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委機關有關處室和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認真做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我委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該細則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八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銷售經營者涉及多種食品銷售經營類別的,按照一種類別歸類。食品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銷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歸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歸類。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六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單位食堂包括四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食品、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明確標注。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禁止制作產生壓力的飲品);
(十)半成品制售;
(十一)其他類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項為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為餐飲服務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申請其他類食品銷售(或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形式,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且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及經營項目減項的,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制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現場核查記錄一式三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和現場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現場核查表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現場核查記錄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經營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或單位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及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可以按照各經營項目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食品銷售場所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拍攝1張);餐飲服務場所分別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記錄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二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中的經營場所地址應與實際地址相一致,并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第十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有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交外設倉庫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營業執照或自有外設倉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設備設施布局圖。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三)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四)有食品貯存場所的,貯存的食品應設區域存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五)貯存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應當保證食品標簽標注貯存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銷售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注明聯系方式。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相關資料。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一條 食品貿易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管理辦公場所。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配備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存放散裝食品的容器(或散裝食品的簡易外包裝)上設有標識,如實標明該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二十五條 食品貿易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大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清洗消毒和加工操作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等。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設置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面點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有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一條 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相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四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鮮榨果蔬汁和冷飲乳飲料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鮮榨果蔬汁和冷飲乳飲品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九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
制售鮮榨果蔬汁、冷飲乳飲品和蔬果拼盤的,需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一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二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中央廚房進行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時,需采取冷鏈方式運輸。
需要冷卻、內包裝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或按照第五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第五十五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五十六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五十七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六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須設置分餐間。
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第六十一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三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四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六十五條 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七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辦單位食堂的,應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有關制度。
第六十九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第七十條 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二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及區域定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四條 根據本細則制定現場核查表,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七十五條 尊重不同國家或民族飲食特色、風俗文化,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官網無附件】:1.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2.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
3.
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布局要求
4.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指導原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認真做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我委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該細則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八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銷售經營者涉及多種食品銷售經營類別的,按照一種類別歸類。食品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銷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歸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歸類。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六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單位食堂包括四種經營類別,分別為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食品、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明確標注。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禁止制作產生壓力的飲品);
(十)半成品制售;
(十一)其他類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項為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為餐飲服務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申請其他類食品銷售(或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形式,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且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及經營項目減項的,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制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現場核查記錄一式三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和現場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現場核查表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現場核查記錄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經營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或單位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及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可以按照各經營項目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食品銷售場所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拍攝1張);餐飲服務場所分別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記錄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二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中的經營場所地址應與實際地址相一致,并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第十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有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交外設倉庫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營業執照或自有外設倉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設備設施布局圖。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三)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四)有食品貯存場所的,貯存的食品應設區域存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五)貯存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應當保證食品標簽標注貯存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銷售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注明聯系方式。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相關資料。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二十一條 食品貿易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管理辦公場所。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配備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存放散裝食品的容器(或散裝食品的簡易外包裝)上設有標識,如實標明該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二十五條 食品貿易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大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清洗消毒和加工操作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等。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設置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面點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有與制作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一條 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相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四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鮮榨果蔬汁和冷飲乳飲料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鮮榨果蔬汁和冷飲乳飲品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九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
制售鮮榨果蔬汁、冷飲乳飲品和蔬果拼盤的,需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一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二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中央廚房進行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時,需采取冷鏈方式運輸。
需要冷卻、內包裝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或按照第五十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
第五十五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五十六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五十七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六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須設置分餐間。
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第六十一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三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四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六十五條 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七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辦單位食堂的,應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有關制度。
第六十九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第七十條 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二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及區域定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四條 根據本細則制定現場核查表,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七十五條 尊重不同國家或民族飲食特色、風俗文化,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官網無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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