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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京政發[1998]25號)

   2011-03-25 957
核心提示:  一、確立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  加快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身改革,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是搞


  一、確立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

  加快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身改革,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是搞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必要條件。當前,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一)組建市糧油集團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原市糧食局直屬糧庫作為糧食收儲企業,接受政府委托,代理糧食收儲等政策性業務,并與原市糧食局各直屬公司一起,組建市糧油集團公司(暫定名),實行政企分開,同市糧食局在人、財、物上徹底脫鉤,使之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護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糧食產區(縣)也要根據上述原則和本地實際情況,加快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改革步伐,實行政企分開。

  (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切實轉變經營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當市場糧價低于保護價時,要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保護價由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制定;當市場糧價高于保護價時,要根據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及時修訂保護價。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通過增設收購網點、上門收購等多種形式,方便農民售糧,不得壓級壓價,堅持戶交戶結,不得代扣農業稅以外的其他任何稅費。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可以在區(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跨鄉(鎮)收購糧食,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堅持順價銷售,不得發生虧損。如因違反順價銷售原則低價虧本銷售,發生新的虧損,農業發展銀行可按規定不予貸款。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努力節約流通費用,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各級政府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指導和監督,特別是監督其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和不得壓級壓價進行收購的政策執行情況,以保護農民利益。

  (三)各區(縣)政府要積極為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創作有利條件。糧食定購價和保護價由市政府確定,糧食銷售完全由獨立核算的糧食收儲企業根據順價銷售的原則,自主制定。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合理核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存儲費用標準,將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利息及時足額撥補到位,以利企業正常經營。經市審計等有關部門認定的新增財務掛帳,從1998年6月1日起實行停息,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按規定予以消化。

  (四)大力整頓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領導班子。要逐步建立企業負責人適當交流和輪換制度,把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的同志充實到領導崗位上去。特別要注意選拔和配備好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并實行定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制度。對腐敗分子要堅決予以清除,不稱職者要予以撤換。

  二、建立市、區(縣)、鄉(鎮)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

  建立各級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保證政令暢通,使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

  (一)市、區(縣)、鄉(鎮)政府要逐級落實“三項政策、一項改革”和糧食收購市場管理責任制,并將其作為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長政績的重要內容。要根據政企分開、各司其職的原則嚴格監管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確保不再發生新的虧損。如再發生虧損,一律由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糧食企業改革,把國有糧食企業的下崗分流人員納入當地職工再就業工程體系。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分流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幫助他們尋找新的就業門路。

  (二)市及區(縣)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辦法。區(縣)政府要在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糧食風險基金,督促財政部門將存儲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和市級儲備糧油所發生的利息、費用補貼,及時撥補到位。

  (三)各區(縣)政府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糧食市場體系的建設,建立糧食產銷區之間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正常購銷活動,引導和規范非國有糧食企業的合法經營。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要按有關規定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調銷貸款,各有關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其他糧食經營企業的正常糧食購銷活動。

  三、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

  搞好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嚴禁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向農民收購糧食,是實現敞開收購和順價銷售的重要條件。各級政府必須加大對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力度,維護糧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行為。糧食、物價、技術監督和公安等各有關部門也要密切配合,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依法嚴厲打擊那些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整頓各類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糧食加工廠,嚴格檢查企業的糧源。糧食加工企業加工的小麥、玉米和稻谷只能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購進,不得直接向農民收購或到集貿市場購買。糧食加工企業可以代農民加工自用糧,但不得以代加工為名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糧食加工企業必須建立臺帳制度,購進原

  糧和銷售成品糧要如實登記作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檢查糧食加工企業的糧源,凡不能出具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銷貨發票的,一律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對無照從事糧食加工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三)糧食經營企業跨區(縣)運銷小麥、玉米和稻谷,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售發票;跨區(縣)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凡不能出據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銷貨發票的糧食,運輸企業不得承運。對非法販運的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并對販運人和承運人處以罰款。各地區要保護糧食的合法運銷,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區封鎖、層層設卡、變相收費。

  (四)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可以收購與其簽訂合同的種子基地生產的糧食作物種子,可以憑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種子購銷合同組織跨地區運銷。轉作商品糧的作物種子,必須售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

  四、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實行順價銷售

  堅決實行順價銷售,是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再發生新的虧損的關鍵措施。

  (一)順價銷售糧食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以原糧購進價為基礎,加上當期合理費用和最低利潤確定銷售價格。原糧購進價原則上可按1997和1998兩年購進糧食的定購價和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對當前實行順價銷售比較困難的區(縣)和糧食品種,原糧購進價也可按當年購進的保護價計算。當期合理費用應扣除財政部門已撥付的利息、費用補貼。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以前高價購進的糧食,可隨著市場糧價的回升逐步實現順價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有權確定糧食順價銷售的具體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但應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國有農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其銷售價格應參照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順價銷售價格確定。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受用糧單位委托收購糧食,不得用農業發展銀行的收購貸款墊付收購款,委托方要及時向受委托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預付收購資金。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原則上按定購價和保護價的加權平均價,加上委托代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商品流通費,與委托方協商確定收購結算價。

  (四)妥善安排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陳化糧的銷售。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陳化糧,必須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經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鑒定。陳化糧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以質論價的原則確定。陳化糧應主要用作釀造、飼料加工等工業用糧。嚴禁以處理陳化糧為名,降價虧本銷售糧食。銷售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屬于國家專儲糧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屬于地方儲備糧的,由地方財政承擔;屬于糧食企業周轉糧的,由企業記入商品削價損失。

  五、確保糧食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

  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加強對糧食收購資金的監管,杜絕各種擠占挪用收購資金的現象。

  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積極配合農業發展銀行做好糧食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糧食順價銷售后,要及時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本息,不得擠占挪用。

  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支持糧食收儲企業敞開收購、順價銷售。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糧食收儲企業的收購價格和收購數量,保證收購貸款的及時發放,并提前發放必要的收購費用貸款。在當前市場糧價偏低,銷售困難的情況下,對順價銷售回籠的貸款,在按規定收回其貸款本金及應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應留給企業作為經營資金。

  六、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工作任務都十分繁重,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一)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強化各級行政首長責任制的要求,繼續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改革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潔、高效的糧食管理干部隊伍。要加強糧食部門領導干部的交流和培訓,各區(縣)、鄉(鎮)都要選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崗位。繼續抓好糧食部門干部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的人員必須依照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三)市計劃委員會、市商業委員會和市糧食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的宏觀管理和行業指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政策的貫徹落實。

  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今年部署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今年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領導干部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及市政府關于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上來,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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