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2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縣(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道口管理、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依法接受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口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采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后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網絡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七、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十一、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縣(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道口管理、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依法接受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口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采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后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網絡平臺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七、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十一、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