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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程序規定(試行)(六食安協辦[2005]30號)

   2011-06-18 879
核心提示:為及時、有效、準確地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更好地發揮食品安全信息的預警功能,及時排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


為及時、有效、準確地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更好地發揮食品安全信息的預警功能,及時排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信息依照下列程序發布。

  一、信息來源及收集

  (一)市農委、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鹽務、林業等部門和各縣區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報告。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三)媒體披露。

  (四)消費者舉報。

  (五)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提供。

  (六)其它來源。

  對上述六種途徑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應認真收集、登記、整理、匯總、分析判斷,確保信息準確可靠。

  二、信息發布

  (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該遵循科學、公正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信息發布人對所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溝通、協調工作。市農業部門發布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信息,并將所發布的信息在發布前三個工作日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備案,市工商、質監、衛生、食品藥品監管4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信息發布前,所有擬發布的信息需經單位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后,交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發布,每月發布一次。在發布信息時需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意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的信息發布,按信息歸口、統一發布原則,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決定。

  (三)來源不確定的信息需到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并經市食品安全專家咨詢委員會討論認定,統一意見后方可發布。道聽途說、事實不確的信息不得發布。

  (四)市工商、質監、衛生、商貿流通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未按程序報送或瞞報、漏報、遲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信息發布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分析評價依據和結論等內容。

  (六)發布信息形式:在《六安食品監管》簡報和六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發布或以通告、消費警示、提示等形式在相關媒體發布。

  三、附則

  (一)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程序參照此程序執行。

  (二)本規定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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