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黑政發[2007]25號)

   2010-09-28 742
核心提示: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精神,妥善解決糧改中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體制機制,發展壯大糧食產業,保證糧食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對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各地市、縣(市)要在保留的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基礎上,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地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行規范運作。要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要切實改革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對企業員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聘,競爭上崗。同時,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薪酬能增能減的激勵約束機制。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帶頭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繼續發揮糧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當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時,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獲取補貼。

  (二)對非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改革。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按市場經濟原則,采取多種有效形式,鼓勵省內外龍頭企業等多元投資主體參與非骨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盤活存量資產,放開搞活。對能夠出售的,規范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國有資產出售政策,積極出售;對能夠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吸收各種社會資本,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糧食經營企業;對能夠聯合重組的,鼓勵和支持與其他市場主體聯合重組,實現優勢互補。對暫不能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賃經營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對不能開展正常經營活動、又不能盤活存量資產的,在妥善解決好“三老”等歷史包袱的基礎上,可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實施關停與歇業。

  (三)規范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各級政府是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在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職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國有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采取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償還財務掛帳貸款等企業欠帳。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涉及的原劃撥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在原企業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一次性交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時,可以采取租賃方式用地,并可按照國家規定最低限價標準繳納土地有償費用。對國有糧食企業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的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可以從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處置收益中支付。農業發展銀行要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信貸管理措施。

  (四)大力發展糧食產購加銷一體化經營,提高糧食產業化經營水平。鼓勵和支持糧食經營者與糧食生產者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發展糧食產購加銷一體化經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設施、場地、人才、技術、糧食購銷渠道等資源優勢,積極入市開展糧食經營。采取代收、代儲、代烘、代運等有效方式,為省內外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轉化用糧企業等糧食經營者提供配套服務;采取引廠入庫、引資入庫等方式,與省內外各類糧食加工企業和糧食經營者開展聯營、聯合;創造有利條件,擴大自主糧食經營。支持糧食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實施品牌戰略,增強企業發展實力。重點扶持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在一定經濟區域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糧食加工、收儲貿易、糧食交易市場等產業化龍頭企業,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提升糧食產業整體競爭力。

  (五)組建糧食企業集團,實現糧食規模化經營。鼓勵和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他糧食經營企業逐步組建糧食產購加銷聯合體,提高糧食經營的組織化程度。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跨行政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以資產為紐帶,組建企業集團。逐步在全省培育若干個在一定經濟區域內發揮龍頭牽動作用、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糧食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切實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史包袱,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六)認真做好糧食經營性財務掛賬的處置工作。對經清理、審計認定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處置,各地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七)繼續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扶持其盡快實現再就業。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保費,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糧食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等優勢,廣開經營門路,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國有糧食企業要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籌資金工作。

  (八)認真做好現有庫存中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高價位糧食的分步銷售工作。對這部分糧食要繼續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對經鑒定的陳化糧,經國家批準后,由省制定銷售計劃,根據市場行情把握節奏,采取集中競價、出口、定向銷售等方式,爭取在2007年底前銷售處理完畢。待庫存“老糧”全部處理完畢后,對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審核批準后作為政策性財務掛帳及時劃轉到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尚未銷售的庫存糧食,每公斤每年給予4分錢儲存費用補貼,利息據實補貼。要加強對陳糧銷售計劃執行情況、價差掛賬的監管,嚴格糧食庫存管理,堅決打擊倒賣陳化糧的違法行為。

  (九)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完善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措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對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及時足額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對糧食經營企業收購糧食所需信貸資金,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給予貸款支持。要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與主銷區開展糧食產銷合作的企業、糧食生產加工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扶持力度。農業發展銀行要會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積極培育糧食市場,搞活糧食流通

  (十)繼續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發展農村糧食經紀人隊伍和從事糧食經營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嚴禁以各種非法手段搞糧食區域性封鎖、阻礙糧食自由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大力支持糧食行業協會等糧食行業服務組織的發展,發揮其促進糧食流通和行業自律等作用,繼續實施“放心糧油”工程,深入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

  繼續做好糧食經營者糧食收購入市資格許可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一)加強糧食產銷合作。繼續堅持“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機制、企業運作”和“豐歉保證、同等優先”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省內糧食經營企業采取購銷貿易、委托收購、租賃經營、訂單經營、建立產購加銷基地等多種形式,與銷區開展糧食產銷合作。省外來我省建設糧食生產、收購、加工等基地的企業,可享受農業產業化優惠政策;鐵路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省外國有糧食企業在我省建設糧食倉庫、加工廠等設施的,當地政府要在用地指標、土地價格等方面給予支持;農業發展銀行對產銷區之間開展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鼓勵省內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糧食產銷合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為企業之間的合作經營搭建服務平臺。指導企業誠信經商、規范履約,營造良好合作環境。

  (十二)加強糧食市場建設,完善市場服務功能。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布局規劃,各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要依托各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現有場地、庫房、鐵路專用線和糧食品種、質量特色等資源條件,加快大宗糧食品種的區域性、專業性和大中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建設。重點建設一批現代化糧食物流運轉中心和物流節點。加快完善糧食批發市場物流配送、倉儲加工、散裝運輸、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和質量檢測等服務功能。完善糧食質量認證和質量管理,逐步實施糧食產地證明和檔案管理制度,打造和保護我省優質糧食品牌。引導企業入場交易,規范市場交易規則。支持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加強與省內區域性市場之間聯合、對接,發揮龍頭帶動作用。

  (十三)加強糧食技術服務和推進糧食企業科技創新。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執行國家糧食儲存、質量、衛生等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指導、監督檢查,保證庫存糧食和生產安全。加強對農民糧食收獲、脫粒、儲存等技術指導服務,減少糧食產后損失,促進農民糧食提質增收;加強對糧食經營者的糧食質量檢驗、烘干、糧食儲存等技術指導服務。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服務,各級政府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和支持大型糧食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開發,加大糧食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全面提升糧食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為糧食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十四)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牽頭組織實施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服務情況。糧食、工商、質監、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要求,切實履行好糧食流通監管職責,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為糧食流通提供優質服務,維護糧食流通正常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發揮市場配置糧食資源基礎性作用提供保障。

  四、建立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

  (十五)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認真貫徹實施《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按照已確定的規模,充實省級儲備糧庫存。省內重點大中城市視情況逐步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并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所需費用和利息由同級財政負擔。嚴格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和輪換等業務管理,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充分發揮地方儲備糧的調節作用,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糧食安全。

  (十六)切實加強中央儲備糧代儲管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做好中央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工作,指導承儲企業加強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管理,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范、調動順暢。

  (十七)建立健全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機制。省政府制定糧食應急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做好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糧食價格監測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采集發布、糧食應急等工作。市(地)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和工作機制,健全糧食應急保障機制,配合省有關部門作好糧食價格監測和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采集發布工作。

  (十八)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按照國家部署進一步完善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執行預案。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密切配合,保證最低收購價政策措施的落實。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農業、糧食、財政、農發行、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保證糧食供給和市場穩定。大中城市的地方政府應重點直接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順應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要穩定軍糧供應渠道,繼續做好軍糧供應工作。

  (二十)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加大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力度,加強糧食統計隊伍建設,擴大糧食社會統計覆蓋面,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提高糧食統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

  (二十一)全面落實糧食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地)、縣(市)政府要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要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搞活糧食流通,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穩定,保證糧食市場供應。要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作為深化糧改的重要內容,落實相關部門責任,加強組織實施,確保積極穩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享受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優惠政策。

  (二十二)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發展改革部門要對糧食市場體系和物流體系建設在制定規劃、項目準備、專項投資等方面給予支持;財政部門要在解決國有糧食企業歷史包袱和糧食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財力支持;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國有糧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社保關系接續和再就業指導工作;農發行要做好糧食資金信貸服務和監督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土地管理政策上給予支持。稅務、工商、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好與糧改和糧食企業發展相關的政策措施,為推進糧改和糧食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三)充分發揮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全面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依法履行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職責。各級政府要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等工作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核定并落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機構和人員,并切實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地區: 黑龍江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