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遵循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倡導與規制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公眾共同參與、社會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六)開展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廣播電視和網絡信息安全等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遵循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倡導與規制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公眾共同參與、社會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六)開展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廣播電視和網絡信息安全等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