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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太原市“小飯桌”餐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并政辦發〔2012〕73號)

   2013-04-10 498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小飯桌餐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小飯桌”餐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18日

  太原市“小飯桌”餐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小飯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學生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飯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固定場所開辦的,以贏利為目的,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間就餐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太原市范圍內“小飯桌”餐飲安全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飯桌”餐飲安全管理實行登記制度。開辦“小飯桌”應向所在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五條 “小飯桌”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場所,距離旱廁、固定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面積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不得開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食品處理區地面使用耐磨防滑、不滲水、易于清潔的材料鋪設,配置相應清洗、冷藏、消毒、保潔等設施,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加工用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六條 “小飯桌”經營者申請餐飲安全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小飯桌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房屋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三)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設施設備登記表;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小飯桌”經營應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驗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加工安全制度,嚴禁向就餐者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個人衛生規定。

  第八條 “小飯桌”應建立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經營活動,向所在地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妥善保護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設施設備及現場;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樣品。

  第九條 教育、衛生、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飯桌”安全進行監管。

  第十條 “小飯桌”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小飯桌”安全管理負總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西
標簽: 餐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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