、穩妥做好告知承諾試點改革工作
在濟南、青島、煙臺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改革。省局已先期完成行政審批平臺調整工作,濟南、青島、煙臺3市行政審批機關要嚴格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網上申請,應如實作出承諾,選擇標注“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按規定提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后作出審批決定,發放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不再實施現場核查。各市行政審批機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要求,將企業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
對不屬于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申請人,濟南、青島、煙臺3市行政審批機關應在審批系統中刪除“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標志,按一般程序實施受理、審查、審批。自由貿易試驗區外,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改革。承諾告知制改革的推廣,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另行部署。
四、持續做好優化準入服務
(一)繼續實行不見面審批。推行在線預先服務指導,窗口服務人員通過互聯網指導企業修改申報材料。實行無紙申報,網上辦理,證件文書免費寄遞,電子申請材料、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檔案同等法律效力。
(二)人員變更及一般標準變更實行報備制度。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人員變更或者無實質變化的有關標準變更時,應當提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及相關變更材料,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各市行政審批機關、相關技術評審機構要依照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做好甄別,確認人員變更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確認授權簽字人簽字領域符合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確認有關標準變更無實質變化屬于一般標準變更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且符合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要求的,依照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接收申請人報備的申請材料,并公開申請人報備材料,報備材料不再加蓋“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反饋申請人。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各地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
(三)推行“一家一證”。取消檢驗檢測機構以授權名稱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凡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依法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包括檢驗檢測,并且能夠獨立、公正從業的,均可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組織包括: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
各市行政審批機關、技術評審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推進過程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省局登記注冊處聯系。
附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
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認真落實“證照分離”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創新完善檢驗檢測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優化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充分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逐步實現資質認定范圍清單管理。
1.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已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不再受理相關資質認定事項申請,不再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
(二)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度。
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對于檢驗檢測機構能夠自我承諾符合告知的法定資質認定條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糾正的許可事項,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資質認定。具體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見附件)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由貿易試驗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先行試點實施告知承諾制度。根據試點工作情況,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優化準入服務,便利機構取證。
1.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時,對于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并且申請事項無實質變化的,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形式審查方式,對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無需實施現場評審。
2.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人員變更或者無實質變化的有關標準變更時,可以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3.對于選擇一般資質認定程序的,許可時限壓縮四分之一,即: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許可系統,逐步實現申請、許可、發證全過程電子化。
(四)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實現檢驗檢測機構“一家一證”。
1.逐步取消檢驗檢測機構以授權名稱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以在機構實體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上背書的形式保留其授權名稱;檢驗檢測機構與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質量體系管理的,按照機構自愿申請原則,試點推行證書“一體化”管理,資質認定證書附分支機構地點以及檢驗檢測能力。
2.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的檢驗檢測基本條件、技術能力、資質認定信息等相關內容統一接入對外公布的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大數據平臺,納入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
二、抓好相關落實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培訓、指導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積極組織做好相關改革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加強相關資質認定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培訓,加快完善網上許可系統、信息系統建設,確保資質認定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堅持依法推進,切實履職到位。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改革措施,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協調和修訂工作,不斷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主體責任。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暗訪問題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抽查比例,嚴查偽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等違法行為;積極運用信用監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落實檢驗檢測機構主體責任和相關產品質量連帶責任;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機構承諾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核查,發現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嚴重不實的,應當撤銷相應資質認定事項,予以公布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本意見規定的相關改革事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制度,提高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效率,依照《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資質認定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機構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當由資質認定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政務大廳或者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便于檢驗檢測機構索取或者下載。
第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通過登錄資質認定部門網上審批系統或者現場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資質認定部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九條 申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后,應當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對機構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并作出相應核查判定;對于機構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并對其承擔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并予以公布。
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相關資質認定事項,檢驗檢測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資質認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資質認定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資質認定部門的告知內容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二、申請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典型檢測報告;
3. 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場所文件;
5. 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場所變更后的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
3. 固定場所文件;
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三)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 相關固定場所文件;
4. 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資質認定部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進行了部署。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依法做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受理審查審批
各市行政審批部門、技術評審機構應嚴格依照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實施受理審批和審查。對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向申請人做好政策解釋和說明,不得受理相關申請,增加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計量認證)的,各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技術評審機構評審過程中發現已受理申請有“無需取得資質認定”項目的,應及時反饋相關市行政審批機關,由行政審批機關通知申請人辦理終止手續或變更其申請內容。
二、取消8個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
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審批和審查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含變更申請、延續申請)。2019年12月1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審批的申請,不再對相關領域項目發放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各市行政審批機關要依法依規做好終止或變更手續。
三、穩妥做好告知承諾試點改革工作
在濟南、青島、煙臺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改革。省局已先期完成行政審批平臺調整工作,濟南、青島、煙臺3市行政審批機關要嚴格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網上申請,應如實作出承諾,選擇標注“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按規定提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合格后作出審批決定,發放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不再實施現場核查。各市行政審批機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要求,將企業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
對不屬于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申請人,濟南、青島、煙臺3市行政審批機關應在審批系統中刪除“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標志,按一般程序實施受理、審查、審批。自由貿易試驗區外,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改革。承諾告知制改革的推廣,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另行部署。
四、持續做好優化準入服務
(一)繼續實行不見面審批。推行在線預先服務指導,窗口服務人員通過互聯網指導企業修改申報材料。實行無紙申報,網上辦理,證件文書免費寄遞,電子申請材料、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檔案同等法律效力。
(二)人員變更及一般標準變更實行報備制度。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人員變更或者無實質變化的有關標準變更時,應當提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及相關變更材料,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各市行政審批機關、相關技術評審機構要依照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做好甄別,確認人員變更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確認授權簽字人簽字領域符合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確認有關標準變更無實質變化屬于一般標準變更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且符合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要求的,依照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接收申請人報備的申請材料,并公開申請人報備材料,報備材料不再加蓋“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反饋申請人。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各地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
(三)推行“一家一證”。取消檢驗檢測機構以授權名稱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凡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依法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包括檢驗檢測,并且能夠獨立、公正從業的,均可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其他組織包括: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
各市行政審批機關、技術評審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規定,推進過程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省局登記注冊處聯系。
附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
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認真落實“證照分離”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創新完善檢驗檢測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優化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充分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逐步實現資質認定范圍清單管理。
1.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已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不再受理相關資質認定事項申請,不再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
(二)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度。
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對于檢驗檢測機構能夠自我承諾符合告知的法定資質認定條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糾正的許可事項,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資質認定。具體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見附件)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由貿易試驗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先行試點實施告知承諾制度。根據試點工作情況,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優化準入服務,便利機構取證。
1.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時,對于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并且申請事項無實質變化的,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形式審查方式,對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無需實施現場評審。
2.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人員變更或者無實質變化的有關標準變更時,可以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3.對于選擇一般資質認定程序的,許可時限壓縮四分之一,即: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許可系統,逐步實現申請、許可、發證全過程電子化。
(四)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實現檢驗檢測機構“一家一證”。
1.逐步取消檢驗檢測機構以授權名稱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以在機構實體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上背書的形式保留其授權名稱;檢驗檢測機構與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質量體系管理的,按照機構自愿申請原則,試點推行證書“一體化”管理,資質認定證書附分支機構地點以及檢驗檢測能力。
2.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的檢驗檢測基本條件、技術能力、資質認定信息等相關內容統一接入對外公布的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大數據平臺,納入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
二、抓好相關落實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培訓、指導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積極組織做好相關改革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加強相關資質認定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培訓,加快完善網上許可系統、信息系統建設,確保資質認定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堅持依法推進,切實履職到位。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改革措施,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協調和修訂工作,不斷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主體責任。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暗訪問題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抽查比例,嚴查偽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等違法行為;積極運用信用監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落實檢驗檢測機構主體責任和相關產品質量連帶責任;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機構承諾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核查,發現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嚴重不實的,應當撤銷相應資質認定事項,予以公布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本意見規定的相關改革事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制度,提高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效率,依照《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資質認定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機構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七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應當由資質認定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政務大廳或者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便于檢驗檢測機構索取或者下載。
第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通過登錄資質認定部門網上審批系統或者現場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資質認定部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九條 申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后,應當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對機構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并作出相應核查判定;對于機構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并對其承擔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并予以公布。
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相關資質認定事項,檢驗檢測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資質認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資質認定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資質認定部門的告知內容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二、申請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典型檢測報告;
3. 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場所文件;
5. 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場所變更后的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
3. 固定場所文件;
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三)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 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 相關固定場所文件;
4. 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資質認定部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