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江北新區衛生健康和民政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加強我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工作,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南京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做好實施前的培訓、宣傳、銜接等準備工作。
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3日
南京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加強我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健康檢查)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是指對用人單位年滿16周歲以上的從業人員,經依法開展本辦法規定項目的醫學診查、出具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的活動。
第三條(用人單位)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系指注冊在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南京市食品攤販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備案信息公示卡、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單位。
第四條(從業人員)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系指用人單位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直接從事飲用水供水、管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人員,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人員以及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上從業人員需取得健康證明。上述之外的其他行業人員不在此辦法規定的健康檢查范圍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內醫療資源配置情況,結合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服務需求,指定免費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并向社會公示。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獲取健康證進行宣傳指導。
市、區財政部門保障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相關經費,將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區財政按照補助標準每年支付定點體檢機構補助經費。
第六條(體檢內容)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內容應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項目:X線、糞便痢疾(志賀菌)和傷寒、副傷寒(沙門菌)培養及鑒定、谷丙轉氨酶或(和)甲型肝炎抗體(IgM)測定、戊型肝炎抗體(IgM)測定及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診查,排除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
根據相關規范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七條(告知指導)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許可、誰告知”“誰監管、誰告知”的原則,告知并指導相關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相關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
第八條(賬號申請)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在“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或“健康南京”App申請賬號,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簽署信用告知承諾、提供相關許可證。
新取得營業執照、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新開辦用人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過系統或“健康南京”App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簽署信用告知承諾并上傳營業執照進行預約申請。待取得許可證后,進一步完善注冊。
第九條(單位預約)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原則上采取用人單位線上統一預約的方式,通過系統或“健康南京”App進行統一預約申請。申請單位填寫待體檢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選擇轄區體檢機構和體檢時間,經體檢機構審核通過后完成預約。
第十條(個別申請)從業人員也可以通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形式,自行通過“健康南京”App線上預約本轄區體檢機構。證明材料有:
(一)有效身份證件:國內從業人員提供身份證原件,港、澳、臺、國外從業人員提供相應通行證或護照;
(二)用人單位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等)或其他憑證,證明需加蓋紅章。
第十一條(體檢質量)遵循“誰體檢誰發證,誰體檢誰負責”的原則,從事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機構和人員應當規范采集樣品,確保體檢質量,如發現被檢人員不能排除相關疾病的,不得出具健康證。
第十二條(體檢服務)健康檢查定點機構應在體檢7個工作日對體檢合格人員出具健康證,健康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從業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不再重復體檢。
健康檢查定點機構開展體檢服務時間、體檢內容要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其失信行為將通過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納入社會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紙質打印)全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定點機構統一通過系統生成電子健康證,可進入“健康南京”App查詢、打印。
第十五條(信息檔案)全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定點機構統一使用系統,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登記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生成電子的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簡稱電子健康證),健康檢查檔案至少保存5年,健康檢查信息進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電子健康證包含數字簽名和二維碼防偽,與紙質健康證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一年。從業人員可登錄系統或“健康南京”App查詢、下載、打印電子健康證,也可到體檢機構領取。健康證遺失者自行打印。
第十六條(組織實施)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相關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此為準。法律法規規范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加強我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工作,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南京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做好實施前的培訓、宣傳、銜接等準備工作。
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3日
南京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加強我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健康檢查)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是指對用人單位年滿16周歲以上的從業人員,經依法開展本辦法規定項目的醫學診查、出具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健康證)的活動。
第三條(用人單位)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系指注冊在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南京市食品攤販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小餐飲備案信息公示卡、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單位。
第四條(從業人員)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系指用人單位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直接從事飲用水供水、管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人員,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人員以及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上從業人員需取得健康證明。上述之外的其他行業人員不在此辦法規定的健康檢查范圍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內醫療資源配置情況,結合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服務需求,指定免費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并向社會公示。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獲取健康證進行宣傳指導。
市、區財政部門保障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相關經費,將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區財政按照補助標準每年支付定點體檢機構補助經費。
第六條(體檢內容)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內容應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項目:X線、糞便痢疾(志賀菌)和傷寒、副傷寒(沙門菌)培養及鑒定、谷丙轉氨酶或(和)甲型肝炎抗體(IgM)測定、戊型肝炎抗體(IgM)測定及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診查,排除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
根據相關規范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七條(告知指導)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許可、誰告知”“誰監管、誰告知”的原則,告知并指導相關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相關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
第八條(賬號申請)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在“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或“健康南京”App申請賬號,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簽署信用告知承諾、提供相關許可證。
新取得營業執照、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新開辦用人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過系統或“健康南京”App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簽署信用告知承諾并上傳營業執照進行預約申請。待取得許可證后,進一步完善注冊。
第九條(單位預約)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原則上采取用人單位線上統一預約的方式,通過系統或“健康南京”App進行統一預約申請。申請單位填寫待體檢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選擇轄區體檢機構和體檢時間,經體檢機構審核通過后完成預約。
第十條(個別申請)從業人員也可以通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形式,自行通過“健康南京”App線上預約本轄區體檢機構。證明材料有:
(一)有效身份證件:國內從業人員提供身份證原件,港、澳、臺、國外從業人員提供相應通行證或護照;
(二)用人單位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書等)或其他憑證,證明需加蓋紅章。
第十一條(體檢質量)遵循“誰體檢誰發證,誰體檢誰負責”的原則,從事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機構和人員應當規范采集樣品,確保體檢質量,如發現被檢人員不能排除相關疾病的,不得出具健康證。
第十二條(體檢服務)健康檢查定點機構應在體檢7個工作日對體檢合格人員出具健康證,健康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從業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不再重復體檢。
健康檢查定點機構開展體檢服務時間、體檢內容要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其失信行為將通過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納入社會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紙質打印)全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定點機構統一通過系統生成電子健康證,可進入“健康南京”App查詢、打印。
第十五條(信息檔案)全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定點機構統一使用系統,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登記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生成電子的南京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簡稱電子健康證),健康檢查檔案至少保存5年,健康檢查信息進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電子健康證包含數字簽名和二維碼防偽,與紙質健康證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一年。從業人員可登錄系統或“健康南京”App查詢、下載、打印電子健康證,也可到體檢機構領取。健康證遺失者自行打印。
第十六條(組織實施)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相關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此為準。法律法規規范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